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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措施是世界各国为应付犯罪形势的变化而发展起来的一种高技术化、高隐密性的强制侦查措施,其出现对于侦查机关打击和惩罚犯罪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作为一种重要的技术侦查手段,我国刑事诉讼法也应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以确保在惩治犯罪的同时兼顾保护公民的基本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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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阳爱辉 《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12,26(2):26-29
网络通讯监听是IT时代一种重要的技术侦查手段,其主要特征是监听主体的普遍性、监听对象的非确定性和监听范围的广泛性。主要类别包括即时单独网络通讯监听、即时多人网络通讯监听与非即时网络通讯监听。网络通讯监听存在正反两面价值冲突,我国应将其与网络舆情监测区分,树立令状原则并明确除外情形,建立其合理运用的政府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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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监听程序立法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范向阳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1,(6):33-37
秘密监听在我国立法上几乎是空白,理论上鲜有研究。作者考察了西方国家秘密监听存在的三种模式,分析了我国秘密监听立法和司法实践的状况,提出了我国未来秘密监听立法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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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家儒 《铁道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19(4):60-63
经一方同意监听是指侦查机关为实现侦查目的,在征得通信一方同意的前提下所进行的监听.经一方同意监听的合法性在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确认.经一方同意监听具有正当性,可以作为任意侦查措施,但是在运用中要做如下限定:适用时主观上不得具有非法目的,正确把握当事人的自愿性,遵循比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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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监听的事后救济问题解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刑事侦查中秘密监听措施可弥补传统侦查手段的不足;但监听的采用又严重侵犯公民的通讯自由和隐私权。基于有权利必有救济的理念,对秘密监听行为应当进行事后救济。判断违法监听的标准包括客观标准和主观标准。结合域外经验和我国现实,秘密监听的救济制度包括告知、审查、对违法资料的处理及民事赔偿、国家赔偿、刑事追究等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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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产党员(沈阳)》2009,(23)
不久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透露,在新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检察机关将加大对刑罚执行环节的监督力度,减刑、假释、监外执行将由检察机关的事后监督变为同步监督。近些年来,反腐败工作面临的形势日益复杂,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手段,使用一系列秘密侦查手段,得到检察机关内部不少人士的认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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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芳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5)
监听作为技术侦查手段之一为弥补传统侦查手段不足,有效打击犯罪,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由于监听本身固有的隐密性、强制性,加之我国有关监听的专门法律规范几乎是一片空白,使得这一有力武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极易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立法及经验,对监听进行立法,使之有效运转,以此达到保障公民权利和打击犯罪两种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