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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在谈到新一轮司法改革时透露,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侦查中运用技术侦查手段没有明期的法律法规支撑,通过这次司法改革,将对包括监听,窃听等技侦手段得到明确规定。朱孝清的话引起了人们对于监听手段查办贪官合法化的期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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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立军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3,(5):21-30
通信截收是英国侦查机构和情报机构长期适用的高效秘密侦查手段,但却缺乏起码的法律依据。1984年.欧洲人权法院就Malone v.the United Kingdom一案所作的判决对推进英国通信截收的立法进程.促使英国《1985年通信截收法》的出台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1985年通信截收法》的内容涉及通信截收之禁止;通信截收许可证的范围、签发、期间及其修正;隐私之保护;通信截收的法律监督及其违法通信截收的救济渠道等等。由于历史的局限性,英国((1985年通信截收法》存在不少缺陷,《2000年侦查权规制法》最终取而代之,从而使英国的通信截收制度更加完备和发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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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6月起,美国前情报雇员爱德华·斯诺登(Edward Snowden)所揭露出的美国国家安全局(NSA)“棱镜”项目等机密文件,曝光了美国情报机构长期以来对于国内外互联网以及通讯用户信息的持续监视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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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司法机关为破获案件往往需要会采用一些秘密侦查措施,其中,电话监听即是一种常用的手段,这通常会与受法律保护的另一种权利——公民通讯秘密权产生冲突。但就目前我国状况而言,尚缺少相关的法律规制,这种缺少正当程序规定的侦查手段对于公民隐私权的威胁是巨大的。本文从监听的概念入手,对我国监听立法及现状进行详细论述,最后对其进行必要的完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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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志红 《中共云南省委党校学报》2010,11(3):173-176
监听作为一种主动型的秘密侦查措施,目前已被公安机关普遍采用,并且对侦破毒品犯罪案件产生了特殊的效果。但由于我国法律对监听这一秘密侦查措施缺乏程序法上的认可,从而使所取得的信息材料无法在法庭审理中予以公开质证、认证,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毒品犯罪的打击力度。要实现毒品犯罪案件中监听证据的合法化,使监听所获得的材料能够享有合法的证据地位,成为认定毒品犯罪事实的证据,关键是要建立我国完备的监听法律制度,并在刑事诉讼法中予以明确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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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监听所获材料之证据能力的比较法考察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邓立军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24(4)
从程序正义的视角加以解读,非法监听主要有违反法定程序的秘密监听、他案监听、附带监听和一方当事人监听等表现形式.其中,违反法定程序的秘密监听与他案监听系两种典型的非法监听行为,其所获材料应予排除,不具有证据能力.附带监听和一方当事人监听在程序上也存在瑕疵,其所获材料是否具有证据能力,需要区分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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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迎来了它的第二次大修,此次刑诉法修改在许多方面都有较大的突破。此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修改草案中关于侦查权的内容,也引发业界强烈讨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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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波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9(2):75-80
在贿赂犯罪的侦查中,采用监听等秘密侦查措施在对预防贿赂犯罪、打击贿赂犯罪起到促进作用的同时,还是履行国际公约义务的体现;在贿赂犯罪侦查中使用监听手段的同时,还应当对监听手段进行规制,防止违法监听的出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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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修改后《刑事诉诉法》专节规定技术侦查措施.内含于其中的监听之必要性与正当性自得到立法确认毋庸置疑..但是.刚刚合法化的监听立法仍然稚嫩.尤其是如何在手段合法化后进行有效管控不致让其成潘多拉魔盒人人自危、尽量在保护私权与打击犯罪两大价值取向之间取得平衡.自台湾关说案和美国棱镜门事件之后.更成为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监听鼻祖美国和监听规范相对完善的台湾仍会在运行中走样.不得不让人更深入审视监听制度之魔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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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美国报纸披露了一个震惊世界的新闻:早在上个世纪30年代,伟大的科学家爱因斯坦曾是美国联邦调查局(FBI)的监控对象!一份FBI的绝密文件披露,爱因斯坦曾被怀疑是俄国派驻柏林的间谍。联邦调查局在长达十几年的时间里对他进行秘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