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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 ,网络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防范和打击计算机犯罪是新时期公安机关的重要工作。本文通过对计算机端口通讯方式和端口扫描方式的介绍 ,分析了计算机端口的常见入侵方式 ,并简要总结了防范计算机端口入侵的技术措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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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龙鑫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1):55-59
一般意义上的监听,是指法定的侦查主体根据监听令状规定的范围而对被监听者的通讯、谈话予以秘密听取、录音或记载的行为。作为一种侦查取证方式,一般意义上的监听行为应当受到非法证据排除法则的约束。而特殊监听行为,由于缺乏法律的明确规定,对其获取的材料能否作为证据使用则是一个比较具有争议性的问题。特殊监听行为主要包括了私人违法监听,一方当事人监听以及附带监听等类型,对这些特殊监听行为所获材料的证据能力之判断.体现了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尖锐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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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是当今世界秘密侦查分散型立法模式的典型.德国秘密侦查的表现形式主要有邮件检查、秘密监听、卧底侦查、秘摄秘录等.综合衡量,德国的秘密侦查已基本上实现了法治化,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秘密侦查程序法定原则得到基本确立;建立了针对秘密侦查行为的司法审查机制;犯罪嫌疑人在秘密侦查程序中的诉讼地位得到较大提升.当然另一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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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侦查机关在侦查机关可以采取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物证、书证、鉴定等侦查措施,而监听、窃听这些技术侦查和秘密技术措施并不在法定的侦查措施之列。但你因此认为在现实中,公安机关侦查刑事犯罪。不会运用监听、窃听手段。那你就大错特错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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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与德国从宪法或者基本法保障人权的立场出发,不仅对监听实行司法令状,而且对监听令状外获得的材料作为证据使用在立法上也作了严格限制.尽管立法与司法实践对监听措施保持审慎的态度,其例外在美国法院判例上仅限于“一览无余”原则和德国法院仅存“关联性”衡量标准,但因涉及公民的宪法性权利在理论和立法上仍颇有争议,从中折射出公民隐私权保障与监听技术有效性在侦查上的紧张关系.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作为侦查措施仅采用了行政性内部审批制度,这种内控模式还需要从美、德监听令状外获得材料作为证据使用的观点分歧与立法争议中获得启示,继而建立起相应的限制使用规则并对其规定作出合理解释,以免实施之时成为滥用之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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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作为技术侦查手段之一,为弥补传统侦查手段不足,有效打击犯罪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监听本身固有的隐密性、强制性,加之我国有关监听的专门法律规范几近空白,使得这一有力武器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又极易造成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因此,我国应当借鉴国外立法及经验,对监听进行立法,使之有效运转,以达到保障公民权利和打击犯罪两种价值的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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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是一种秘密侦查手段,在实践中已为侦查机关广泛采用,但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任何一部法律对之作出规制,导致司法实践中侵犯公民权利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迫切需要立法予以完善.比例原则在西方许多国家和地区是其公法领域的一项基本原则,其基本价值所在就是保障人权、防止权力的滥用.因此,比例原则与监听有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它可以作为设计监听立法的指导原则和操作标准,以此防止国家侦查权的滥用和保护公民的基本人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