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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监听诉讼规则对惩罚犯罪和保障基本人权具有双重价值。首先概述西方主要法制发达国家相关立法状况,接着对我国相关立法缺陷进行分析,并就如何建构我国通讯监听诉讼规则提出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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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监听的证据学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秘密监听作为应对有组织犯罪、黑社会犯罪、恐怖犯罪和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事犯罪的有效侦查行为,如何对其所获得的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加以确定,如何在运用秘密监听所获得的证据惩罚犯罪的过程中保障被监听人的人权,便成为我们必须面对的一个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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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现代社会侦查犯罪的一种常用技术措施,监听体现了公权力所代表的国家利益与公民个人基本权利之间尖锐的冲突。各国的监听立法及实践证明,监听手段在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所产生的张力可以通过对监听立法予以缓和消解。因此,借鉴外国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现状,对监听进行立法,以平衡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之间的价值冲突是必要且可行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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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观域外的做法和我国《国家安全法》《人民警察法》的规定,技术侦查是指近几年新出现的侦查手段: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或者录像等。本文认为,应该把那些适用于所有犯罪案件的取证手段(指法医鉴定、物证鉴定、询问证人、询问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搜查、扣押、勘验、检查等),称之为常规侦查。这些侦查手段虽然也具有一定的技术性,但却因不具有秘密性特点因而不能称之为技术侦查。那些仅适用于特定犯罪案件的带有高科技含量且采用秘密手段取证的方法(指电话监听、电子监控、秘密拍照和秘密录像等),称之为技术侦查。可以预见,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一些新的先进科学技术也将会随之被引入刑事侦查领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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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监听作为一种高科技刑事侦查手段,在侦查实践中被广泛应用。而我国目前对秘密监听措施的实施是由侦查机关内部审查批准的。由于缺乏外部监督,因而导致权力的滥用并使公民权利处于危险境地;将其纳入法典的调整范围并设立健全的司法审查机制,业已成为改革与完善刑事侦查措施的当务之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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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乐龙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6):124-127
情报侦查、实时侦查、书证侦查是三种有效应对洗钱犯罪的方法。在侦查过程中,既可以通过搜查、讯问、询问、联合侦查等途径获取证据,也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采用控制下交付、电子监视与监听、特工行动等特殊侦查手段来获取证据。此外,还应当完善立法,确保侦查所取得的证据在庭审中具有合法性和可采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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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浩旭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8(4):19-21
监听措施的采用是各国在面对日益复杂的犯罪形势的一种必然的有效的选择,但监听措施是以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为代价.因而,监听措施的适用必须进行利益衡量与价值选择,遵循比例原则,进行法律规制.我国刑事程序立法应明确规定监听应遵循必要性原则、监听的适用范围、适用主体及监听措施的核准权主体.应当建立对被监听者的权利救济机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