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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并借助电子设备为人们所感知的、用作证据使用的一切材料。在《刑事诉讼法》已经修改、《民事诉讼法》即将修改并均将电子证据纳入证据体系的背景下,亟需对电子证据可否用作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条件,即其可采性进行研究。电子证据可采与否的关键在于公民隐私权保护与案件真相发现之间的利益平衡,故有必要对国家机关的监听行为、当事人的私录行为以及"电子眼"的采集等涉及电子证据运用的领域进行分析,从而探寻影响电子证据可采性的具体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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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使用技术侦查手段。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职务犯罪越来越趋于专业化、智能化、现代化,传统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已难以适应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需求,将科学技术手段运用于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显得非常必要。本文就赋予检察机关技术侦查权(主要是技术监听措施)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作了探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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郎旭森 《新疆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8(3):52-56
随着犯罪手段日益智能化,秘密监听作为一种高科技刑事侦察手段,在侦破特殊疑难刑事案件中具有传统侦察手段不可比拟的作用.然而同法制健全国家相比,我国关于秘密监听的立法规定还比较粗略,司法实践中无法可依的状况造成了应用中的混乱,并与公民的隐私权相冲突.要顺应世界人权保障的理念.追溯秘密监听的立法起源并在证据效力上对其准确定位,完善其适用条件和程序机制.成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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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彬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6):45-47
针对当前广泛存在的交换式以太网,传统的共享式网络监听方式有很大的局限性。因此,有必要在了解网络监听原理的基础上,结合ARP协议的漏洞和Winpcap架构,利用ARP欺骗探索进行网络监听的实践方法和应用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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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密通信自由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通信监听必须符合最小限度侵害原则。目前我国通信监听未纳入程序法,也没有专门的通信监听法对通信监听的实施做具体规定。必须以寻求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大价值目标的调和为指导思想,在借鉴国外有关通信监听的立法通则、结合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对我国现行的监听制度进行完善,以有效防止通信监听被滥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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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6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律师法》第33条在旧《律师法》第30条的基础上进行了较大的修改。一方面,从当事人一方角度看,修改后的《律师法》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当事人的人权,同时也扩大了律师在诉讼阶段的权利,使律师在侦查阶段能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从另一方面看,律师在侦查阶段权利的扩大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在侦查阶段的侦查效率及取证方面造成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分析了《律师法》的修改对当事人一方权利的扩大及因此对检察机关侦查取证造成影响间的矛盾,并提出相关的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