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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作为一种侦查手段,一直以来对于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都有很大的质疑。各国都对监听的采用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监听,过度侵害公民权利。我国刑事诉讼立法上对监听缺乏明确规定,本文对监听这一现代刑事侦查措施的兴起与发展予以了充分关注,并在综合考察,分析了世界各主要国家关于监听的立法规定之后,提出了完善我国监听制度的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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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裁量权视野下的紧急监听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法律自身的局限性与犯罪侦查内在规律的客观要求决定了紧急监听的立法确认有其必然性。对美国、加拿大、德国、意大利等国家和地区紧急监听制度的考察为我国紧急监听制度的构建提供了重要的参照系。我国将来在进行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应当建立紧急监听制度,同时,为了防止这一措施的滥用,必须加强对紧急监听的法律控制,为此,在将“紧急情形”法定化时,还要注意事后追认、紧急监听未获法官认可的法律后果等配套制度的创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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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本第190届通常国会上,日本国会对1999年实施的《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信的法律》进行了修订,引起了普遍关注。本文通过对该法修订前后的内容进行比较研究,对日本当前及将来的通信监听模式进行对比分析。法律修订情况概述本次对《关于犯罪侦查中监听通信的法律》的修订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扩大了通信监听手段的适用范围;二是引入了应用加密技术的全新监听模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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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秘密监听的法律规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侦查实践中,秘密监听已经成为一种主要的技术侦查手段。为了在打击犯罪与保障公民隐私权等基本人权之间寻求平衡,在今后的立法中,必须从秘密监听适用的实体条件、审批程序、被监听人享有的权利等几方面对其进行必要的规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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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大利的秘密侦查长期以来没有法律规范,导致公民权益时常受到侵犯,为此意大利受到了来自欧洲人权法院的严厉谴责。在人权运动国际化浪潮的推动和追求公正与效率的侦查价值观的影响下,尤其是欧洲人权公约的签署和生效及其欧洲人权法院的审判机制对于推动意大利秘密侦查的立法起到了巨大作用。在此背景下,意大利最主要的秘密侦查方法——邮件检查和谈话或通讯窃听得以实现法治化。意大利的秘密侦查制度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欧洲人权公约》对推进意大利秘密侦查的法治化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严格限制秘密侦查所获材料的使用;注重对职务或职业特权的保护,加强司法审查机制对秘密侦查活动的控制;电话监听在犯罪侦查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存在明显的滥用现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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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犯罪变得越来越隐蔽化、智能化,传统侦查手段侦破案件的难度增大,技术侦查手段中的监听成为必须。2013年实施的新《刑事诉讼法》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其中,结束了其秘而不露的状态,为侦查机关打击犯罪、保障人权提供了合法依据,虽对监听的实施做出了一些规制,但这些关于技术侦查措施的规定多是笼统的而不全面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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