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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听在本质上与拒证特权是相冲突的,在监听立法时需要对二者关系进行正确处理。合理构建的基本方法是根据利益权衡原则,分别界定各自的适用范围。各国的监听立法都结合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对拒证特权做出了规定。我国在监听立法中对拒证特权的设置范围不宜过宽,但应赋予律师享有拒证特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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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介绍什么是计算机网络犯罪,着重从两个方面加以阐述。一方面是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种类,包括通讯犯罪、网络色情、网络赌场、恐怖活动、商业犯罪、电子洗钱、电脑梢等;另一方面是计算机网络犯罪常用的方法,包括口令入侵术、特洛因木马术、活板门术、连续攻击术、监听术、电子邮件术、电脑蠕虫术、恶意病毒术、饵兽术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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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刑事诉讼中的“监听” 总被引:12,自引:0,他引:12
本文在厘清了监听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之后,认为应将监听界定为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性措施。监听虽然存在与保障人权原则的碰撞,但监听与保障人权之间并非存在着不可调和的矛盾。权衡利弊,监听仍有其存在于刑事诉讼中的独特价值。文章最后从比较法的角度,并基于我国司法实践提出了我国监听立法的粗略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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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士昙 《贵州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19(5):55-58
作为一种侦查技术,电话监听极大地提高了侦查效能,提升了侦查品质,但该技术同时又对公民的信息安全构成巨大威慑,极易行走在侵犯隐私权的边缘。因此各国都对电话监听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以合法的系统化的程序规则限缩侦查权的过度扩张。我国的刑事诉讼立法对电话监听缺乏明确规定,应当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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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的律师会见“不被监听”与《刑事诉讼法》第96条中的“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并不矛盾,律师会见“不被监听”,指的是不被电子监听,侦查阶段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在侦查阶段,对于律师的“三证”是否真实合法,即律师是否具备会见资格,侦查机关可以进行审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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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世界上情报组织最完备、情报人员最多的国家。中央情报局的庞大是举世无双的,在编人员达1.65万人。国家安全局技术设备先进,其总部大楼是世界上架设电线最多的一个建筑物,铺设在它墙壁和楼板内的各种电线长达250万余米,大楼里的电子计算机存储器能同时监听100万台正在使用的电话。在本士及世界各地设有4120个监听站,其中许多是设在国外的美国军事基地内。在太空中运行的200多颗各种类型的卫星也全天候地担负监听任务,在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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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通讯作为一种新兴通讯方式在现代社会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同时它在监听活动中也愈发显得重要。对于无令状网络通讯监听之合法性究竞该如何进行界定,目前共存在“同意说”、“合理隐私期待说”与“综合考虑说”三种不同方法。通过分析认为,这三种判断方法都有着自身缺憾。根据网络通讯的具体类别在完善现有方式基础上设置了分类甄别的新判断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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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家安全局(NSA,National Security Agency)是专职境外技侦与监听的军方情报机构,主要负责搜集信号情报。它是1952年11月,根据杜鲁门总统的秘密指示,由当时的武装部队安全局(AFSA)和陆军安全局(ASA)合并组建而成的。其与中央情报局和联邦调查局的不同之处在于,它隶属于国防部,经国家安全委员会向总统提供情报。NSA总部设在马里兰州米德堡,现任局长迈克尔·海登(Michael V.Hayden),在编军情和文职人员约3.8万人(中情局约1.7万人,其中大部分为精通多国语言的翻译专家以及密码破译专家。除在总部外,情工人员主要在遍布全球的各监听基地工作。2000—2001财年,美国情报界年经费预算总额约为300亿美元,而NSA的财年经费约为70—80亿美元,占预算总额的23%。其经费和人员编制都超过了中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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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新火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3,(3):96-101
监听是为了查获犯罪而采取的科技侦查措施 ,但是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对其并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美国、德国、日本等国家 ,一般都有监听法或者在刑事诉讼法中以专门的章节对监听作具体规定 ,其中也有一些共同特征。笔者认为 ,有必要对国外的监听立法进行借鉴 ,对我国刑事诉讼中的监听措施加以规范和完善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