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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82.
继承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因而近年来学者们对现行继承法提出的许多修订意见,大多是借鉴国外立法例中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法律制度。但这些立法例多为20世纪中期以前的立法经验总结,一些国家和地区自80年代以来在继承法上又出现了新动向,以解决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新问题。继承法已经一改过去被动适应的从属法律地位,主动向企业法、破产法、信托法法领域渗透,同时在法理上借鉴了合同法的解释原则,从而拓展了继承法的发展空间。 相似文献
83.
论破产程序中连带债务的处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丽 《湖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18(6):56-59
在民法中,专为债权人利益而设计的连带债务制度,如何在破产法中妥善加以运用,是我国在制定新的《破产法》时须面临的重大问题之一。在破产程序中,连带债务同样具有双重法律效力,即各债务人的整体对外效力以及多数债务人内部各债务人之间的对内效力。在对外效力上,主要解决的问题是,当连带债务人中之一人或数人或全体被裁定开始破产程序时,连带债务人之间如何承担连带债务,即债权人应以何种债权额向连带债务人中的何人行使其债权。我国现行的《破产法》并未加以规定,瑞士立法例无疑是很好的借鉴。在对内效力上,主要解决连带债务人的内部求偿权问题。在《破产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民法理论以及国外成功的立法经验仍然需要我们作为思考的基石。 相似文献
84.
2007年企业破产法典的颁布确立了我国破产程序中管理人中心主义的结构模式,但法律对于管理人制度的规定较为原则。正确认识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并通过配套立法进一步明确管理人的选任机制、报酬、责任承担、监督机制等相关问题,对于破产实务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相似文献
85.
破产法平衡保护应收账款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评价质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及其顺位时,原则上应遵循登记在先、顺位在先规则;第三债务人抗辩和抵销权的行使应受保护,在接到通知前取得的反对债权得对出质人行使抵销权,但违背破产法禁止抵销的除外;出质人应维持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否则对质权人不发生效力,但基础交易合同的相对方依法行使合同法上的解除、终止等权利,或者出质人的管理人行使破产解除权则不受此限制;以将有债权出质的,出.质人破产时新增将有债权是否纳入质物范围,应根据不同类型区别对待;质权人行权应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但质权人可通过私力救济方式实现债权,当第三债务人破产时,行权有其独特规则。 相似文献
86.
我国的破产法被学术界称之为“半部破产法”,因为其并未将所有的市场主体纳入破产主体。近年来,随着个人债务风险日益凸显,个人破产立法受到广泛关注。2019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中提出,研究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同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改委等多部门联合出台《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明确指出要分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破产制度。与此同时,浙江温州、台州和广东深圳等地法院已经通过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等方式,进行类似个人破产的试点工作,为推动个人破产制度的立法和实施提供了鲜活有效的经验,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本期策划既展示了我国法院在个人破产方面的实践探索,又有域外不同立法模式的考察,还有更深层次的制度设计,以期为进一步完善个人破产制度提供思考和路径。 相似文献
87.
破产法平衡保护应收账款质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权益。评价质权人在破产程序中的优先权及其顺位时,原则上应遵循登记在先、顺位在先规则;第三债务人抗辩和抵销权的行使应受保护,在接到通知前取得的反对债权得对出质人行使抵销权,但违背破产法禁止抵销的除外;出质人应维持基础交易合同的效力,否则对质权人不发生效力,但基础交易合同的相对方依法行使合同法上的解除、终止等权利,或者出质人的管理人行使破产解除权则不受此限制;以将有债权出质的,出.质人破产时新增将有债权是否纳入质物范围,应根据不同类型区别对待;质权人行权应受破产程序的约束,但质权人可通过私力救济方式实现债权,当第三债务人破产时,行权有其独特规则。 相似文献
88.
郑在义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8,16(1):133-141
2007年11月10日-11日,"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07年年会"在广州中山大学举行.年会的学术议题为"和谐社会构建中的商法建设",集中讨论了四个议题:商事通则的制定与商法体系的完善、商人团体(商会、行业协会等)的法律问题、破产法实施问题和保险法的修改与完善. 相似文献
89.
孙康 《辽宁行政学院学报》2008,10(4):26-28
《破产法》和《合伙企业法》规定了合伙企业的破产能力,而合伙企业由于自身的特点在破产时必然涉及到自然人破产。在合伙企业破产时,法律应坚持"双重优先"的偿还原则,并对合伙人实行有限的免责主义。破产法应同时适用于自然人和企业。 相似文献
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