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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艳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4,(1):38-40
"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的确立,打破了传统私法领域的根基———所有权绝对保护,突破了物权优先效力,开创了债权法发展的新格局。我国《合同法》第229条确立的"买卖不破租赁"过于简单、宽泛,难以指导解决实践中出现的纠纷,笔者在分析"买卖不破租赁"制度立法设计初衷的基础上,进一步分析租赁权的法律性质,从而得出适用该规则的具体条件,以期细化规则、定纷止争,兼顾各方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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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房地产权分离转让——兼论其对解决农村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的意义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能够发生分离转让.其理论基础在于,房屋和土地互为独立物且不构成主从物关系;权利吸附说、主从关系说、效率价值说均不能支持房地—体原则的全面执行,而自由价值和效率价值的双重实现要求允许房地产权分离转让.通过引入法定租赁权和优先承买权,房地产权分离转让规则切实可行,为解决农村小产权房合法化问题提供新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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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我国第一部物权法经过漫长时间的酝酿后出台,民法又向前迈了一大步,以制定法的形式让很多关于物权的争议明朗起来,但是,一直没有解决不动产房屋租赁是债权还是用益物权的争议。本文试对不动产房屋租赁的性质进行简要的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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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罗马法中,有两种特殊的土地租赁权演化为物权:永佃权与地上权。现代民法延续了土地租赁权物权化的进程,各国的民事立法普遍强化包括土地租赁权在内的不动产租赁权的效力。我国民法应该顺应这个趋势,把土地租赁权明确地纳入物权法中的用益物权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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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占骜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4):44-46
租赁权的性质决定其制度安排,在理论上对于租赁权的性质有几种不同学说,包括有租赁权债权说、租赁权物权说和租赁权物权化说。租赁权具有基于占有产生的直接支配效力、排他效力,归属于用益物权。也正是因为租赁权是物权,租赁权应该依据用益物权的属性重新加以构建,租赁权处分不能适用合同法中有关债权转让的规则,而应适用有关物权处分的规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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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市场的发展,商位(摊位)转让已成为普遍现象,由此引发的纠纷也层出不穷。商位转让的效力应当如何认定?审判实践中有不同的看法,甚至有的同一法院作出了相互矛盾的判决。对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商位转让进行深层次的法理分析,并寻求一个解决的路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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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房屋租赁权的现行立法规定只是赋予了房屋租赁权部分物权效力,即优先效力,承租人受到的保护程度比较低,这远远不能满足社会生活需要。因此,在这种情形下,立法有必要在平衡当事人利益的基础上,赋予房屋租赁权物权的绝对效力,即将房屋租赁权规定为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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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抵押权与租赁权的冲突与协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抵押权是不占有标的物的价值支配权 ,租赁权是占有标的物的实体利用权 ,故同一不动产之上可以同时成立这两种权利 ,二者之间并不矛盾。而以抵押物为标的的租赁权在抵押权实现时 ,会与抵押权产生冲突。为在二者之间寻求理想的平衡状态 ,建议在不损害抵押权的前提下 ,有条件地适用“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以协调二者之间的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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