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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在确认不动产租赁权具有物权化效力的前提下。论述了不动产租赁权与租赁物所有权、不动产租赁权与抵押权、不动产租赁权人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优先购买权之间的冲突,提出协调这种权利冲突的见解:一、解决租赁权与租赁物所有权的冲突应充分考虑承租人取得权利之基础——不动产租赁合同之锭;租赁权与抵押权可以并存,租赁在先则抵押不能破除租赁,抵押在先则租赁不得对抗抵押;三、租赁权人之优先购买权与共有人之优先购买权冲突时,应限制承租人之优先购买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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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是房地产抵押权效力的最终体现 ,但在其实行过程中往往需要与已存在的其他相关权利进行协调。债权人应先实行房地产抵押权 ,只有在抵押物拍卖后仍不足以清偿债务时才享有对债务人其他财产的求偿权 ,亦即应采取先行主义。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要受在先存在的优先权与租赁权的制约。房地产抵押权的实行也不得对抗国家受益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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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买卖不破租赁规则下受让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买卖不破租赁”规则,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得更多的是对手承租人利益的保护。受让人的利益受到的关注不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本文通过对租赁权性质及买卖不破租赁的公示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如何在保护承租人利益的前提下,兼顾受让人的利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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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法转租的情形下,出租人尽管同意但并不受转租合同的约束.次承租人利益的保障维系于转租人租赁权的稳定性,这对善意的次承租人不利.租赁权"物权化"对次承租人利益保障的意义是有限的,在出租人与转租人合意解除租赁合同时方有适用余地.在出租人行使法定解除权以解除租赁合同时,应当赋予次承租人以代位清偿权和异议权.代位清偿权具有形成权的性质,而异议权需要完善第三人诉讼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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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学立 《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5,17(5):69-73
租赁权之性质历来有债权说、物权化说和物权说之争。租赁权债权说混淆了租赁契约与租赁权的本质区别;租赁权物权化说“是一种学术上的懒惰”;租赁权物权说则剥离了现象,抓住了问题的本质,但有待完善。我国未来《物权法》应确立“房屋租赁权”为用益物权之一种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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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租赁权对抗力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租赁权对抗力制度俗称“买卖不破租赁”,是民法体系中债权物权化的典型代表,我国《合同法》第229条在这一制度的规定上,不仅与相关法理相悖,而且容易导致实务中的混乱。大陆法系其他国家和地区关于租赁权对抗力制度的规定虽然各不相同,但大都值得我们借鉴。我国租赁权对抗力制度在对抗力发生的时间、对抗力的公示、租赁物所有权变动的范围限定及对抗力的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的不足应该引起我们反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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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城市人均私家车持有量急剧增加,而小区停车位越发紧张已经成为业主们的共识。《物权法》74条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解决车位车库的权属纠纷问题。本文拟对《物权法》的此项规定从内涵和立法原因方面进行解读,另外对此条款在现实实施中可能存在问题和隐患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方案。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