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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权的处分方式包括房屋租赁权的让与和转租两种,房屋租赁权让与的实质就是承租人对房屋租赁合同的让与。我国法律对转租有明确规定,但对房屋租赁权的让与却没有明文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容易将二者相混淆。在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经验的基础上,应当区分房屋租赁权的让与和转租。而对于房屋租赁权让与关系的调整,应当区分住宅租赁和商业用房租赁,对前者采限制主义态度,对后者采自由主义立场,并对现行房屋租赁立法作必要的细化规定,以满足我国房屋租赁市场健康发展的需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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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建远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7,(6):9-12
建筑物所有权须以土地权利为其正当根据。土地权利可以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也可以是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还可以是国有土地租赁权。物权法第142条的但书内容应当指国有土地租赁权为建筑物所有权的正当根据。市政公共设施所有权、职工购买的公有住房都应当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为其正当根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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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中包括着非实体物的权利保护,包括了动产的物,以及用动产或不动产取得经营、投资以及收益的权利.<合同法>确立的"买卖不破租赁"的原则以及承租人对其租赁房屋的优先购买权,使得本质上为债权的房屋租赁权出现了物权化的趋势.为了使房屋原租赁权人与受买人之间不发生冲突,应采取房屋租赁登记制度并予以公示,以解决趋于物权化了的房屋租赁权关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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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兼评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相关规定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土地使用权制度的立法完善,包括未来<民法典>的制定,应当被理解为一种变法,一种观念的变革,要敢于突破现有的概念.我国现有的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虽然各具特色,但在其土地使用权制度构建方面却都存在着某些问题.在<民法典>起草的过程中通过争论及时发现问题,并集思广益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将有助于<民法典>(草案)的不断进步和完善.因此,本文在认真检讨三部<民法典>(草案)中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基础上,构建包括地上权、用益权、农地租赁权、地役权以及土地权利登记和流转的新型土地使用权制度,为我国<民法典>中土地使用权制度的完善提供一种可供选择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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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725条对合同法作出修改,基于承租人占有租赁物而使租赁权取得对抗受让人的法律效力。考察实体法方面,租赁权的占有权利推定效力存在局限性,对基于物权公示原则而形成的交易秩序造成影响,且增加第三人交易中的查证义务与交易成本。考察程序法方面,“承租人占有租赁物”由《执行异议与复议规定》第31条中针对虚假租赁的事实认定标准转变为《民法典》所设定的租赁权取得对抗力的形式要件,因此应对承租人提出执行异议的程序适用与审查标准作出修正,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中对租赁关系的真实性作形式审查,综合考虑各方意见、权衡各方利益并决定是否转向执行异议之诉或直接“带租拍卖”。我国租赁权占有对抗效力的模型构建,一方面针对不同种类租赁物,“占有”的解释应作区分;另一方面应为未来租赁权公示特别立法的优先适用预留空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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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船舶登记条例》第6条规定的光船租赁权登记与我国现行民商事法律制度不协调,应在我国《海商法》第六章第三节"光船租赁合同"的法律规定中增加光船租赁权登记对抗效力的条款,使我国《海商法》下的光船租赁合同不再是"私人合约",使其具有物权性的登记对抗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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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于抵押权设立的租赁权,在其继续存在对抵押权的实现有影响时,方可被法院除去。租赁权是否后于抵押权设立,目前暂宜以承租人占有抵押物的时点来判断;租赁权是否会影响抵押权的实现,宜根据抵押物第一次拍卖的结果来判断。对租赁权应否被除去的问题,宜在执行程序中由执行法院判断及处理。法院除去租赁权的裁定具有相对效力,对抵押权人而言租赁权消灭,对于抵押人和承租人而言租赁合同依然有效,承租人仍享有优先购买权。对于除去租赁权的裁定或驳回除去申请的裁定,承租人或抵押权人应有权另行提起诉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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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在《合同法》第229条中确立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其设置的初衷是保护弱势承租人的利益,但由于未严格区分租赁权和租赁合同,故而在实行过程中产生隐患。在法院执行过程中,不少被执行人与第三人串通伪造租赁合同,阻扰、破坏法院对房产的执行。有鉴于此,本文试图从租赁权对抗力的法理基础的角度,探讨房屋租赁权对抗力的产生条件,并针对现实问题的解决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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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租赁权的性质在学界存在较大的争议,有租赁权债权说、租赁权物权化说、租赁权物权税三种不同学说。综合对各国关于不动产租赁权的立法实践,厘清不动产租赁权的性质,对传统的租赁权物权化进行批判,还原租赁权的物质本性,认为不动产租赁权是用益物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