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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
<正> 我国法律体系一直以制定法为本位。制定法,又叫成文法,是国家立法机关按照立法程序,用条文形式制定并经公布实施的法律和法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制定法数量不断增多,为健全与完善法制发挥了巨大作用。但是,制定法本身有着不可避免的缺陷。随着体制改革的日益深入和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我国目前的社会关系不断复杂化,制定法越来越  相似文献   
402.
徐炳 《中外法学》1985,(5):25-30
<正> 英美法是与大陆法并立的两大资产阶级法系之一。虽然这两大法系在本质上都是体现资产阶级意志的法,没有多少不同,但是,它们都有各自的历史发展传统,在形式上和技术风格上却有各自鲜明的特点,形成了鲜明的差别。大陆法常被称之为成文法,即大陆法系的法律规范是通过立法文件表现出来的。英美法常被称之为不成文法,因为英美法的主要法律规范,或者说,相当多的法律规范不是通过立  相似文献   
403.
周伟 《人大研究》2002,(11):42-43
立法机关委员会是合议制组织 ,委员会各组成人员的法律地位平等 ,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不像行政机关那样 ,存在着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首长。但是 ,委员会作为合议制组织并不等于每一个委员会的组成人员都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确定委员会的议事日程。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意愿与见解 ,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加以综合 ,委员会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的发言 ,也须遵循一定的程序。这些问题的处理 ,都需要立法机关委员会有专人负责安排日常工作 ,以便使委员会能按照议事规则的规定 ,开展各项工作。因此 ,在各国立法机关委员会中 ,通常都设有这种专门负责委员…  相似文献   
404.
<正> 不同国家因其历史、现实社会条件、政治与法律文化诸方面的不同,在政府结构与立法权的配置上也各有特色。 一、社会状况与政府结构的类型 按照通行的分类,处于两个极端的政府结构是联邦制与单一国,实际法律生活中还存在中间层次的政府结构,这被称为混合制政府结构。 1.单一制政府结构 这种结构的主要特征是强大的中央集权与对地方政府单位的牢固控制,人们往往发现这种政府结构存在于以下社会条件中:  相似文献   
405.
坚持科学立法 弘扬法治精神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驾团卫 《人民政坛》2007,(11):14-15
立法机关的立法活动,作为一项国家的基本政治活动,是我们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立法机关所立法律的数量和质量具有非常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406.
沉默权制度作为现代刑事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在世界各国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作用。近年,随着我国对《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对联合国《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签署(但我国立法机关至今尚未批准),沉默权问题逐步成为国内司法理论界、实务界和普通民众关注的热点话题,一些地方也对沉默权和“零口供”规则进行了试点。笔者认为,在我国“人权入宪”的背景下讨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沉默权的确立显得尤其迫切。  相似文献   
407.
张洪峰 《人大研究》2006,(10):15-16
现代大多数国家的立法机关都在不同程度上行使着司法职能,例如弹劾权、调查权、赦免权等,在崇尚立法权优越的国家还有违宪审查权、法律解释权等,英国的立法机关甚至是国家的最高司法机关。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立法机关为行使立法权以及监督政府的需要,以及专门司法机关因其本身性质的限制而存在的涵括性不足。从逻辑上看,有些司法职能也属于立法机关的天然权力——如立法调查权等。从实然的角度观察,它不仅对立法机关顺利完成其核心职能发挥了积极的作用,而且在维护民主政治体制、发挥权力制约、彰显现代法治精神的过程中也扮演了十分重要的角…  相似文献   
408.
《土地管理法》第48条将统一区片综合地价的标准制定主体规定为省、自治区和直辖市,但并未明确该标准的制定主体是立法机关还是行政机关。实践中,“区片综合地价”的制定均由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完成。在改造路径上,应该将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制定主体进一步明确为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并对程序加以规范。从短期来看,应完善相关行政听证程序,提高公民在决策中的参与度,特别需要为公民在立法程序中提供参与渠道。从长远来看,土地征收事务属于中央事权而非地方事权,不应属于相对的法律保留范畴。由省级人大制定该标准仅是全国人大未进行立法之前的权宜之策,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标准相对统一以后,再上升为国家立法。为了增强农用地征收补偿的权威性和科学性,宜进行《土地征收法》立法。  相似文献   
409.
改革开放40多年来,我国已从主要靠政策调整社会关系、法制并不健全的状态发展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并不断完善。伴随这一过程,我国的立法方式也发生了重要的变化,从主要由立法机关提出立法选题,进行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并主要制定新法为主;逐渐转向由司法机关开展改革试点推动立法,并主要表现为修改、完善既有法律的方式。对后者可称为“改革试点推动立法”模式,其本身也经历了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初期阶段主要呈现为地方司法机关自主进行改革试点,或由专家学者与地方司法机关合作开展相关改革试点,进而间接推动立法修改的情况。近十年来,出现了由最高司法机关主导开展相关改革试点,直接推动立法修改的新情况。其又可分为经立法机关授权开展的改革试点与未经立法机关授权开展的改革试点两种情形。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明确提出重大改革应当于法有据,经立法机关授权开展改革试点成为主流,其他方式逐渐式微。但是,并不能说以往形成的改革试点推动立法模式已经没有价值。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看待改革试点推动立法模式,一方面应当肯定其历史进步意义,另一方面应当总结其利弊得失,并对该模式进一步完善提出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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