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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本案原告向被告购买小轿车,因办理过户时标的物被法院查封而不能履行过户手续,请求法院确认其为善意第三人进而确认该小轿车属其所有。本案原告是否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曾有不同观点,但法院最终认定原告为善意第三人而判决该小轿车归原告所有。本文讨论的是,在本案的审理中未列债权人地位,而认定原告为善意第三人似有不妥之处。  相似文献   
42.
作为涉他合同之一种,第三人利益合同是以向第三人为给付为标的的一种特殊合同,与经由被指令人而为交付、附第三人保护作用之契约等相关制度均存在诸多差异。第三人利益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和第三人有特殊的法律效力。第三人依合同对债务人享有直接请求权,并有权对债务人主张违约责任。合同债权人也同时享有请求债务人向第三人为给付的权利。债务人须向第三人为给付,同时得以因合同而生的一切抗辩对抗第三人。我国《合同法》第64条未赋予第三人以任何法律地位,并非真正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制度。  相似文献   
43.
关于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既不能类推适用一般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也不能随意超越《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字面涵义范围,把交付和登记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应当按照“登记对抗”的立法宗旨进行目的解释,只有将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表示作为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才能在特殊动产的多重买卖中出现“善意且对同一标的物享有物权利益”的多个买受人(“善意第三人”),而为了解决“善意第三人”之间“物权利益”的冲突,《物权法》第24条规定的登记对抗的效力才能真正发挥规范作用。  相似文献   
44.
论德国法中的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丁勇 《法律科学》2004,22(3):117-120
德国法中长期由判例发展出的由第三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做法已借助新债法的修订正式纳入民法典中,这一对传统意义上理解的缔约过失责任的突破昭示了该责任信赖保护的宗旨,可以对正确认识缔约过失责任提供启示。  相似文献   
45.
【案情】原告张某系某水泥厂职工。2009年2月23日,原告张某与另一同事搭乘被告郑某驾驶的车为该厂押运货物到贺州市,不慎发生车祸,导致原告张某受伤致残。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郑某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张某伤残程度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张某与水泥厂达成工伤赔偿协议,该厂支付所有的医疗  相似文献   
46.
对政府采购第三人权益的救济,主要是以行政救济为主。司法救济相对于行政救济,避免了行政机关自己监督自己的嫌疑,更加公正、可靠。司法救济程序因法条规定不足、前置程序繁琐和审查不全面等原因,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通过相关完善措施,使司法救济程序的作用得到良好的发挥,能够保障政府采购第三人更加公平地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中来,并能阻止和惩罚采购机关的违规行为,保证政府采购的正常运作。  相似文献   
47.
商标许可是对商标专用权的处分,商标许可备案的对象是被许可人取得的使用权.“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意指在先但未备案的被许可使用权因未公示而不得对抗/排除善意第三人的使用.善意第三人可以继续使用,并不因其备案导致在先被许可使用权的消灭,而是因其“善意”而构成对在先被许可使用权的限制.  相似文献   
48.
物权本为自然法则下的绝对权利,其取得与丧失奉行绝对权利本位,所谓私权神圣不可侵犯,任何他人都不能将自己所有的权利让渡与第三人,因此在自然法状态下不可能存在善意取得制度。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自然法已不能完全与之进程相适应,法律在对权利保护的同时也必然要对其加以种种限制,传统的物权绝对性理念正在接受不断的挑战,作为对原权利限制之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更是早在罗马法时即得到确立,但不动产物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法学界却至今争议甚多,未登记之物权、准物权、乃至债权是否适用善意取得或采用其他恰当的善意第三人保护制度更是难以…  相似文献   
49.
崔建远 《政法论坛》2023,(1):89-103
狭义的履行辅助人、占有辅助人、执行辅助人/事务辅助人均不具有独立的人格,其行为被划归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因此,在合同履行和违约的领域,他们均非第三人,其行为造成合同当事人违约,不应或不宜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3条规定。具有独立人格的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合同当事人违约,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93条调整的范围。其法律后果,在法律设有明文规定时依其规定,在当事人有约定且不存在无效原因的情况下依其约定,在合同当事人对违约的造成也有过错时必然成立违约责任。除此而外,具有独立人格的第三人的原因属于通常事变,违约的当事人是否因此免责需要区分情形而定。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以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前提或基础或条件的背景下,应当认定债务人可以预见第三人的原因对履行合同的影响,债务人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在债务人履行债务不以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为前提或基础或条件的背景下,第三人的原因构成介入原因/中断原因,它“中断”了债务人的行为与债权人受损之间的因果关系,故债务人不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50.
<物权法>对船舶物权变动采用了意思主义模式,在意思主义物权变动模式下,船舶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必要条件,登记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且登记只具有公示力而没有公信力.船舶物权乃物权,物权为对世权,本可对抗一切人,但依意思主义,船舶物权变动因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完成而且变动后的船舶物权在完备公示前不能对抗第三人,而不能对抗第三人之"物权"是否为真正意义上的物权,颇值疑问.一国立法在物权变动模式问题上应在考虑促进交易快捷,保障交易安全等因素的基础上做出正确的选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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