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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1.
随着人工智能与政府治理融合的不断加深,政府决策开始走向智能化和算法化。从具体实践来看,政府治理算法决策面临公平性困境——程序公平受到冲击和结果公平有所偏差,这主要源于使用者或提供者自身价值观偏误、基础数据的客观性和准确性有限以及算法程序自我迭代优化的技术逻辑影响等。为此,需要聚焦于价值、制度和组织等三个层面,搭建政府治理算法决策公平性的实现机制。同时,必须坚持“软硬并进”路径,一方面以正确的价值导向引领算法在政府治理领域的开发和布局,使算法的决策输出不偏离公平正义的价值轨道;另一方面,不断完善政府治理算法决策的制度环境,打造适配政府治理算法决策的组织系统。 相似文献
272.
警用自动指纹识别系统具有方便、快捷、多向、联网等特点,能实现以案找人、以人找案、以案找案、以人找人等4种比对,为案件侦破提供强有力的技术支持。指纹匹配作为警用指纹识别系统的核心,一直是研究的重点。介绍基于点模式指纹匹配和基于结构的指纹匹配优缺点,将点模式的优点和基于结构的特征点之间的相对距离不变性、特征点类型不变性很好地结合起来,提出了新颖的基于相对距离的匹配算法实现两枚指纹匹配,并在Visual C++6.0环境下实现了相应的警用指纹识别系统。结果表明,该算法匹配速度快,可应用于实时性要求较高的场合,改善了警用指纹识别系统的适应性、实时性,有效提高了系统的拒识率。 相似文献
273.
智能投顾是涵盖投资管理全价值链的服务模式,融合广义智能化投资顾问的各项特征,并有所延展,具有个性设计、风险分散、理性决策、平衡调整的功能优势。实践中,智能投顾面临合规风险、画像风险、算法风险、信用风险等方面的功能异化。由于概念界定和市场环境的不同,我国智能投顾的监管无法复制美国的模式,应当走本土化道路,注重从功能的角度进行穿透式监管。具体路径包括分类实施准入监管,推进放开综合账户;严格把关问卷设计,加强提高风险意识;有效开展算法监控,探索构建试错机制;明确强化信息披露,合理考量责任追究。 相似文献
274.
伴随算法对人类生活普遍而广泛的影响,一种“算法的统治”开始成为事实。问题是,算法的统治符合法治的要求吗?对此,应依据法治的具体要求来逐一检验算法之治的两种具体类型:代码驱动型与数据驱动型。如果仅将法治理解为富勒所提出的八项形式条件,那么,至少代码驱动型的算法之治的确会满足这些条件。即使附加上限制专断统治的新条件,代码驱动型的算法之治也至少在形式上满足法治的要求。不过,以上这些都不是对法治最准确的理解。如果指引行动是法治的核心内容,那么,它会要求法治由字面意义的“法律的统治”转变成“法律是唯一统治者”这种确切含义。如此一来,所有类型的算法之治都不是具体的法治,也不满足法治的要求,而是法治的拘束对象。 相似文献
275.
作为数字时代活跃的生产要素,算法以其技术之秉性,在政治发展、经济生产、社会生活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并逐步浮现权力特征。具体表现为技术驱动性、场景虚拟性、数据资源性和动态扩散性等行为特征,在权力结构功能体系中塑造着基于算法的权力秩序。同时,算法权力秩序存在一系列合法性风险,制约其权力效能的发挥。即非对称权力格局下的算法垄断、权力运行过程中的算法滥权以及功能性失衡下的伦理困境等。在技术、市场与政府三维理性审视下,统筹技术发展与安全、资本逐利与责任伦理以及算法监管与算法共治的均衡关系,是弥合算法鸿沟、规避算法共谋、避免算法滥权、塑造算法安全,促进数字经济社会安全发展的应有之义。 相似文献
276.
摆拍短视频是指由人为策划、编造和表演,但伪装成真实新闻事件进行传播的短视频。处于管理灰色地带的摆拍短视频伪装程度较高,使用“新闻框架”影响用户对真实世界的认知,破坏网络生态甚至激化社会矛盾。为此,要建立短视频平台长效治理机制,区分摆拍背后的营销动机和政治动机进行分类处置,建立综合信息评价体系,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并重。同时重视算法价值观,调动行业自律作为政府监管的有力补充,引导平台通过履行社会责任提升市场竞争力。 相似文献
277.
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是新阶段数字法治、智慧法治建构的重要变量。由检察大数据至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的迭代升级,包含着技术、赋能、范式的转型升级,是应对与适应数字安全、数字司法公正、权利保障、制约监督及基础建设等方面现实需要的重要改革举措。具体来说,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的重点在于“技术治理”的工具赋能、代码规制的监督样态、“去中心治理”的权责配置及强化算法模型应用监督等方面。法律监督数字化智能化改革的实践路径是通过遵循机械学习流程,建设大数据法律监督平台,建构法律监督算法模型,探索智能辅助“深度学习”机制,推动数字检察法律制度体系双层建构,助推数字化转型的规则之治。 相似文献
278.
杨延超 《中共浙江省委党校学报》2022,(4):108-122+127-128
智能裁判是智能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对于人工智能是否适用于司法裁判以及能否进一步强化公平正义,还存在强化说与弱化说二种学说。为了准确把握人工智能应用于司法裁判的困境根源及应对策略,实验团组进行了系列人工智能应用于证据审查、法律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的试验,并以此为基础建构智能裁判的理论体系,包括计算正义理论、机器裁判权理论和算法可辩论理论;其中,计算正义理论强调算法对于推动司法裁判正义具有不可替代的价值,机器裁判权理论则强调以法官为主导、以机器为辅助的裁判格局,算法可辩论理论则强调算法的可辩论性为当事人的权利救济提供有效保障。以智能裁判理论为基础,寻求裁判未来发展的路径:从裁判数字化向裁判智能化转变系总体方向;寻找法官与算法模型的黄金分割点,实现人工智能精准应用系核心所在;构建AI裁判模型算法审查制度则成为智能裁判体系建设的根本保障。 相似文献
279.
2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