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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
在算法时代,法律领域正在经历一场深刻变革。新的公共治理和控制系统将从数据收集、传输和分析中产生,基于大数据驱动机器学习的算法治理模式符合社会管理的基本原则,并能够以更为有效的方式做出决策从而改善人们的生活。但是,受制于数据输入的主观性和偏见性以及系统自身的封闭性、不确定性和不可预测性,算法在提升公共治理效能和降低社会监管成本的同时,也会对传统法律秩序的合法性、公共性和民主性造成冲击。对此,需要明确立法性算法的合法性地位,强化对立法性算法的审查和风险评估,以及保障公众对算法程序的参与和监督权,在算法程序正式被应用到公共领域之前,行政人员还必须对算法程序应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管,通过建立有效的可预测性和可解释性度量标准,使算法程序的设计和应用有章可循,并建立相应的算法问责制度和程序,以确保立法性算法的发展符合法定的公共性和合法性基本要求。 相似文献
342.
周慕涵 《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20,(1):46-53
算法并非仅局限于计算机科学领域,其概念起源于数学领域,并且生命科学领域的研究表明生物本身也包含了一定的算法设计。从以上学科的视角重新审视证明力评判方式时,便会发现法定证据是一种人工算法,而自由心证运用的是“生物算法”。两种证明力评判方式因在许多方面不能满足算法设计目标的要素,且不能调和复杂度、容错性、可读性、确定性与统一性等诸要素之间的矛盾,暴露出各自的局限性。相较之下人工智能算法在复杂度、容错性、确定性与统一性上具有一定的优越性,在技术呈“指数爆炸”发展的时代,未来将人工智能算法引入证明力评判中具有一定的可行性,这给证明力评判方式的再度转变带来了新的契机,同时也将面临困境与挑战。 相似文献
343.
基于人工神经网络和粒子群优化算法的宏观经济预测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针对经济问题分析的复杂性以及人工神经网络在解决非线性问题表现出来的优势,本文建立了人工神经网络模型,通过对国内生产总值与其影响因素之间关系的分析来对未来经济形势进行预测。在建模的过程中利用粒子群优化算法优化神经网络模型的权值和阈值。通过对有关样本数据进行计算,得到了满意的结果,说明文中提出的方法比较可行。 相似文献
344.
易月娥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22,(2):125-128
随着无线传感器在诸多领域的广泛应用,无线传感器网络的安全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针对无线传感器网络存在节点的计算能力以及存储的空间和能量资源有限的缺点,本文提出基于博弈算法的无线传感器网络安全研究。首先,对无线传感器网络的基本概念,特点以及在网络运行时存在的安全性问题进行了简单的论述;其次,本文对博弈算法的基本理论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建立了主动防御模型,针对恶意节点入侵制定了相应的防御机制,最后以实验仿真的形式产生对不同模型以及网络拓扑结构下各种指标数值的结果,验证了采用博弈算法对无线传感器网络安全性进行分析和预测的有效性及实用性。 相似文献
345.
算法在不断提高人类生产、生活和治理效率的同时,也给社会带来困扰,一些负面影响甚至被归咎于算法。其实,算法并非在当下突然产生,而是一份社会历史遗产。在算法的演进中,古典算法和传统算法都曾给社会带来困扰,最终还是社会力量主导了算法发展的方向,让算法回到了以人为本的向善。算法只是提高效率的工具,为市场立规,可运用算法向善;为企业谋发展,并非与算法向善相抵触。 相似文献
346.
随着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数据型经营者向深度演进,互联网平台逐步显现出既具有促进市场经济创新发展的正外部性,也可能具有阻碍市场经济公平发展的负外部性,最典型的负外部性莫过于垄断。当前,互联网平台衍生了以算法合谋为主要形式的垄断协议、利用数据资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等新型数据垄断形式,给我国反垄断规制带来了诸多困扰。尽管我国对反垄断做了较多努力并修订了《反垄断法》,但是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治理机制仍有待完善,要探索多维的反垄断治理机制:在治理原则上,应当坚持市场化与法治化原则;在治理路径上,需要从政府规制向多元治理(企业自治、政府规制与社会监督)转变,完善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治理路径。 相似文献
347.
在数字政府时代,算法与公共行政的深度融合推动“算法行政”的兴起与发展,有必要对算法行政的理论内涵、实践路径等展开研究。在形成逻辑上,基于“技术-行政”互融的理论模型,算法以社会计算的方式赋能行政模式转型,在提升绩效价值的同时,亦产生程序价值贬损的负效应,并带来权威转移、依据变化以及过程改变等实质影响。有鉴于此,需要划分不同类型算法行政的人机关系,形成“以人为本”的算法监督。同时,立足于治理意蕴以确立“算法治理”与“治理算法”的双层结构。为进一步促进算法行政的法治化实践,则需要剖析其运转要素和运行机制,并从代码透明、正当控制、程序正义、平台组织、数据治理、数字化行政行为等方面来构建算法行政的法治秩序。 相似文献
348.
可解释性决策意味着公共决策需要建立在可被阐明、质疑以及辩护的理由之上,构成了保障民主生活的重要技术方案。近年来崛起的算法决策具有高度的不可解释性,存在理由解释不能、目的解释不能以及逻辑解释不能等问题。算法决策的不可解释性导致了决策结果由“可质疑、可辩护”到“绝对正确”,决策依据从“普遍共识”到“单一意志”,决策机制从“重程序、轻实体”到“重实体、轻程序”,民众身份从“决策主体”到“决策客体”,决策结构从“双向制衡”到“单向控制”的转变,在不同的社会领域再造了算法威权。算法威权的化解有赖于深入的权利保障工作与权力制约工作,通过增进个体在算法决策机制中的对抗力量和对抗机会,强化对算法决策权的约束机制,复原人的社会主体地位。 相似文献
349.
算法作为计算机通过模拟人的思维在数据的喂养下将输入数据转化为输出数据的计算模型,是推进公共文化治理现代化的重要技术要素。随着公共文化传播日益“算法化”,作为技术、权力、媒介的算法成为公共文化传播的重要中介。算法基于用户画像进行公共文化精准推送、以虚拟趣缘社群助力文化共同体构建、促进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文化服务供给,在方式、目标和主体维度赋能公共文化治理现代化。算法是一柄双刃剑,算法落入数据陷阱放大治理公平困境,平台造成的过滤气泡固化受众文化审美“茧房”,对算法的依赖掣肘治理主体能力提升,由此产生普惠均等困境加剧、公共文化空间逼仄、主流文化价值遗失的症候,阻滞公共文化治理现代化,因而算法赋能公共文化治理现代化表现为一种悖论。为此,需要彰显人文关怀,观照算法“弃民”以促进公共文化服务普惠均等;提升算法开发者和公众的算法素养,冲破文化审美茧房;强化协同思维,聚合多元主体治理合力以克服算法依赖。 相似文献
3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