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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
算法权力治理是信息技术革命条件下国家治理现代化的重要内容,关系到意识形态安全、政权稳定、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中国共产党、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平台企业、新闻媒体、社会公众等构成了中国算法权力治理主体,初步形成了中国共产党领导、政府部门监管、行业和企业自律、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监督的治理格局。囿于算法权力的资本垄断、黑箱运行、技术缺陷等原因,算法权力治理过程中存在着功能上的认同弱化风险、监管失灵风险、市场垄断风险、社会极化风险。推进中国算法权力治理,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构建网络综合治理体系、规范算法权力有序运行,夯实平台企业的主体责任、以算法公开透明纠治“算法黑箱”乱象,推进政府部门监管制度创新、破解资本对算法权力的操控,加强社会公众算法权利保障制度建设、破解算法偏见和算法歧视。 相似文献
442.
随着共享经济的发展,平台劳动关系认定问题愈发受到关注并引发巨大争议。司法实践中关于平台劳动关系认定的观点各异,对于劳动从属性标准适用的认定不一。究其原因,在于新兴技术条件下平台用工的非典型性给传统从属性考量因素带来挑战。算法从属性的提出为劳动从属性判断提供新的解释路径。在新就业形态用工劳动关系“三分法”下,算法从属性与第三类劳动者特性高度契合,建议将算法从属性作为第三类劳动者认定的核心标准,形成平台用工案件新的司法逻辑,以破解平台劳动关系认定困局。 相似文献
443.
444.
程国徽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5,13(1)
云计算是计算机分布式并行计算技术与虚拟技术的融合,是互联网技术的重要革新,是否给予此新兴技术专利权的保护是一个重要的课题。总体来说这是技术与法律,经济与上层建筑的良性互动,法律与上层建筑应适应其变化作出调整。首先,云计算相关技术的法律属性,即其在专利法上的地位的确立是关键。其次,考察云计算相关技术的可专利性问题,技术因素及算法的可专利性问题不容回避。最后,承认云计算相关技术的可专利性地位并不会不当扩大专利权客体范围。 相似文献
445.
数智化逻辑是人机互融、虚实同构、算法主导。数智化社会关系的架构化和建模化,彻底改变我们认识、把握和干预世界的方式。数智化后设机制统御一切行为及关系,法律与法学作业理念将由"如何修复和恢复社会"转向"如何规训和塑造社会"。法律对社会的调控应由"裁断行为后果"前移为"塑造行为逻辑",由事后处置转向参与建设社会关系"架构",由赋权与救济转向责任与义务的加载与规制。法律算法化自动运行将成为常态,法律人工操作将成为非常态。数智化逻辑摧毁权利本位和司法中心主义法律法学观,权利主义法学势必为规制主义法学所取代。 相似文献
446.
郑煌杰曹阳 《中共贵州省委党校学报》2022,(6):111-119
元宇宙社会是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技术创造出的虚拟社会形态,其本质是对现实社会生活的映射。但是,与现实社会不同的是,元宇宙社会经济是以虚拟交易为主,数据与算法是元宇宙社会得以运行的基础,元宇宙社会管理方式也从传统中心化组织管理转变为完全去中心化的自我管理,而这些给现实社会的法律立法与法律适用带来了多重挑战。鉴于此,法律制度在规制元宇宙社会的路径上,一方面需要调整现有的法律规制模式,实现从静态规则规制到动态协调规制,从价值理念规制到技术标准规制,从强制型规制到协商型规制的转变。另一方面则需要完善数据竞争、虚拟财产保护、算法规制等法律适用规则内容,以走出元宇宙社会下法律规制的困境。 相似文献
447.
算法自动化决策为人们带来方便的同时,也可能因其决策过程的不透明和信息不对称而对某些群体造成歧视。实践中,算法歧视主要表现为偏见代理的算法歧视、特征选择的算法歧视和大数据杀熟三种基本形态。为了消除算法歧视给社会带来的影响,各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的规制措施。从规制的空间维度来看,这些措施包括原则性规制和特定性规制方式;从规制的时间维度来看,包括事后性规制和预防性规制;从规制的主体角度来看,包括自律性规制和他律性规制方式。在司法审查层面,不同待遇审查和差异性影响审查是两种基本模式。强调平衡“数字鸿沟”,抑制算法权力,并在此基础上,确保国家权力的运用能够促进科学技术的发展与进步,是大数据时代算法歧视的法律规制与司法审查的基本共识。 相似文献
448.
异常检测是机器学习的一个应用方向,用于离群点检测。通过对晋江市的海量卡口过车轨迹数据进行特征提取,进而使用LOF算法对车辆出行规律特征进行异常检测,发现各个卡口的规律异常车辆。通过对各个卡口的规律异常车辆进行综合分析,挖掘出全市范围内的规律异常车辆,为侦察破案、治安稳控、情报研判提供线索。同时,该数据分析方式可引申用于单一车辆的异常轨迹检测或单一卡口的异常车流检测。 相似文献
449.
刘佳明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22,(5):87-95
算法对整个社会尤其是对公民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控制力。私营主体通过对算法程序的开发和设计有助于提升行政管理的社会化水平,弥补行政机关专业性知识的不足。但其对技术的垄断和控制也容易遭到滥用,算法程序设计的私营化程度越高,其权力滥用的机会就越大。除了借助市场竞争机制和传统私法规范约束私营主体之外,有必要引入公法的价值和原理对算法行政的私法化发展进行适度干预。行政机关采用私营主体设计的算法程序之时,应当遵循法律优先和法律保留的基本原则。立法机关应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来对算法行政的程序设计进行指引,通过建立专业的算法审查规制主体来对程序设计进行监管,以确保设计主体的可问责性。私营主体设计算法行政程序应遵循基本的程序正义要求,保证算法不偏离法治轨道,以确保算法程序设计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相似文献
450.
随着人类社会开始迈入人工智能时代,人工智能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逐步显现.在域外,COMPAS等AI裁判在一些边缘性司法决策活动中崭露头角.在我国,人工智能在审判决策环节的运用虽然尚未得见,但辅助性使用已现端倪.从整体而言,无论是域外还是国内,由于社会认同、技术发展与司法伦理等多重障碍,AI法官的运用在中短期内都较难全面、...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