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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正王晓芳已在水务战线上工作了近30年,把自己的青春无私奉献给水务事业。七月的烈日,烘烤着大地。云阳县凤鸣镇水厂位于宝华山山顶,云阳县人大代表、凤鸣水利水保站站长王晓芳乘坐防汛车盘山而上。一到水厂,便马不停蹄地检查水质、水量及设备安全。  相似文献   
142.
朱杰进  诺馥思 《外交评论》2020,(3):45-68,I0002,I0003
为什么在湄公河流域已经存在数十个国际合作机制的情况下,还要建立澜湄合作(LMC)这一新型次区域合作机制?既有研究大多强调湄公河流域大国国际制度主导权竞争的宏观背景因素,而较少关注澜湄合作机制的新制度特征及其形成原因,即澜湄新型次区域合作机制究竟"新在何处"。与大湄公河次区域经济合作机制(GMS)等既有国际机制相比,澜湄合作机制具有两大新的制度特征:一是议题范围更加广泛,除了传统的区域经济合作议题外,还增加了区域安全合作以及水资源合作等新议题;二是集中程度更高,与之前合作机制主要由"职能部门引领"以及"借用"亚洲开发银行作为国际秘书处的做法不同,澜湄合作机制采取了"领导人引领、各部门参与"的机制运行模式,并逐步建立独立的国际秘书处。通过运用国际制度理性设计的理论模型,本文考察了在湄公河流域国际合作中上游国家与下游国家之间所面临的日益严峻的分配问题和执行问题,并以此解释了澜湄合作新制度特征的形成原因。  相似文献   
143.
144.
政府令第218号《宁波市城乡规划实施规定》已经2015年1月26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市长卢子跃2015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宁波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实施和规划区内各类建设活动的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适用本规定。第三条实施城乡规划,应当以法律、法规、规章和经批准的城乡规划为依据,并符合有  相似文献   
145.
随着区域合作在世界范围内的兴起和发展,对于区域合作的研究再度升温.不管是在亚洲出现的"东盟模式"还是"东亚模式",人们一向是以"欧洲经验"为出发点的.欧洲的经验表明,欧洲一体化是以德法和解为前提的.欧洲一体化从它的酝酿、初创到后来的发展,始终是建立在德法和解和合作的基础之上.而德法轴心的基础就在于两国共同的目标,即建立一体化的强大欧洲.  相似文献   
146.
虽不能确定世界范围内的第一份大学学报诞生于何时何地,但我们获悉,一百年 前,中国的首份文科类大学学报已经创刊;尚不敢断言中国第一份以法律院校为依托 的学报定与东吴、朝阳相关,而我们知道,五十年前,法学教育模式改制后的首份冠 以“政法学报”的刊物已经问世。在大学教育历史悠久、法学研究传承深厚的西人西 学面前,我们似乎无法自夸具有一百年抑或五十年的学报史如何有传统和底蕴,但 是,毕竟1906年中国学术人有了这开创性的尝试,1956年中国法律人有了这探索性 的举措。这些尝试和举措,泽被数代学人,惠…  相似文献   
147.
金奕萱 《法制博览》2023,(21):148-150
撤销权系撤销债务人所为之行为,该行为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本不应有的状态,这种状态破坏了原本平衡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债权实现造成的影响极大。但是如果撤销权不断膨胀,在实践中运用的范围过度扩张,也可能会对债务人合理地管理自身财产造成妨碍,干涉他人的自由,阻碍债务人经济能力的恢复和自愈。我国在立法技术上采取客体范围扩张而在主观构成要件的把握和行为后的事态方面进行限制以防权利滥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参考2017年《日本民法典修正案》的立法经验,对撤销权的客体范围进行类型化分析,对客体范围加以明确,以防止其弊端。  相似文献   
148.
邢娜 《法制博览》2023,(27):28-30
党和国家一直以来都将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作为高度重视的焦点,在党的二十大精神指引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向深入迈进。在当代中国,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必须围绕劳动关系这一轴心,直面影响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的各种问题与挑战,着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是一次非常成功的法典化实践,能够为我国进一步法治工程建设提供重要参考。为了实现我国劳动领域相关立法的系统化,编纂“劳动法典”亦对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巩固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依法维护人民权益具有重大意义。而现行劳动法律体系,将许多新型劳动业态关系排除在外,且已有的部分法律规范已不适应社会的发展。本文拟以新型劳动关系为切入点,探讨新时代下劳动关系的现状特点、发展趋势和规制短板,为“劳动法典”编纂中关于调整劳动关系的范围提供问题导向。  相似文献   
149.
黄见东 《法制博览》2023,(36):76-78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范围应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1)那么,关于违约损害赔偿责任的赔偿范围,我国法律明确支持守约方可向违约方主张预期可得利益损失。但由于上述规定较为原则,缺乏具体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裁判机构面临缺乏较为明确的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是否成立以及具体金额多少的标准,当事人则面临着举证难度较大等现实问题。  相似文献   
150.
申君贵 《河北法学》2006,24(3):18-21
自我国刑法明确单位可以成为犯罪主体以来,单位犯罪呈不断上升的趋势,追究单位犯罪行为,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重要任务之一.但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单位犯罪案件的诉讼程序,更没有明确单位犯罪案件的管辖问题.而要追究单位犯罪,首先就应当解决管辖问题.根据单位犯罪的特点,就单位犯罪案件的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问题进行探讨,明确单位犯罪案件的管辖分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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