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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在共同犯罪中,帮助犯一般是按照主犯的罪名来定罪,但如果帮助行为单独构成一个罪名,则按具体行为来定罪,特别是事后帮助,必须以事前的通谋为前提,否则就不能简单按主犯罪名来定罪量刑。 相似文献
12.
桂亚胜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10,(5):27-31
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不仅要求行为人有共同的绑架故意,还要求行为人有共同的特定目的。在客观方面,绑架罪是单一行为,但由于是继续犯,所以部分行为人实施了劫持人质的行为,后加入者仍有可能成立绑架罪的共犯。绑架人质后,又对人质实施了当场劫财的行为,应当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共同绑架人质.部分行为人杀害人质的,不管人质是否死亡,都属于刑法中的“杀害被绑架人”,而其他行为人不能以刑法中的“致使被绑架人死亡”认定。 相似文献
13.
董晓松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9,(6):76-79
作为立法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回应,《刑法修正案(七)》一改过去只强调入罪、强调提高法定刑的做法,而注意出罪和入罪、提高法定刑与降低法定刑相结合,对绑架罪进行了修正。从刑法对法益动态保护机能发挥的视角观察,绑架罪仍存在进一步完善余地,以此为基点,文章对如何刑事立法如何走出个罪,实现类型化的刑法保护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14.
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对绑架罪规定的法定刑非常严厉,足见国家对于绑架这种犯罪行为的重视。如此高的法定刑对司法实践中绑架罪的界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本文将从绑架罪的犯罪客体和客观方面对绑架罪的客观构成进行分析,阐释学界的不同观点并提出笔者自己的理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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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给绑架罪增加了“情节较轻”的量刑档次,从表面上看似乎使该罪刑罚的严厉程度有所缓和,但其仅仅是对原有立法的局部修补,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绑架罪立法面临的诸多问题,应当从根本上修改绑架罪的立法模式,取消绝对确定的死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基础上,区别不同情况设置十年以上有期徒刊直至死刑的加重情节。 相似文献
16.
赵栋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4):90-96,102
我国刑法对绑架罪规定了极为严厉的法定刑,对其两项加重事由更是规定了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2009年2月底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于绑架罪进行了部分修正,增设了"情节较轻"的减轻构成规定,此虽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对这一减轻构成的评价、理解与适用本身就是问题。同时,该修正案对于绑架罪的加重构成未作任何修改,堪称遗憾。因此,对这两项加重事由如何解读,至今学界仍然无法达成比较一致的意见,司法实务部门的处理更是各执一词。充分重视和合理运用"因罪生刑,以刑制罪"的解释手段,关注刑事法律规范中绑架罪的法定刑对其具体加重事由的反向制约关系,能够比较妥善地解决这一难题。 相似文献
17.
赖隹文 《云南警官学院学报》2013,(3)
绑架罪中的故意不具有可分性,完整的绑架罪故意涵盖非法拘禁和敲诈勒索两方面内容,但不能人为地将绑架罪的故意进行分割,认为仅仅是非法拘禁故意和敲诈勒索故意的简单叠加.诱骗可以成为绑架罪的实行行为,但需具备控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现实性.实力控制被害人与发出勒索的威胁原则上无需具备同时性.但是“诱骗型”绑架由于对于被害人人身的危险是比较微弱,所以“诱骗”成立绑架要求在实力控制被害人的同时向其亲友发出威胁.在向其亲友敲诈勒索之后杀害被绑架人的,对罪数不产生影响,仍然定绑架罪一罪.在杀害被绑架人之后向其亲友敲诈勒索的,前行为构成绑架罪,后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相似文献
18.
海峡两岸刑法同属中华法系,有着相同的法律文化传统,两岸刑法关于绑架罪的立法规定及其司法适用却是同中有异。本文从立法规定、构成要件、犯罪既遂与未遂形态之区分、刑罚适用等方面对海峡两岸刑法中的绑架罪进行了系统的比较研究,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两岸绑架罪刑事立法的设想。 相似文献
19.
[案情]赵某因感情不和与妻子汪某暂时分居。汪某与个体户刘某关系暧昧,后来发生了两性关系。赵某听说后很不满,与朋友邓某、冯某预谋,想以汪某和刘某有不正当关系为由,向刘某索取钱财。一天,三人来到汪某暂住地,巧遇刘某在此闲谈。赵某欲将刘某带出房间,刘某不从,三人就以拳脚、砍刀、钢管等对刘某实施威胁,后将其强行带离汪某住所。出门时,赵某将刘某放在茶几上的摩托车钥匙拿走,驾驶刘某的摩托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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