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77篇
  免费   3篇
各国政治   1篇
世界政治   3篇
法律   111篇
中国共产党   6篇
中国政治   11篇
综合类   48篇
  2022年   1篇
  2021年   1篇
  2020年   1篇
  2018年   1篇
  2017年   1篇
  2015年   5篇
  2014年   6篇
  2013年   14篇
  2012年   8篇
  2011年   14篇
  2010年   9篇
  2009年   31篇
  2008年   19篇
  2007年   7篇
  2006年   17篇
  2005年   3篇
  2004年   11篇
  2003年   8篇
  2002年   6篇
  2001年   7篇
  2000年   8篇
  1998年   1篇
  1985年   1篇
排序方式: 共有180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15 毫秒
131.
《人民之友》2020,(1):46-47
2019年12月17日,经检察机关批准,南昌公安机关以涉嫌故意杀人罪、绑架罪、抢劫罪,对犯罪嫌疑人劳荣枝依法执行逮捕。劳荣枝,1974年出生,原系九江石油化工公司的小学教师。1993年,她遇到当地“混混”、有妇之夫法子英后,就追随他。从1996年起,她随法子英在南昌、广州、温州、南宁、合肥等实施犯罪,她诱导男子到出租屋,法子英采用持枪、持刀绑架勒索、抢劫等手段劫财,前后残忍杀害7人。  相似文献   
132.
绑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客观上已经形成了足以压制对方反抗的地位以及主观上存在向第三人提出足以压制其心理反抗的胁迫内容之想法。绑架罪的实行行为包括将他人置于自己实力支配之下的暴力、胁迫、麻醉以及偷盗婴幼儿、欺骗无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并不包括未侵犯现实人身自由的欺骗行为。不法要求的违法程度以及索取金额的大小,并不属于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是,根据案件事实,即便符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但行为人不可能实现其恐吓内容时,不宜认定为绑架罪。  相似文献   
133.
本文以云南省呈贡县一个真实的案例为例子,从当代刑法理论入手,剖析共同犯罪中犯罪中止的认定问题。在介绍了我国理论界有关共犯的中止认定问题的几种代表性的观点后,着重对共犯关系脱离说从概念和理论依据上进行解析,用其解决我国共犯的中止认定问题有着重要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134.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绑架罪可以区分为基本犯与加重犯两种类型。基本犯有3种行为表现: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行为、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以及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行为,其法定刑为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加重犯有两种情形:致使被绑架  相似文献   
135.
刘津慧 《河北法学》2002,20(Z1):121-124
刑法第239条的罪名应统一定为绑架罪绑架罪与人质概念具有不可分离性,在绑架罪中,被剥夺人身自由者必然充当“人质”角色。绑架罪的行为手段具有多样性和实力控制性,并不仅局限于暴力、胁迫和麻醉这三种方法。用“劫持”替代“绑架”更具科学性。绑架罪是指,劫持、扣押某人或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将其置于自己或第三人实力控制之下,以杀死、伤害或继续扣押该人质和威胁,强迫第三方满足其一定要求,作为释放人质的明示或暗示的条件的行为。  相似文献   
136.
[基本案情] 2003年5月17日13时许,李甲携带塑料绳、胶 带纸、棉花团等作案工具至郭州区石矸镇雅渡村周家自然村215号李乙(男,1994年3月20日出生)家中,乘李乙一人在家做暑假作业之机,用绳子捆绑住其手脚,用胶纸、棉花团封住其嘴巴,并将其从一楼绑至二楼衣橱内。尔后,李甲在外面用公用电话通知李乙的父亲回家看看,并将事先写好的“你  相似文献   
137.
对于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劫取被绑架人财物的行为,因是基于两个不同的犯意而实施的两个完全不同的犯罪构成事实,应以绑架罪和抢劫罪数罪并罚;现行刑法第239条中规定的“杀害被绑架人”此一绝对适用死刑的情节,应解释为一种加重结果,亦即所谓的“杀害”是指“杀死”;而该条对“致死被绑架人死亡”此一情节简单配置唯一刑种死刑的做法,显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悖,因而有必要予以完善。  相似文献   
138.
关于绑架罪的几个问题 --兼与肖中华同志商榷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孟庆华 《法学论坛》2000,15(1):70-74
肖中华同志有关绑架罪的几个观点值得商榷.绑架罪在客观要件方面,不应是复合行为,而应为单一行为;在主体要件方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绑架罪,即使是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也不应负刑事责任,不能定绑架罪,也不能按故意杀人罪论处.在绑架过程中杀害被绑架人的,不应实行数罪并罚,而应按绑架罪一罪处罚,杀害被绑架人只是绑架罪的一个量刑情节,这属于法律规定的异种数罪不实行数罪并罚的特例.  相似文献   
139.
本文主要对绑架犯罪的罪名确定、客观要件、犯罪主体以及敷罪并罚等几个问题作了具体分析探讨。在罪名确定方面,认为应当以绑架罪作为罪名较为科学;在客观要件方面,赞同绑架罪单一行为说:在主体构成上,主张14周岁至16周岁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行为人犯绑架罪的也应受到处罚;对在绑架犯罪中有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情形的,认为不应将绑架罪与其相牵连的故意杀人等罪实行并罚,而仅以绑架罪一罪处罚,故意杀人等犯罪行为只是考虑适用死刑的一个量刑情节。  相似文献   
140.
我国绑架罪的立法缺憾及修正建议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绑架罪罪名源于199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的规定,1997年新修改《刑法》正式设立绑架罪的法条罪名,虽然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绑架罪的量刑作了修改,但由于本罪在立法上存在缺憾,造成司法实践中,在对该罪的犯罪构成的认定和量刑尺度的把握上仍存在着较大分歧或困惑。本文拟就绑架罪立法上的缺憾进行分析,并对如何修正绑架罪提出笔者一些观点。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