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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1977年10月11日,刘新龙出生于湖北省监利县桥市镇一个小山村,自他记事起,父母就总是争吵不休,后来,母亲干脆选择了离家出走。没有了任何经济来源,父亲带着他们兄妹三人,生活完全陷入困顿。自然而然,刘新龙初中二年级没有念完就辍学了。那一年,他13岁。随着四乡八邻“你妈妈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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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电军,男,17岁,重庆市丰都县人。2005年4月30日.囊空如洗的贺电军在重庆无钱乘车回涪陵,打电话向19岁的侯志借200元,声称到丰都收帐后还钱。侯志向贺电军的信合卡打入200元钱。贺电军得以回涪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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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3月5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家以网络为依托,进而实施绑架行为的四人犯罪团伙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犯绑架罪和抢劫罪分别判处吴英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宫金成有期徒刑17年、曹柏万有期徒刑15年;以绑架罪判处郭淑超有期徒刑15年。宣判后,四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年末,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近日,记者就这起新型的犯罪案进行了采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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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对"职业绑手"的行为一律以绑架罪认定,还是一律以非法拘禁罪认定,均存在诸多不妥之处,因而在司法实践中不应采取这两种定性方式。在故意内容不确定或具有概括性时,"职业绑手"应与雇佣者构成相关犯罪的共犯,且需对雇佣者实施的后续犯罪行为所导致的最终危害结果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该定性方式既符合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也符合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同时与刑法基本原理相符,因而具有较大的合理性。如果"职业绑手"在向雇佣者"交付"被害人时,明确向雇佣者提出不得伤害、杀害被害人等要求,雇佣者却仍然实施了这些犯罪行为的,"职业绑手"对于这些实行过限的行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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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行为人先杀人后谎称被害人被绑架而勒索财物的,由于不符合绑架罪的本质、客体特征及绑架罪中暴力手段的范围,因此不宜认定为绑架罪。此种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和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此两罪论处实行并罚。这样不但能够实现罪刑均衡,而且有利于限制死刑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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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嫌疑人李国庆 ,男 ,1 9岁 ,职专毕业 ,待业。犯罪嫌疑人齐树胜 ,男 ,1 8岁 ,初中毕业 ,无业。2 0 0 0年 1月 5日下午 ,李国庆和齐树胜一起从电子游戏厅出来 ,身上分文没有的李国庆说 :“得找个地方弄几个钱花花。”齐说 :“武汉来贩黄金的王某某住在招待所 8号房间 ,他肯定有钱。”于是 ,两人经过密谋 ,于当晚 8时冲进 8号房间 ,见一人躺在床上看电视 ,认为肯定是王某某 ,便迅速拉灭电灯 ,李上去按住其手脚 ,齐用带有麻醉剂的手帕堵住其嘴 ,待昏迷后 ,李、齐搜遍全身和房间 ,除烟盒内 5支九洲香烟被齐用脚踩毁外 ,再无所获。两人认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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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主要研究绑架罪的主体问题。新刑法总则与分则关于这个问题的共同规范将产生一定的立法悖论。近日 ,相关立法解释出台 ,从一定程序上弥补了原有不足。但本文通过分析 ,还是认为在刑法总则所列举的具有相对刑事责任年龄标准的诸种犯罪中加入绑架罪为佳。本文还重点分析了绑架的过程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形 ,认为应该借鉴结合犯的立法。结合犯的刑事责任年龄标准应遵循从低原则 ,只要达到其中某个较低的年龄线 ,就可以视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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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完成形态与未完成形态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邓定远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3,(2):21-23
绑架罪的既遂与未遂的认定标准一直是刑法学界一个争议较大的问题,目前形成了结果犯说或实现目的说、复合行为说或缩短的二行为犯说、单一行为说或绑架既遂说等多种观点。作者在分析对比这几种观点的立论基础之后基本支持单一行为说,因刑法对绑架罪是分基本犯罪构成和加重犯罪构成加以规定的,所以应针对不同的犯罪构成形态采用不同的标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