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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的既遂以绑架行为实际控制人质,将人质置于行为人实际支配之下为标准。因此,根据我国中止犯的一般理论,行为人绑架犯罪既遂以后又释放人质的不能构成中止犯,属于犯罪既遂后的悔罪表现。为了保障人质的生命、身体安全,鼓励犯罪人及时放弃犯罪,防止社会危害性扩大,对于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国外刑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已经将其作为特殊中止犯加以规定。从刑事政策及中止犯的立法宗旨考虑,我国刑法也有必要将绑架犯罪既遂后释放人质的情形增设为特殊中止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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绑架罪罪数的认定主要存在于两种情形:一是行为人实施绑架过程中又实施其它犯罪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其它犯罪行为的过程中实施了绑架行为,而前者是司法实践当中的重点和难点。本文认为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分别认定为一罪和数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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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七)》降低了绑架罪的法定最低刑,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其过于严厉的法定刑设置对司法实践产生的压力,在刑法分则具体规定的微观层面上具有积极意义,但从刑法立法制度的宏观层面上看,我国刑法既有的酌定减轻处罚制度可以有效解决刑法分则中普遍存在的此类问题,降低具体罪名法定刑的做法毫无必要,而尽快取消对刑法第63条第2款的程序限制则显得尤为重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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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实践中,绑架罪和非法拘禁罪发生关联并导致认定困难的情况出现在为索取债务而扣押、拘禁他人的场合(本文称之为"索债型"绑架)。基于法定刑设置的不同,绑架罪属于重罪而非法拘禁罪则属于轻罪,因此如何准确区分和认定两个罪名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需认真研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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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绑架罪的既遂标准,理论界存在“犯罪目的实现说”、“目的行为完成说”与“绑架行为完成说”的分歧。因为犯罪既遂的判断应以“构成要件说”为准,而绑架罪在客观方面又只需具有绑架他人的单一行为,所以绑架罪既遂的标准应是绑架行为的完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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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社军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1,(6)
刑法明确规定了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只对八种犯罪负刑事责任,将绑架罪排除在外。由于立法的缺陷,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对有些特殊情节的绑架罪在定性上存在重大分歧,而解决这一问题只能通过修订刑法来实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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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法对绑架罪罪状的规定较为原则抽象 ,司法实践中对其构成要件的认识不尽一致。本文结合司法实际中的疑点 ,对认定绑架罪应掌握的基本原则、绑架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认定中的若干疑难问题进行了阐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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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柔并济精神下的绑架罪修正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 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恶.因此,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都必须对犯罪做出回应.在对犯罪做出回应的各种法律制度中,刑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犯罪是刑法规制的对象.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