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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1.
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将信息技术应用到党建工作中,既是信息化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党建工作改革创新的必然要求.当前,用党的创新理论把党员的头脑武装起来、思想和行动统一起来,既是严肃的政治要求,也是紧迫的现实任务.  相似文献   
932.
随着社会生活日益网络化,网络性侵儿童犯罪态势愈发严重,已成为全球共同关注的问题。引入权威网站公开发布的2019—2022年102例网络性侵儿童犯罪典型案件,全面梳理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的类型和特征,深入剖析犯罪脚本和罪因机理,积极探寻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的治理之策。应完善相关立法,丰富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的惩罚措施,提升网络性侵儿童犯罪的惩罚力度和效率,使犯罪人不敢犯;加强儿童及其监护人的被害预防意识和能力,完善多主体协同机制,使犯罪人不能犯;强化犯罪前的法治教育,优化犯罪后的矫正教育,使犯罪人不想再犯。  相似文献   
933.
由于《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所规定的四种服务类型具有一定局限性,无法涵盖小程序、云服务器租赁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将其认定为《民法典》1195条所述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并适用该条进行调整。小程序案一审法院为了适用下位法《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而限缩解释“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做法并不妥当。在适用“通知删除”规则时,应当将《民法典》第1197条中的“应当知道”理解为一种推定的故意,而不宜认定为过失。小程序、云服务器等新型网络服务提供者由于现实技术以及具体案情决定了其并不知晓具体的侵权事实,因此并不符合《民法典》第1197条所述的知道或应当知道标准。由于采取“必要措施”的目的在于防止侵权后果进一步扩大,“必要措施”不仅包括删除、屏蔽等手段,而且包括转通知措施,此点与《民法典》第1195条规定的转通知义务并不矛盾。由于该类新型网络服务平台在日常运营中通常会同时提供交易和媒介两大类服务,当其为提供交易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坚持网络中立性原则;当其为提供存储、搜索以及内容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对其中的内容进行必要的监管;而当其仅仅为提供接入以及缓存等媒介服务的主体时,应当遵循“单纯管道”理论的要求。  相似文献   
934.
大数据时代的到来为公安院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发展提供了机遇和挑战.一方面,提升了公安院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便捷性、科学性和智能性;另一方面,暴露了公安院校网络思想政治教育大数据意识淡薄、大数据平台建设不足和大数据信息管理不力等问题.公安院校要遵循大数据对网络思想政治教育的影响机理,创新教育理念、路径和机制,充分发挥大数据...  相似文献   
935.
936.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准确把握时代大势,就网络建设发表一系列重要讲话,采取了一系列举措,系统提出网络强国重要论述。深刻回答了事关网信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思想性、指导性,为我们科学把握信息革命历史机遇、加强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加快推进网络强国建设明确了前进方向。  相似文献   
937.
938.
刑法对网络安全的保护立场,正由网络运行安全转向网络信息安全。刑事立法更新不断增设网络信息安全专属罪名的同时,刑事司法的定量评价体系却未能一体构建,成为网络安全刑法保护的薄弱环节。当前网络信息安全犯罪的定量评价体系缺乏明确的逻辑主线,同时适用错位的“传统法益侵害程度”量化标准和模糊的“数据规模”新型量化标准,无法满足网络信息安全专属罪名司法适用的准确性和统一性需求,导致了司法适用的困境。消弭规范和技术之间的差异,以“信息规模”为定量评价核心的基础上,建构信息价值的分层评价模型,并将“组信息”作为基础的数据规模计量单位,是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突破网络信息安全犯罪司法定量评价困境的合理路径。  相似文献   
939.
我国关于儿童个人信息的规定呈现松散立法的特点,《网络安全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及未来颁布实施的《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奠定了儿童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实践中,儿童个人信息保护中的年龄验证、监护人同意等操作存在诸多困难;知情同意原则的虚化使得儿童个人信息保护无法得到有效落实。《儿童个人信息网络保护规定》细化并完善了保护儿童个人信息的实操性规范,但对于儿童年龄界定、监护人有效明示同意等需要进一步澄清和落实。  相似文献   
940.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5条第1项确立了网络谣言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构成"三要件",即网络散布谣言的客观行为、扰乱公共秩序的危害后果和主观故意。司法实践中,有些法院秉持"秩序至上主义"的逻辑,存在对违法构成"三要件"的背离,在部分案件中对网络谣言和公共秩序的扩大解释构成对公民言论自由的过度限制。面向未来,法院可通过对上述违法构成要件的合宪性解释,合理平衡公共秩序与言论自由价值的冲突。在客观行为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区分"公共言论"与"私人言论",涉及"公共言论"的网络谣言以"捏造或者歪曲事实"作为认定标准,涉及"私人言论"的网络谣言可扩大解释为包括"未经证实"的消息。在危害后果的司法认定方面,应将"公共秩序"解释为以"公众生活的平稳与安宁"为核心内容的现实公共场所秩序,并引入比例原则的审查。在主观故意的司法认定方面,对于涉及公共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采用"实质恶意"原则,即只有在行为人明知其将做出虚假言论或者对于信息的真假辨认存在严重的过错时,才能认定其为"故意";对于涉及私人言论的故意的认定,可参照刑法上"故意"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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