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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罪状是随着社会公共事业范围的不断扩大,顺应因自由法治国向社会福利法治国的转换而行政犯日趋增多的状况所出现的一种罪状表述方式。本文从对罪刑法定原则的重新理解中,论证了空白罪状并不违反罪刑法定原则,从而通过对空白罪状的修正,改善可以寻求到刑法二机能的最佳结合,从而实现刑法的目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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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论空白罪状在中国刑法中的命运——从刑法机能二重性看空白罪状和罪行法定原则的冲突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孙海龙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Z1)
空白罪状和罪刑定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冲突。空白罪状是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和社会保护机能冲突调和的产物 ,具在存的合理性。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空白罪状最大程度符合罪刑法定原则 ,使刑法两种机能和谐统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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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罪的原生罪是指其产生的犯罪收益可能成为洗钱犯罪对象的任何犯罪。尽管我国有关洗钱罪原生罪的立法经过多次修改。但现有立法依然存在诸多缺陷。此外,详细列举式规范和抽象概括式规范各有利弊,立法难以协调其固有矛盾。参见罪状所具有的“开放式构成要件”的特殊结构正好满足了适应新的犯罪类型又维护刑法权威性的双重要求。因此,摒弃列举式和概括式二者择其一的传统立法思路,将《刑法》第191条对原生罪的列举式立法修改为参见罪状规范,从而建立洗钱罪与原生罪之间的有机联系,不失为一种较为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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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英华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8,21(3):75-82
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我国新刑法增设的罪名,是立法机关针对出现的国有资产大量流失等新问题而采取的重要对策之一.尽管现行刑法第396条规定了私分国有资产罪,但理论与实务界对本罪的罪名、罪状等理论基础问题仍存在争议和分歧,立法技术本身的含混与内在的逻辑悖论是其根本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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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和保障民生,加大对一些严重损害劳动者利益行为的惩处力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八)》)第41条将部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纳入了刑法调整范围。为了更好的保障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在司法实践中顺利运行,本文从一真实案例说起,拟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构成要件、运行困境及完善对策等方面加以讨论,希望对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有益参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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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中犯罪构成概念的再探讨——为犯罪构成“法定说”所作的论证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研究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理论,首先涉及到对犯罪构成的概念该如何界定这一基础性问题。在我国刑法理论中,传统的观点对犯罪构成概念采“法定说”。但这种观点至今受到其他许多学说的严重挑战。本文作者立足于“法定说”, 在分析评判各种学说的基础上论证“法定说”的正确性、科学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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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了“六大罪状”———毛泽东越发感到不清楚了庐山会议后,毛泽东就感到要抓军队。有人说庐山会议上毛泽东有好几个没有想到———没有想到他选定的接班人林彪会“突然袭击”,没有想到与会的那么多代表上了林彪等人的当,要求设“国家主席”。———到底是林彪想当国家主席,还是那些人起哄?是预先策划好的一场阴谋,还是各种政治势力斗争的结果?在当时的各种政治势力中,军队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特别是在“文化大革命”这样一个特殊时期。———这就不能不涉及到副统帅林彪。当时,对庐山上的事情,毛泽东还没有看得很清楚。在会上批了陈伯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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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两次修正,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确立了采取叙明罪状的罪状形式,将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和操纵期货市场的行为混合规定在刑法第182条的立法形式。然此种立法形式与该罪作为行政犯的本质相违背,与经济行政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和期货市场的不同规制现状相违背,导致了证券市场派生性生活秩序对期货市场派生性生活秩序的强奸,创造了没有行政违法性的行政犯。鉴于本罪为选择性罪名,完善路径只能是在维持混合规定的前提之下,改叙明罪状规定方式为空白罪状规定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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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状是刑法规范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辨析了罪状的概念,认为罪状是指刑法条文描述的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特征;揭示了罪状的特征,指出罪状应当具有法定性、明确性、概括性;梳理了罪状的分类,主张应将罪状分为成文罪状和不成文罪状,叙明罪状和简化罪状,本条罪状和援引罪状,基本罪状和修正罪状;剖析了罪状的要素,提出罪状由客观性要素和主观性要素、定性要素和定量要素构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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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红漫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6):59-65
兴起于21世纪初的犯罪构成体系研究开启了我国刑法学界难得一见的学术论争。但这一论争过程由于缺乏对一些基本关系范畴的统一认识,从而呈现出较大的随意性。这些基本的关系范畴主要表现为: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的关系,以及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的功能关系。我国通说关于这两大基本关系范畴的解说有待商榷,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之间二者并不是本质与现象、反映与被反映的关系,而是一种对同一对象的不同表述关系;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也不是一种整体与部分的关系,二者的应然功能应有所不同:前者是“认定犯罪”,后者是“罪之法定”。因此,如果一定要在犯罪构成与犯罪构成要件之间寻找某种联系,则可以通过将“罪状”的概念引入犯罪构成理论中,从而通过罪状将二者联系起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