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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经营罪调控范围的再思考——以《行政许可法》若干条款为基准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行政许可法》的出台,为重新思考非法经营罪的调控范围提供了契机,具体可从行政许可法涉及的许可种类、确立的有限政府理念以及设定的许可依据等方面反思非法经营罪特别是兜底项“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内涵与外延。只有那些违反国家规定中的特定主管机关行政许可、并由承担填补空白构成要件的规范性文件限定有刑罚后果的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经营行为,方能以非法经营罪论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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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状、罪名的定义与分类新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本文对罪状、罪名的定义与分类提出了新的见解。认为 ,罪状是指刑法分则罪刑式条文所描述的具体犯罪的基本构成特征。根据描述方式的不同 ,可以将罪状分为叙明罪状、简单罪状、引证罪状和空白罪状 ;根据描述方式的单复 ,可以将罪状分为单一罪状和混合罪状。罪名是指高度概括类犯罪、亚类犯罪或者具体犯罪本质特征、对类犯罪、亚类犯罪或者具体犯罪的称谓。根据罪名所包含的内容的范围的大小 ,可分为类罪名、亚类罪名和具体罪名 ;根据罪名的法律效力 ,可分为立法罪名、司法罪名和具体罪名 ;根据所包含的犯罪行为的单复 ,可分为单一罪名和选择罪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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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贪污罪立法为惩治贪污犯罪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但随着社会经济政治与司法实践的发展变化,有必要对贪污罪的立法加以审视.结合2003年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贪污罪的体系定位与罪状等问题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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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伟 《江苏行政学院学报》2006,3(6):115-120
贪污贿赂犯罪一直是我国法律规制的重点,然而事实上贪污贿赂犯罪却没有得到遏制,并有不断上升的趋势,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立法的科学性与合理性欠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借鉴各国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经验,在立法模式上应当建立贪污贿赂犯罪的专门性综合立法。其次,在立法中应注意到定量式的罪状建构模式的合理性与先天缺陷,并采用系列立法的方法严密刑事法网。最后,在法定刑的配置模式上,应充分考虑贪污贿赂类犯罪的特质,取消死刑、增加资格刑的选用;同时充分注意法定刑幅度设置的科学性,避免交叉性的规定,以实现罪刑均衡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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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之雄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10,(1):20-26
对于需要处罚的未遂的故意犯罪,我国刑法分则通常以既遂为标本规定基本法定刑,但对于基本罪状的规定则既不同于意大利刑法明示的既遂模式,也不同于德、日刑法在逻辑上隐含的既遂模式,而是一种非既遂模式。这种法定刑上的既遂模式与罪状上的非既遂模式之间存在逻辑上的矛盾,也导致了学界对我国刑法分则中罪状模式的误解,并由此支撑着一个虚假的犯罪既遂理论。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借鉴意大利刑法的既遂模式,将犯罪的既遂要素明确规定在基本罪状中,并通过刑法分则的具体规定明确未完成行为的刑事可罚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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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行为导致了层出不穷的重大交通事故,严重危及人民生命安全,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八)》增设了危险驾驶罪.但是,危险驾驶罪在立法设置与司法实践操作中的问题在刑法理论界和司法界均有较大争议,诸如立法考量、罪状设定、法定刑配置、量刑均衡等问题.本文试对这些问题进行微浅的探析,并寻求立法与实操中的解决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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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罪状是成文法系国家突破以往在刑法中只规定自然犯的传统,越来越多地规定法定犯的必然结果。作为刑事违法判断前提条件,空白罪状对罪与非罪的界定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新刑法创空白罪状历史最高,然其空白规范位阶相差悬殊,因此有必要从罪刑法定角度关注空白罪状及其规范的位阶问题,以增强空白罪状作为“违法性判断的前提条件”的规范性和统一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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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白罪状研究——以司法分析为视角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空白罪状的存在意味着该情形下刑法的启动要以其他法律、法规的前置性判断为前提.空白罪状的司法识别与判断关系到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定,其在新刑法创空白罪状历史新高并且空白规范位阶相差悬殊的情况下更显重要.空白罪状因高度概括性与相对限定性的立法模式不同,其识别与判断有很大的不同.空白罪状的识别与判断,要解决好空白罪状所包含的空白规范位阶排序和空白规范变更之溯及力问题,而遵循自律原则、可预测原则,是罪刑法定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