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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鑫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6)
职务侵占罪是一种常见多发性财产犯罪,但在理论认识和实际操中对于如何理解、掌握本罪的罪状及构成要件等问题,学界一直存有争议。同时,犯罪行为人采取的犯罪手段多样,使人感到不易把握本罪的行为本质,对一些犯罪事实难以准确地认定。实践中一些特殊主体有些可成为本罪的主体,单位的财物并非必须是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本单位"持有"的财物。"占为己有"应当解释为不仅指归"自己、本人"非法占有,同时也包含归"其他个人"或"他人"非法占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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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介绍:尚某是W省A市市委书记。尚华系尚某的女儿,中共党员,H省B市某国有企业中层干部。1998年,尚华与A市江华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华公司)董事长魏某认识,并逐渐交往密切,两人商定,尚华辞职经商,魏某提供资金支持。2000年初,尚华在W省Z市联系到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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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简介:徐某是某市国有企业项目部经理、共产党员。徐某在任职期间,负责确定项目所需雇佣的合同工人数、记录合同工的出勤情况。2004年4月至6月,徐某为本部门的60名合同工代领工资后,以工作量减少为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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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个自然人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过程中,股东如果侵占公司的财产,其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从一人公司与公司人格制度、利益相关论与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罪刑法定原则、民刑交叉等理论分析及犯罪构成要件看,一人公司的股东也不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否则,不但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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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以用人单位拖欠劳动者工资或其他费用为由,侵占本单位资金,该行使权利行为能否阻却职务侵占罪中非法占有为目的的成立,一直是困扰职务侵占认定的难点,本文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非法占有的目的,结合具体案件予以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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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华恩和陈理华都是浙江台州人。2003年年初,一直在台州做机电生意的罗华恩,经朋友介绍来到江苏省淮安市投资房地产开发。在项目调研期间,罗华恩巧遇长期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同乡陈理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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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深化改革的强力推动,以及个体经济组织的快速发展和经营规模的日益扩大,其雇用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的侵占行为日益严重,仅靠自诉途径难以解决相关问题,不仅明显有失法律的公平正义,违背罪刑相当原则,也无法发挥刑法应有的遏制和震慑作用。因此,从平等保护公有经济和非公有经济的各类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确有必要加强对个体经济组织的刑事保护。在现行法律框架和体系下,采取完善刑事立法、扩大司法解释、明确例外情形等方式,以公诉途径解决此类司法难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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