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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公司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对授权资本制下不当发行的规制有所不足,后续修订应强化股份发行的事前规制。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是股东的保护性请求权,基于减少代理成本、禁令救济经济效率、股东权利的合同理论以及少数股东保护等正当性基础,应当在《公司法》中增加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规制不当发行需兼顾公司融资与股东权利保护这两项价值,股东行使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需满足不当发行与股东遭受损害两要件,同时应规定股份发行之前董事的通知义务,尤其当特定认购人可能取得公司控制权时,董事会应事前向股东通知认购人的信息。《公司法》通过不当发行停止请求权事前规制不当发行,有助于强化授权资本制的体系效应与法律确定性。 相似文献
132.
德国《股份法》在借鉴了他国规定,对股东资格进行必要限制的同时,以诉前审查程序———诉讼许可申请作为股东派生诉讼的前置程序,通过法院的依法审查来保证诉讼的正当性;股东论坛的设置,开通了股东之间交流联系的快捷网络通道,以方便其达到法律规定的权利行使条件;特别的诉讼费用承担设计,在减轻股东诉讼风险的同时,为强制公司自主行使权利施加了潜在压力。 相似文献
133.
股东对董事之直接诉讼--对新公司法第153条法理基础的反思与重构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按新公司法第153条的规定,当董事职务行为违法而造成股东利益损害时,应向股东直接承担责任,股东有权针对董事直接提起诉讼。该制度虽然与传统法律理论不相吻合,但却共同存在于两大法系的公司法之中。大陆法系从制度的功能意义与公司机关构造的特点的角度对其正当性进行论证,英美法系则从信赖关系的事实出发构造义务——责任体系。英美法系特定情形下董事对股东之信义义务理论更值借鉴,应该明确其股东对董事直接诉讼的法理基础地位。 相似文献
134.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一直是公司理论和实务中的一个焦点问题,在影响股东资格认定的所有因素中,出资是一个比较复杂的因素。股东资格的认定与出资关系主要表现为:在不出资情形下,不能出资者不取得股东资格,不愿出资者可以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但必须要缴足应当认缴的份额;在出资瑕疵情形下,一般的出资瑕疵,可以认定出资人的股东资格,严重的出资瑕疵,出资人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是证明出资人出资的物权性凭证,持有出资证明书或股东凭证的人并不表明其一定具有股东资格。 相似文献
135.
【裁判要旨】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后,可以在约定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限届满前,且没有明确表示放弃要求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权利的前提下,就债务人不能履行的债务另行起诉连带责任保证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在人民法院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债务范围内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相似文献
136.
赵宇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2)
我国《公司法》及《民法总则》均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于"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是该制度适用的条件,债权人的外延便直接关系到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适用范围。在债权人范围的确定上,普通债权人无疑问,而公法债权人是否可以被包含,目前存在三种观点。虽各有可取之处,但仍可商榷。从必要性和可行性的角度,除税收债权人外的其他公法债权人应当被法人人格否认制度中的债权人范畴包含从而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但是税收债权人性质特殊,尽管在民商法体系下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不存在理论障碍亦有实施机制,但是缺乏税收征管实践中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137.
本文系统考察了世界银行反腐败标准的形成过程及其对金砖银行反腐败制度建设的启示,认为世界银行的反腐败政策经历了一个重要变迁,而后者的动力正是来自于世界银行主要捐款国对本国反腐败议题的重视。自世行成立以来,治理和反腐败问题一直是其不愿触及的"政治禁区",但在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尤其是在沃尔芬森和沃尔福威茨两任行长的推动下,世界银行日益关注借款国的国内治理和反腐败状况,并将之作为其提供贷款的重要条件,事实上,这与美欧日等主要股东国在世纪之交高度重视国内的反腐败议题以及世界银行自身以股东国导向为准的制度特征密切相关。作为发展中国家自主创立的新开发银行,金砖银行更多地强调借款国主导和采用国别体系,充分体现借款国自身的发展理念和战略,因而应该采用一套更为灵活多样、更符合借款国实际的治理与反腐败标准。 相似文献
138.
1999年10月1日实施的我国《合同法》设立了债的保全制度,这对债权不能获得清偿起到了预防和补救作用,对健全我国的民法体系,适应市场经济,并与国际接轨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权利而损害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权人权利的权利。其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具有形成权和管理权的性质,它只有在具备一定条件时才能成立。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债务人、次债务人都会产生法律效力。 相似文献
139.
<正> 日本不断完善公司法律制度,国会于去年6月4日通过了两项法律修正案,即“修改商法等一部分的法律”和“关于伴随修改商法等一部分的法律而整备相关法律的法律”(以下简称“整备法”)。两部法律已于去年10月1日起生效。 日本的商法制定于1900年,近一百年来已先后修改24次,曾有6年连续每年修改一次,可见日本很重视对法律的修改。 日本的商法共4编851条,其中第2编为公司,共7章448条。日本这次所谓的修改商法,实际上是对公司部分的修改。这次修改的条文近30个(仅指商法典),涉及的款项50余个,新增条款近20个(以×条之几的形式),还删除或合并了几个款项。 相似文献
140.
2006年,新《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派生诉讼,对于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起到了重要作用,但是我国股东派生诉讼制度规定比较原则,可操作性不强.其中与诉讼权利密切相关的诉讼费用规则也没有明确说明,使得股东派生诉讼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为此,研究各国对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费用的立法和案例,并对我国股东代表诉讼的费用规则提出建议,对完善我国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