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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1.
浅论对我国一人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6年新修改的《公司法》中明确确立了一人公司制。这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是对我国现行经济领域存在的大量一人公司做出的一个立法上的回应。一人公司有利于规范我国的市场经济秩序、鼓励社会资本的投资与创新,同时也对传统的公司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平衡机制造成了一定的冲击。围绕一人公司的特点及其对传统平衡机制的冲击与挑战,有必要设置和完善更多的配套机制和制度,达到公司股东与其债权人之间的平衡,以更好地保护债权人利益。 相似文献
232.
陈蔽丛生,问题不断,中国证券市场正在经历一个困难时期。一个共识是,造成中国证券市场当今局面的根本原因,在于其制度设计的先天不足和后天执行不力。有这样一群人,他们要么在股市饱受欺诈之苦,要么对建设一个健康的市场心怀热忱,不同经历的他们都做了同样一件事,就是拿起法律武器,通过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同时,也挑战着制度的底线。这必然意味着漫长而艰巨的努力,但他们作出的努力并非没有回报,随着证券市场诉讼案件的不断增加,我们惊喜的看到一些落后制度的坚冰正在打破;他们的行为不仅或多或少地为他们讨回了应有的权益,更有意无意地推动了中国证券市场制度建设的步伐。 相似文献
233.
在当今中国的市场经济中存在着这样的一种现象——公司表面的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并不一致,并且这种不一致是表面上的股东与实际出资人合意的结果,是由契约约定导致的——即所谓的隐名股东现象,其中的实际出资人即被称作隐名股东。而这种不一致给当今的民商事司法裁决带来诸多问题,其中最关键的是隐名股东的资格认定问题。本文即针对这一问题作出相关探讨和阐述,以期能够为司法实务提供一定的帮助。 相似文献
234.
北京首例破产重整案演绎“凤凰涅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2009年10月22日,随着一碗近3米长的方便面冒着热气出炉,曾经一度在大众视野中消失的五谷道场方便面高调宣布回归市场。在此之前,五谷道场一直处于风雨飘摇之中。企 相似文献
235.
在新冠疫情冲击、地缘政治冲突加剧、主要发达国家央行政策突然转向等因素冲击下,发展中国家主权债务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这对债务解决机制发挥更大作用提出了更高要求。但是债务解决机制有效性本身一直面临着巨大挑战:巴黎俱乐部等旧机制存在缺陷,二十国集团(G20)共同框架也没有发挥应有作用。尤其是过去20多年来,国际债权人结构发生了重大变化,商业债权人的债权占比大幅上升,双边官方债权人重要性相应下降。在此条件下,更多施压于双边官方债权人的债务解决机制难以从根本上改善发展中国家的债务困境,甚至还会损害现有债权国继续提供新增融资的能力和意愿。本文提出了解决发展中国家主权债务问题的综合框架:从发展融资理念角度提出了解决机制的系统性,强调债务危机不仅是金融问题,更是发展问题;从参与者范围角度提出了解决机制的全面性,强调解决机制应包括所有债权人共同参与;最后从债务处置过程角度提出了解决机制的有效性,强调了债权人委员会的主导作用,并且提出了多种债务处置方式相结合的方案。 相似文献
236.
有限责任公司“人走股留”纠纷裁判规则,在资本与治理两个层面破除了“人走股留”型股权回购的合法性障碍,积极效应显著。然而,其因财源审查规则缺位,极易导致公司因回购股权而陷入资本维持困境;因股东压制排除规则精准度不足,未能有效避免公司对员工股东实施“掠夺式回购”。“人走股留”纠纷裁判规则之改进,在资本层面,应区分非减资型回购与减资型回购适用不同的财源审查标准;在治理层面,应以股权激励自治而非人合性为依据作目的正当性审查,摒弃初始章程与修订案二分的授权依据审查逻辑,以员工股权回购或内部转让的受限程度为依据作合比例性审查,以“比例分配规则”填补公司自治性方案的计价漏洞。在尊重公司章程自治的前提下,最大限度保障员工股东的股东资格不被肆意剥夺,股权转让权与公平交易权不被侵犯。 相似文献
237.
股东除名不应与股东失权相混淆,其具有解决股东纠纷和打破公司僵局的独立价值。法定除名事由应舍概念式立法,转采例示性类型结合不确定概念的立法模式;在尊重章程除名事由的同时应予严格限制,引入比例原则进行司法审查,嗣后章程除名事由应经股东会一致决议通过。关于股东除名决议,从解释论与司法实例来看,决议方法为普通决议,决议程序排除被除名股东表决权,其效力为成立即生效;从立法论来看,决议方法应为特别决议,应增设决议变更之诉以避免表决权排除规则被滥用,其效力应再造为成立未生效。除名决议成立即生效往往会引发效力争议,且不为登记机关所接受,在实践中通常借助除名决议有效确认之诉解决此弊端,但因面临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困局而效果不彰。有鉴于此,我国公司法应引入除名之诉并进行具体的程序构造。 相似文献
238.
为了有效惩治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刑法修正案(十一)》因应新《证券法》中证券发行注册等资本制度改革,对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作了重大修改。立法修改后,该罪的形式法益体现为信息披露制度,实质法益应界定为金融信用。在司法适用中,应以《证券法》规范等前置法为依据来确定其犯罪主体,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进行实质认定;在入罪判断标准上,应当依据不同的犯罪主体区分相关犯罪行为类型;直接责任人员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竞合时,应结合利益归属、是否利用支配力等因素确定直接责任人员及其刑事责任范围。 相似文献
239.
对赌协议所涉权利是以股东身份为基础的股东权利,股东权利以法律及公司章程为渊源,不能通过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协议加以设定,风险投资方不能以对赌协议为依据主张股东权利。因此,对赌协议纠纷司法裁判中的重点不是对赌协议的效力,而是投资方主张的权利是否有公司章程的基础。如果公司章程没有吸收对赌协议的内容,通常应视为公司与股东以公司章程修改了对赌协议的内容,对赌协议已失去效力;如果投资方反对未吸收对赌协议内容的章程修改,可以根据投资协议主张公司的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240.
无论在债权人撤销权还是破产撤销权中,被撤销的债务人行为仅相对于撤销权人而言无效或不生效力。这有助于更合比例地实现价值平衡,妥当解决财产价值余额的归属、撤销权人的破产取回权和执行异议权等实践问题,且符合既有规范的文义、体系和目的。撤销权人可以在撤销权诉讼中同时请求相对人承担责任。债权人撤销权更应强调特定债权人的私益性,这与行使范围相互协调,且能够与破产撤销权的共益性形成功能上的分工配合。实现此种私益性的手段主要有直接受偿、撤销权衔接代位权和执行这三种路径,目前所选择的执行路径能够实现对撤销权人利益的保障。相对人就其对债务人的抗辩不能对抗撤销权人,但无偿行为中的善意相对人有权主张得利丧失的抗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