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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
犯罪着手行为应当包括两部分内容:介于实行行为与预备行为之间的"犯罪着手"和作为犯罪实行行为组成部分的"犯罪着手"。有关复行为犯、原因自由行为(犯罪)、不作为犯着手的传统见解存在着不少值得商榷之处,需要重新认识。  相似文献   
132.
张明楷 《现代法学》2023,(1):164-181
结果应当限定为可以归属于行为、为罪刑规范所禁止、表明对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险的状态或事实。我国刑法理论中广义的结果概念,明显扩大了结果的范围。行为犯与结果犯都有结果,只不过行为犯的结果与行为不存在时间、场所的间隔。行为犯与结果犯都是通过行为作用于行为对象进而给法益造成侵害或者危险。结果包括实害结果与危险结果,危险结果包括具体危险结果与抽象危险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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