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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正一、基本案情2011年5月1日,杨某(1994年2月8日出生)和表兄李某在某乡镇街道逛街,当进入某商场购物时,杨某趁营业员马某忙于招呼顾客,将营业员放在抽屉的4000元营业款秘密盗出,后与李某离开商场。出门后迅速搭乘一辆出租车欲离开该镇。在出租车上杨某告知李某自己盗窃的事,并当场将赃款的一半2000元分给了李某。他们离开商场后不久,商场营业员马某发现营  相似文献   
82.
欧锦雄 《北方法学》2016,(1):122-132
近一年多来,全国审理判决的"问题豆芽"案件近千件,被判刑人数愈千人,大多数案件是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的。然而,有些行业人士和法律专家认为,无根剂(主要成分为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和赤霉素等植物激素)不属于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使用无根剂的豆芽的行为,不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应一律认定无罪,并主张为这些案件翻案。但6-苄基腺嘌呤和4-氯苯氧乙酸钠是低毒农药,是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的农药,是有毒有害物质,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是行为犯和行政犯(法定犯),因此,无论将豆芽制发过程理解为种植过程或食品加工过程,在豆芽制发过程中添加"无根剂"的行为,都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相似文献   
83.
陈京春 《法律科学》2014,(3):116-126
风险刑法所关注的风险(危险)已经不局限于风险社会理论中的典型的现代性风险,抽象危险犯原本不是风险刑法的产物。抽象危险犯除了有法益保护前置化和积极的一般预防理论的支撑外,避免证明上的困难也是重要的、独立的理由。抽象危险犯的抽象危险可以是强制性推定的,但大多数是可以反驳的。抽象危险犯不同于行为犯、具体危险犯和行政犯,有独立存在的必要。对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应当限制。对推定抽象危险的犯罪,司法认定需要进行两个层次的判断。对抽象危险推定的反驳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的转移。  相似文献   
84.
正[案情]2011年12月22日,陈某将自己盗窃来的摩托车骑至汪某的饭店门口,谎称自己昨晚打牌输了没钱买建材,向汪某借3000元钱,将摩托车放在汪某处作为担保,声称还钱时取车。两天之后,陈某又盗窃了一辆摩托车,以同样的方式骗取郑某、李某6500元钱。三被害人和陈某并不熟识,当陈某一去不回之后,意识到被骗,先后到公安机关报案。经鉴定,陈某盗窃的两辆摩托车价值共计6000余元。对本案的分歧意见主要在于陈某的行为构成一罪  相似文献   
85.
王国平 《法制与社会》2014,(32):288-289
本文认为入户盗窃在入户的目的上应具有非法性,但不应做限定的解释。在性质上,入户盗窃属于结果犯,存在既未遂形态,以是否非法占有财物作为本罪既遂的标准。  相似文献   
86.
结果犯范围的新思考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王志祥 《河北法学》2007,25(3):123-127
我国居于通说地位的观点认为,结果犯的结果只能是物质性结果.这种观点值得反思.结果犯的结果在表现形态上既包括物质性结果,也包括非物质性结果.  相似文献   
87.
扣押人质并向第三人提出不法要求,是绑架犯罪在日常生活中的典型图像。当前对绑架罪通说的解释即是以此经验图像出发,认为绑架罪作为复行为犯,以存在三面关系为必要,并且控制人质之后另行起意勒索财物的情形也构成本罪。对绑架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不能以日常经验图像遮蔽其规范逻辑,也不能以处罚合理性为由脱逸合法性的限制。依绑架罪构成要件的规范逻辑,绑架罪只能是单行为犯,也可能存在两面关系的绑架罪,准绑架罪的成立必须以立法上的拟制性规定为前提。  相似文献   
88.
走私犯罪的未完成形态的认定一直是司法实践界争议较大的问题。应以法律文本为起点,以刑法理论为推理依托,分析、阐述走私犯罪的预备、未遂与中止形态,以期揭示法律规定的原有之意,为实践工作形成一个统一的认定标准。  相似文献   
89.
通说认为如果被教唆者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者可以构成教唆未遂。实际上教唆犯是行为犯,只要教 唆行为一实施完毕,即应构成教唆既遂。据刑法第29条规定,构成第1款的只具有从属性;构成第2款的只具有独立 性。因此不能笼统地认为教唆犯既具有从属性又具有独立性。  相似文献   
90.
刘彩灵 《人民论坛》2014,(7):105-107
危害环境犯罪在刑法中的独立地位一直没有突破,新近污染环境罪的修改难达初衷,整体看法定刑设置过轻且处罚手段单一,环境监管责任追究滞后。刑法典中应设危害环境罪一章,对罪名进行重新分解或规整,行为犯与结果犯应分别规定,确定重刑方向,全面提升法定刑,灵活运用多重处罚手段,将环境监管失职罪修改为放纵污染环境罪,促使环境监管部门转变事后监督的观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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