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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当前。对行贿犯罪的宽宥是反腐败斗争中的软肋。在近年来查处的贿赂腐败案件中,一个个高官“中箭落马”。付出了自由乃至生命的代价,他们的丑恶行径也纷纷被曝光于光天化日之下,接受社会民众的谴责和鞭挞。然而,作为“腐败共同体”的行贿方,多数却侥幸逃过了惩处。其面目也在公众的视野里模糊不清。  相似文献   
2.
刘兵  永强  涂敏 《当代广西》2006,(7):52-53
短短几年时间,一个泥水匠出身的小老板一跃成为拥有近亿美元资产的大富豪,名列2004年福布斯中国大陆富豪榜第167位。检方剥茧抽丝,拨开层层迷雾,最终发现这位大富豪的发迹史靠的竟是不断地行贿官员……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备要件;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二款是否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多年来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不断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不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4.
时路 《天津检察》2006,(4):28-29
我国刑法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从本规定不难看出,行贿人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是本罪的基本构成要件。为此,笔者从本罪的犯罪心理、行为特征、危害结果方面对行贿罪的立法制度作一简要探讨,使其不断完善  相似文献   
5.
扬伯永 《天津检察》2006,(4):35-35,38,39
我国新刑法第389条第一、二款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的同时对行贿罪案件也要严厉打击。因而在查处行贿案件中出现了一些热点问题,笔者拟结合司法实践对这些热点谈一点自己的看法,以求教于大方之家。  相似文献   
6.
铁钢 《党建文汇》2001,(8):24-25
柳州市外贸公司原总经理朱春鹤觉得自己一生最大的业绩就是把市长的女儿要到了外贸公司,她的名字就是无形资产,就是公章、介绍信和通行证。  相似文献   
7.
8.
9.
一、认定行贿罪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思想认识有偏差。1、对行贿罪构成要件之一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认识未统一,以致影响对罪案的认定。  相似文献   
10.
反腐败需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而其中的关节点是要让贪腐官员缺乏逃脱制裁的“安全感”。最高“两院”曾联合发布《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再次明确行贿罪追诉标准,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1万元以上的,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多次行贿的,按照累计金额予以处罚。这被诸多媒体解读为遏制官员受贿腐败的重要“利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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