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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行贿罪是贿赂犯罪中的一个重要罪名,在高压反腐的背景下,刑法学界对于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刑罚处罚乃至存废问题都存在较大的争议。保留行贿罪有利于严密反腐败刑法法网和对贿赂犯罪的惩治。行贿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有利于限制刑法的处罚范围,符合刑法谦抑性。行贿罪特别自首制度符合刑法“从严治吏”的旨趣。 相似文献
202.
海外贿赂包括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与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受贿两种互为对合的行为。对该类犯罪主体身份的认定,应参考《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并结合我国刑法原则、司法实践以及该犯罪行为的特点。《刑法修正案(八)》根据我国反腐败的实际情况,新设了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其中,"给付财物"应包括实际、承诺及提议给付;在"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中,只要我国或者外国(国际)规范的其中之一对某种商业利益的不正当性质进行了规定,就可以认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行贿所得利益足以帮助行贿人在商业上实现盈利的,应认定"为谋取商业利益"。 相似文献
203.
案情简介沈某,中共党员,甲国有参股公司董事长。2004年,沈某主持召开会议,专题研究甲国有参股公司收购乙国有公司相关事宜。在会上,甲公司负责收购的副经理王某汇报,收购成功后应奖励乙国有公司促成此次收购的经理李某50万元。沈某表示同意,并认为收购成功后李某就是本公司高管人员,对高管人员工作出色的可给予奖励。沈某还提出, 相似文献
204.
正[案情]某高校招生期间,吴一、孙二、张三、李四、王五想到该校上学,但该五人不符合招生条件,李四听说其友张某与该校负责招生的领导关系很好,于是此五人找到张某,想让张某帮忙办理上学,张某同意,就联系了负责招生的校领导李某,张某说明了情况,并允诺办一个学生上学给李某1万元好处费,李某同意办理,张某就收了以上五人每人1.5万元作为办理上学的好处,张某送给 相似文献
205.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7,(4):134-140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增设意在严密腐败犯罪刑事法网,但该罪的认定却不无与行贿罪相混淆的可能,将应认定为行贿罪的行为认定为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会导致对行贿人的放纵,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也有可能沦为行贿罪的兜底罪名。因此,需要剖析两罪混淆的衍生机理,寻求避免混淆发生的解决方案,从而确保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在腐败犯罪惩处上的正面效用。 相似文献
206.
正2003年10月31日,第58届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以下简称《公约》),这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全面的反腐败国际法律文件。2003年12月10日,我国签署《公约》。2005年10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公约》。近十年的实践表明,《公约》对我国反腐败产生了积极、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有利于我国开展国际合作,遣返外逃腐败分子,追缴被非法转移国外的资产,有利于我国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相似文献
207.
司法实践中对于行贿犯罪的打击不力,特别是在受贿罪不成立的情况下能否单独处罚行贿人,对此存在意见分歧,实践中倾向于不处罚行贿人。大陆法系和我国刑法通说将行贿和受贿解释为对合犯,无法科学解释实践中行贿和受贿之间对合的所有情形,容易产生歧义,故应当用对合关系而非对合犯来界定行贿和受贿的关系。在受贿行为和行贿行为只有对合关系的情况下,行贿罪的成立与否,只需要单独依托行贿罪的构成要件加以判断;在从行为方式上看可能成立对合犯时,也不意味着受贿罪的不成立就必然导致行贿罪不成立;在特定情况下,存在对行贿行为单独定罪处罚的可能。对行贿犯罪制裁不力与当前司法实践中为了实现受贿案件侦破而优待行贿人有关。受贿和行贿的法定刑设置悬殊不利于培养社会公众抵制行贿的法律意识。 相似文献
208.
209.
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