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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监察法打破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案件管辖分工,重新界定了监察机关与检察、公安机关之间的权力配置和关系,产生了法法衔接问题。监察管辖与检察管辖存在职权竞合、与公安管辖存在交叉,需要准确厘定,正确解读。法法衔接实践中,监察管辖制度存在确定监察管辖罪名的相关文件法律权威性不足,"监察为主调查"有异化为"主要由监察调查"之隐忧,与检察、公安机关之间易发生管辖权争议,互涉案件中被调查人权利保障不到位等问题。完善监察管辖制度要回归监察法"反腐败国家立法"的法律定位,制定监察法规,构建分工负责基础上以监察为主协调的协作配合制度、管辖协商前置和管辖权异议制度,探索合理方式保障被调查人权利。  相似文献   
212.
通过对近三年非法行医移送追究刑事责任案件分析,探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适用的有关问题,为推进打击非法行医"行刑衔接"工作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213.
在环境违法行为高发的发展趋势下,对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的法律监督显得尤为迫切和重要.本文就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机制进行了讨论,阐述了“两法衔接”的由来、内涵,讨论了“两法衔接”机制在环境保护领域的必要性.进而指出了当前环境保护“两法衔接”机制的法律依据不全、行政执法机构责任主体交叉重叠,证据衔接不规范、信息沟通共享不足等四个方面的问题,并就该四个方面的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  相似文献   
214.
《中国司法》2014,(8):95-96
正为更好地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浙江省湖州市各法律援助机构紧紧围绕农民工法律援助需求,立足本地实际,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取得积极成效。(一)健全法律援助服务网络。在全部法律援助机构完成临街一层便民服务窗口建设基础上,积极推进法律援助网络化管理,将法律援助触角向基层乡镇、村居延伸,打造半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全市共建立法律援助工作站点1327个。在全市各劳动力市场、城乡结合部等地的醒目位置设立便民指示牌,  相似文献   
215.
法律程序具有规范权力行使、促进权力分工、防范权力滥用的功能。程序分离原则要求不同法律程序之间应当相互独立,不得出现程序混淆、程序借用、程序规避等情形。我国拟设立的监察委员会具有政务违纪违法调查和职务犯罪调查的复合性权力,其运行应遵循程序分离原则。为实现提升反腐败能力、强化对公权力监督之目的,在程序分离的基础上,还应重视不同调查机构在人员配备、专业培训、工作机制、证据使用等方面的衔接。  相似文献   
216.
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相衔接工作机制初探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面对市场经济法治化的基本要求 ,现行刑法根据当前中国社会转型期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的特点与规律 ,增加了大量犯罪形态为行政犯罪的新罪名 ,客观上形成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所针对的对象和范围存在交叉现象 ,应当既承担行政法责任又承担刑法责任。然而我国 ,阶段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毕竟是两个不同的执法体系 ,为使行政违法犯罪案件进入司法程序 ,必须建立健全起科学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工作机制。文章结合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实际要求 ,重点对建立健全相衔接工作机制亟待解决的难题提出了自己看法。在渐进分析过程中 ,认为当前缺乏具有司法属性的操作依据 ,是阻碍建立这种机制的重要因素 ,并针对性地提出将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依法纳入司法轨道的设想  相似文献   
217.
完善我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必须整合执法衔接的法律依据,完善法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及检察机关的监督机制,明确案件的移送标准。此外,还必须统一证据转化标准及案件移送的时间节点和所需要的具体材料、手续。  相似文献   
218.
近年来,随着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社会矛盾纠纷呈现数量趋多、主体多元、性质复杂、处理难度大等特点,特别是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社会共知的多起群体事件已经证明,如果这些问题不及时处理,或处置不当,就会影响社会、政治稳定,阻碍经济健康、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219.
时方  冯雨宁 《河北法学》2024,(2):125-139
作为信息型操纵的“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严重阻碍资本正常流动,扰乱证券市场运行机制。由于规范界限模糊和行刑衔接不畅,实践中呈现出“行政手段较为充裕、刑事手段较为短缺”的规制样态。为实现“抢帽子”交易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妥当处罚,“抢帽子”交易操纵市场行为应理解为对证券市场管理秩序的侵害,公开发布证券投资信息和利用证券投资信息反向交易应作为“抢帽子”交易操纵市场行为的核心不法要素。同时,在实体层面充分考量作为罪量因素的“情节严重”以准确把握出入罪标准;在程序层面强化案件移送以避免发生“以罚代刑”的情况。  相似文献   
220.
纵博 《法学》2018,(2):119-127
在监察体制改革中,证据制度是监察制度与刑事司法衔接的重要环节。对于监察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程序,《监察法》应当在取证的合法性、保障证据可靠性两个方面作出更详细的规范。监察委员会在调查中获取的所有类型的证据只要符合刑事证据能力要件,都可以直接在诉讼中使用,而无需再构建内部的转换机制。《监察法》对调查措施所进行的规范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措施所进行的规范并不完全一致,但对于调查所取得的证据都应适用《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监察委员会收集的证据同样也应适用司法解释规定的不可靠证据排除规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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