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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保证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保证人的变更必须经债权人同意。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没有形成消灭保证责任的合意,即使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另外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债权人亦表示接受,也不能因此免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相似文献   
82.
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相似文献   
83.
行政裁量的本质论与运行论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行政裁量是现代行政任务和行政功能变化的产物,其目的在于追求个案的正当性,减少立法成本,促进行政效能。从本质上看,行政裁量是一种行政机关的单方意思表示,是行政机关对法律效果的自由选择行为,从而与作为判断权范畴的不确定性概念相区别。由于行政裁量所包含的“主观意志性”的非理性因素极容易导致行政裁量权被滥用,为此,现代国家设计了各种规则和制度将其纳入到一定的框架之中,以实现行政法治理性。  相似文献   
84.
意思表示不真实诉讼行为的救济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下载免费PDF全文
张家慧 《法学研究》2002,(2):95-111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 ,在实施诉讼行为时会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受不利判决。对此 ,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有不同的对待。在英美法上 ,对于因错误、受欺诈、受胁迫、疏忽而为的诉讼行为 ,受不利判决的当事人可以请求取消。大陆法系国家原则上不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诉讼行为加以救济 ,但承认一些例外。基于追求实体正义的考虑 ,我国应当设立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诉讼行为的救济制度。但对此应设定比较严格的条件 ,以维护判决的安定性。  相似文献   
85.
法律行为制度的若干问题探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文章从探讨法律行为概念入手 ,提出应在法律行为中突出意思表示的内容 ,并探讨了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的关系和区别 ,民法典中设立法律行为制度的必要性。在讨论法律行为制度的内容构架时 ,作者对该制度与债法总则、合同法总则的关系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相似文献   
86.
票据行为的意思表示应当遵循法律行为意思表示的一般规则。但是其效果意思和表示行为都有特殊性。在对效果意思作解释时,以“观其行,不听其言”的严格表示主义为原则;以“言对行的反叛”的意思主义为例外。但这个特性以不同于一般民法理论中的折衷主义;在表示行为上其特殊性表现为唯一的文句记载,排斥一般法律行为可适用的沉默和推定方式。票据行为意思表示效力的发生均无须相对人(债权人)的承诺为要件。  相似文献   
87.
试论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关于婚姻概念的反思   总被引:11,自引:0,他引:11  
本文从我国目前理论上通说认为合法性是婚姻的本质属性,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并不是婚姻的观点出发,分析其自身的矛盾和由此导致的司法实践的混乱,并探求这种误区的理论渊源。认为合法性并不是婚姻的本质属性,近、现代法上婚姻的本质属性为设权的意思表示性,这是婚姻自由原则所决定的。合法性并不影响婚姻的构成或成立,只是影响已成立婚姻的效力,应将婚姻的成立与婚姻的有效、无效、可撤销和婚姻的不存在与无效婚姻区分开来。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实质上为婚姻的有效要件,而非婚姻的成立要件。因而,无效婚姻等违法婚姻亦为婚姻;所谓婚姻,是指一男一女合意以结为夫妻并终生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相似文献   
88.
因不作否认表示而对他人行为负责之规定与私法自治理念存在冲突,乃民法学应予关注的重要问题。《民法通则》第66条第1款第3句在理论和实践中存在容忍代理与拟制追认两种解释可能性。从司法案例及比较法的考察可知,两种构造虽同样针对无确定内涵的行为样态,均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价值填充,排斥拟制技术的运用,但二者所涉主体的利益关系及法律基础不同,在构成要件上应作区别对待。《民法通则》在文义上将两种类型收编一处,在法律构造上难称妥当,需经立法途径加以解决,即应将容忍代理作为广义表见代理的特殊类型,而将拟制追认改为默示追认纳入追认代理的一般规则处理。  相似文献   
89.
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作出的处分自己财产及安排与此相关的事务并于其死亡后才发生效力的意思表示。法律规定,公民可以自己书写遗嘱,也可以请别人代为书写,即代书遗嘱。为了确保代书遗嘱的真实性,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但审判实务中,立遗嘱人、代书人、见证人由于缺乏对遗嘱方面法律知识的了解,导致所立遗嘱无效的情况较为常见。  相似文献   
90.
本文对德国目前意思表示构成要件理论进行了全面的综述。并在此基础上,抛弃了传统意思表示理论中行为意思、表示意思和效果意思三分的意思表示内部构成要件。分别在能力上的要件、意图上的要件和实质的条件三个方面对意思表示内部构成要件进行了论述。在能力上的要件方面,认为行为意思这个概念并非适当的规范性标准;对于意思表示的归责,重要的并非是否存在行为意思,而是自由形成意思的能力。在意图上的要件方面,认为表示意识并非恰当的术语,沟通意思和参与意思才是意思表示的在意图上的构成要件。在实质的条件方面,认为不应把实质的决定自由一般性地作为意思表示的生效条件。最后认为意思表示应被理解为效力表示,即"应如此发生效力"的表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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