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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表见代理制度存在功能性重叠。授权行为与其基础法律关系可以区分开来,但不应当无因化。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之结构简单、僵化,无法将恶意及有过失的相对人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导致价值实现的偏离,也不能彻底排除内部关系对外部关系的影响力,只能在有限的范围内粗糙地实现保护信赖之任务。表见代理制度则是直接围绕信赖保护问题本身来进行制度设计,其法律构造极具弹性,容有进行价值衡量的必要空间,故应废弃授权行为无因性理论,而采授权行为有因构造加表见代理的制度框架。 相似文献
212.
善意取得制度是非依法律行为引起物权变动的重要类型。自《物权法》明确规定善意取得制度(第106条、第107条)以来,实践中相关案例频频出现,不乏一些复杂疑难案例。本文以一起42年前的房屋买卖合同案为例,就《物权法》、《合同法》视野下的善意取得与表见代理问题进行了简要的评析。 相似文献
213.
214.
215.
徐格明 《中共成都市委党校学报》2008,(6):73-75
为了引起立法机关的重视,更好地完善我国的表见代理制度,特对表见代理构成要件及司法认定作一浅显的探讨,以更好地保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216.
德国学者论及的代理授权无因性原则,以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分离为主要内涵,与我国学者所构想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瑕疵不影响代理授权行为效力的无因性大相径庭。代理授权行为并非给予行为,不能类比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将其无因化有悖于社会关系的正常逻辑。代理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之间在内容上虽可以分离,但是在效力上具有牵连性,基础关系上的效力瑕疵会导致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由此所形成的权利外观,应当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217.
关于表见代理理解与适用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应限于委托代理,不应扩大到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表见代理于夫妻日常事务原则上无适用余地。判断某一凭证可否作为“权利外观”,首先要考虑其是否蕴含本人对行为人授权的意思,同时应考虑交易习惯等因素。近亲属和“表见近亲属”关系不能当然视为“权利外观”,但“表见夫妻”关系在家事代理的范围内可以成立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应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判断标准一般是看本人是否已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相对人应为“善意且无过失”,判断应考虑其是否已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表见代理本身不蕴含相对人选择权,不能依据表见代理制度赋予相对人以选择权。在现行《合同法》规定下,不能要求被代理人和行为人共同向相对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18.
表见代理制度的司法适用——以涉建设工程商事纠纷为对象的类型化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涉建设工程买卖、租赁、借贷等商事纠纷呈高发态势.这类纠纷大多发生于施工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日益普遍的背景之下,一些挂靠建筑单位的项目经理等实际施工人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借贷等行为,频频引发债务纠纷.~[1]所涉债务应由建筑单位还是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抑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19.
房屋买卖中的合同诈骗行为方式宜作扩张解释。被认定为诈骗罪的被害人不一定是最后损失承担者。刑法上认定合同诈骗成立,不必然导致民事领域该合同无效。合同效力的认定及房屋产权归属,应适用民法相关规定。同一案件中,刑法上的合同诈骗罪与民法上的表见代理可以并存。刑法侧重于对反面破坏行为的打击以保护法益、维护社会秩序,民法侧重于正面的设计制度以引导交易安全、高效进行,这种差异导致在财产犯罪、重婚罪、合同诈骗罪等领域出现刑民冲突的表象。刑民调整方式各异,但最终之价值目标却相同。 相似文献
220.
外观主义旨在保护因信赖外观权利或者外观授权而与无实际权利的当事人进行交易的相对人,系以牺牲真正权利人的利益为代价保护相对人的交易安全,其正当性应由立法者进行权衡并内化为具体制度,因此裁判者不能脱离具体制度泛化地运用外观主义作为裁判的依据。在现行法上,善意取得、登记对抗、表见代理(代表)等制度都体现了外观主义的法理,但各个制度在法律构造上并不相同,适用范围也各异。司法实践中,外观主义还常常被滥用于一些与交易无关的不动产或股权权属争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等,其根本原因在于裁判者误将法律关于权利推定的规定等同于外观主义,从而忽视了权利推定本身的制度逻辑。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机关无论是依据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还是针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作出裁定,都是运用权利推定的结果。而在执行异议之诉或者确权之诉中,尽管登记权利人最终仍有可能被认定为真正权利人,但这并非外观主义作用的结果,而是适用权利变动规则的结果。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