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获取类型
收费全文 | 225篇 |
免费 | 7篇 |
专业分类
工人农民 | 1篇 |
世界政治 | 11篇 |
法律 | 145篇 |
中国共产党 | 5篇 |
中国政治 | 23篇 |
政治理论 | 3篇 |
综合类 | 44篇 |
出版年
2023年 | 7篇 |
2022年 | 5篇 |
2021年 | 4篇 |
2020年 | 9篇 |
2019年 | 8篇 |
2018年 | 1篇 |
2017年 | 4篇 |
2016年 | 4篇 |
2015年 | 3篇 |
2014年 | 11篇 |
2013年 | 11篇 |
2012年 | 17篇 |
2011年 | 15篇 |
2010年 | 12篇 |
2009年 | 16篇 |
2008年 | 21篇 |
2007年 | 11篇 |
2006年 | 13篇 |
2005年 | 12篇 |
2004年 | 9篇 |
2003年 | 6篇 |
2002年 | 8篇 |
2001年 | 5篇 |
2000年 | 14篇 |
1999年 | 3篇 |
1996年 | 2篇 |
1984年 | 1篇 |
排序方式: 共有23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3 毫秒
221.
222.
223.
对票据无权代理与越权代理的规制,域外法主要存在二元模式和统一模式,而我国《票据法》第5条第2款采取新二元模式。但此三种规制模式均有一定的缺陷,相关学说调整亦有内在的逻辑障碍。在《民法典》视阈下,票据无权代理不应有狭义无权代理和越权代理之细分,宜将两者一体构造为票据表见代理,从新二元模式转型为新统一模式,由本人而非代理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表见代理的解释论仍须扎根票据行为的要式性、文义性、独立性和无因性等基本原理,故而票据表见代理所保护的第三人仅限于直接相对人,票据表见代理可类推适用于为组织的票据无权代行、票据无权代表,但不得适用于或类推适用于票据伪造。 相似文献
224.
基于表见代理而骗财的场合,相对人“得其所欲”,实现了其交易目的,从而未发生财产损失,行为人不成立对相对人的二者间的(合同)诈骗。表见代理人的行为因不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其对财产的占有是通过欺骗手段从相对人处骗得的,行为指向的对象是相对人的财产,而非被代理人的财产,故而不成立职务侵占罪。表见代理人从相对人处受领财产,意味着被代理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消灭(因而遭受了财产损失),但该债权的消灭并非表见代理人转移了占有的结果,相反,系因表见代理人通过欺骗行为,使得相对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的结果,所以不成立对被代理人的债权之盗窃。从行为构造上看,表见代理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欺骗相对人,使之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导致被代理人遭受财产损失,构成三角诈骗。不同于传统的三角诈骗,作为受骗者的相对人虽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只因表见代理制度强制赋予了被代理人承担授权之责的效果,其交付了财产或者承担了民事债务,但未获得相应的对价,因而发生财产损失,构成新型的三角诈骗。 相似文献
225.
《法制博览》2019,(27)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商事交易规则和交易习惯逐步形成,司法实践中对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效力评价的考量因素也逐渐发生变化,由最初的侧重促进交易、保护担保人利益转变为维护公平、尊重担保人真实意思表示。而我国《公司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对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的规定也较笼统,这使得担保交易当事人在评估交易风险时缺少明确的法律指引,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1],间接造成了审理机关甚至最高人民法院对相似案情的法律判断不一。本文将以法律规定为依据,根据最新的司法实践经验,就有限责任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作出、有限责任公司及交易相对人权益的保护、表见代理、对外担保效力的考量因素等方面作出逐一的论述。本文下述的公司仅指有限责任公司。 相似文献
226.
德国学者论及的代理授权无因性原则,以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分离为主要内涵,与我国学者所构想的基础法律关系的瑕疵不影响代理授权行为效力的无因性大相径庭。代理授权行为并非给予行为,不能类比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将其无因化有悖于社会关系的正常逻辑。代理授权行为与基础法律关系之间在内容上虽可以分离,但是在效力上具有牵连性,基础关系上的效力瑕疵会导致代理授权行为无效。由此所形成的权利外观,应当适用表见代理制度,以保护交易的安全。 相似文献
227.
关于表见代理理解与适用的几个疑难问题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表见代理的适用范围应限于委托代理,不应扩大到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表见代理于夫妻日常事务原则上无适用余地。判断某一凭证可否作为“权利外观”,首先要考虑其是否蕴含本人对行为人授权的意思,同时应考虑交易习惯等因素。近亲属和“表见近亲属”关系不能当然视为“权利外观”,但“表见夫妻”关系在家事代理的范围内可以成立表见代理。本人可归责性应作为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其判断标准一般是看本人是否已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相对人应为“善意且无过失”,判断应考虑其是否已尽到谨慎审查义务。表见代理本身不蕴含相对人选择权,不能依据表见代理制度赋予相对人以选择权。在现行《合同法》规定下,不能要求被代理人和行为人共同向相对人承担责任。 相似文献
228.
表见代理制度的司法适用——以涉建设工程商事纠纷为对象的类型化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近年涉建设工程买卖、租赁、借贷等商事纠纷呈高发态势.这类纠纷大多发生于施工挂靠、转包、违法分包等不规范经营行为日益普遍的背景之下,一些挂靠建筑单位的项目经理等实际施工人以单位名义对外从事买卖、租赁、借贷等行为,频频引发债务纠纷.~[1]所涉债务应由建筑单位还是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抑或双方承担连带责任,法律没有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229.
230.
我国《合同法》第49条模糊的规定了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表见代理案件总出现“同案不同判”的情况,只有以立法形式严格表见代理制度的构成要件才能彻底解决这种状况.任何制度的构建都有一定的价值衡量,价值衡量决定制度的构成要件,那么,表见代理制度同样也应当依据价值衡量决定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