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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
孙畅阳 《法制与社会》2011,(26):260-261
提要我国保险法2009年修订对被保险人合作义务做了一些修改,但是并未形成统一的责任规定。从美国的司法经验来看,总体上对被保险人的合作义务在司法审查上趋于宽松。被保险人的合作义务在实质上属于平衡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一个平衡阀,综合考虑合作义务条款的目的与宗旨,我国在司法上宜设置善意原则和重大情节标准,切实保护好保险消  相似文献   
102.
【裁判要旨】保险事故非因被保险人的过错所引起,此时,发生保险合同关系及侵权关系的竞合,保险公司不能以被保险人无过错而主张免责。  相似文献   
103.
保险代位权的目的在于维护保险人的权益。在不足额保险中,当作为保险事故责任人的第三人的财产不足以同时满足保险人的代位请求权和被保险人未得到补偿部分的损害赔偿请求权时,关于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对第三人的请求权是否有先后顺序的问题,立法上大致存在三种操作模式:被保险人优先原则、保险人优先原则和比例原则。被保险人优先原则存在理论上的缺陷和操作上的不便。比例原则不仅有民商法基本理论的支撑,而且对于维护公平正义以及防止被保险人的投机行为有着重大作用。  相似文献   
104.
保险利益原则虽有助于区分、限制赌博,防范道德风险,却也诱发了逆向道德风险,并有碍于保险制度风险移转功能的实现。在补偿保险中,由于法定保险利益并非区分赌博与保险的必要条件,加之损害填补原则可以替代实现道德风险的防范功能,故应废除保险利益原则。对于一般性给付保险,可以被保险人的同意替代保险利益原则,以体现和强化对人格利益的尊重与保护。在道德风险后果极其严重的死亡给付保险中,可通过被保险人同意与保险利益原则的双重要件来限制道德风险,但保险利益主体应是受益人。  相似文献   
105.
来稿摘编     
  相似文献   
106.
涂玉珍 《中国律师》2003,(10):37-38
保险合同转让一般是指因保险标的转让而导致的被保险人变更。随着经济的迅猛发展,物权、债权流转加快,保险标的的流转现象时有发生,保险利益的来源也越来越广。但因为保险合同本身是风险的聚集与分散,保险合同具有最大诚信性与射幸性的特点,因此,我国保险法对保险标的的转让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相关保险条款也做了具体的规范。但是,在保险实践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往往忽略这些规定或约定,导致保险合同纠纷屡见不鲜。另外,因为相关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个案中不同的判决理念、法律依据可能会导致类似案件完全不同的判决效果。本文拟结合案例试…  相似文献   
107.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应对被保险人的人身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要求征得被保险人同意。同时,保险利益主义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防止赌博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意权的行使,应由被保险人本人在保险合同中签名表达。若由投保人表达而保险人不知的,则应由投保人承担全部缔约过错责任;若保险人明知是由投保人代为签名表达的,则保险人负有提醒告知之义务,否则,也应适当承担缔约过错责任,向投保人赔偿部分信赖利益损失。  相似文献   
108.
基于韩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立法规定,结合韩国法院的相关判例,从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行使条件入手,对作为代位求偿权行使对象的第三人的范围、保险人部分赔付或自愿赔付等情况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成立与否等问题进行较为深入和详尽的介绍。  相似文献   
109.
兰松  牛聪健 《实践》2014,(7):41-41
<正>2009年,娜某为其子李某在保险公司入了两份保险(分红型),约定保险期从2009年2月26日至2075年2月25日止,每份保险基本金额为5万元,每年每份保险费为7750元,如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日起1年后至年满80周岁保单生效对应日期间因疾病导致身故,保险人按被保险人身故时基本保险金额与累计红利保险金额之和的三倍给付保险金,同时保险合同终止。娜某从2009年开始连续缴纳两年保险费。2010年,娜某之子李某因突发疾病身故,娜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以解除合同为由只退还缴纳的保险费,遂娜某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相似文献   
110.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2条第2款是一个对海上保险中被保险人告知义务履行范围的限制。根据该条款,在保险人没有做出询问的情况下,对于保险人知道或者一个谨慎的保险人在通常业务中应当知道的情况,被保险人无需告知。保险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承保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具体做出承保决定的人对有关情况的知情应该归属于公司。公众知晓的情况,保险人通常承保的保险标的之一般属性,或通常承保的贸易之一般实务或贸易限制或通常可能发生的状况等,属于保险人应当知道的情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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