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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11日,广东惠州市博罗县3名初中生手牵手救落水同伴,却不幸滑入江中致5人溺亡一事引发网友唏嘘。近日,有网友翻出央视少儿频道去年一则动画公益广告,指责其“见义勇为人人夸”的内容有误导之嫌。(5月14日《新快报》) 相似文献
32.
春秋时期,孔子带领弟子们周游列国。在蔡国的日子里,孔子给弟子们讲仁,讲见义勇为。其弟子宰予问孔子有人落井,跳下去救是仁和见义勇为,不救是见死不救是不仁。孔子回答说可以用其他办法救。据悉,这就是"见死不救"的成语表达。可见,早在当时,孔子就已经点明了"见死不救"是一种"不仁"。所谓"不仁", 相似文献
33.
广东佛山的“小悦悦事件”,正让那些漠视生命、见死不救者受到人们道德上的谴责,也让中国开始反思国人的道德教育。“见义勇为”与“见死不救”是两种截然相反的社会行为,国外是否也存在路人冷漠,或救人反被讹赖的现象?其他国家又如何从法律法规方面对民众进行引导与约束? 相似文献
34.
一
事情从镇宁县讲起。前年12月22日,在浙江省武义县泉溪镇打工的我省镇宁县龙江镇二村村民燕呜,奋力营救一名不慎落水的青年后悄然离去,同观的群众根据燕呜仅说的一句“我是贵州人”和用手机拍下的照片人肉搜索英雄民工,引发回报英雄温暖等系列感人故事,经新华社、《浙江日报》等新闻媒体和近百家网络持续关注,“布衣哥”迅速在网络媒体串红。 相似文献
35.
36.
论英美法上的“好撒马利亚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昊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4):58-81
"好撒马利亚人"这一称谓源自圣经,在英美法上被用于指称无义务而帮助处于危难者的人。对于救助他人,普通法传统的规则是,在缺乏特殊的情景或特殊的关系时,人们不负有救助他人免遭危险的积极义务,仅在部分地区存在规定了一般救助义务的刑事立法,但实际上并无太大效果。英美法存在着"禁止好管闲事"的原则,好撒马利亚人原则上不享有报酬请求权或费用偿还请求权,但在急需的情形下例外,作为救助人的好撒马利亚人可以基于回复法享有费用偿还请求权,若其是职业人士,还享有报酬请求权,这些请求权不以救助成功为前提。不过有学者认为,应通过社会保障或公共基金机制来鼓励救助生命。若好撒马利亚人遭受损害,还可以基于侵权法向因过错肇致危险者请求赔偿,不受"可预见性"规则的限制。在其因救助给被救助者造成损害时,还享有好撒玛利亚人法赋予的豁免权。英美法在激励政策上,多求助于回复法和侵权法等多种分散制度来解决救助者的求偿问题,呈现碎片化的样态。 相似文献
37.
日前,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山东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条例》。《条例》专门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符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纳入住房保障体系,优先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或者发放住房租赁补贴;对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应当优先给予安排。"(10月8日《齐鲁晚报》)近年来,为鼓励和褒奖见义勇为行为,各地在不断提高优抚标准的同时,推 相似文献
38.
叶名怡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4,17(4):21-36
法国首度将不救助行为予以犯罪化始于维希政权,并为之后刑法典所继承。三类不救助犯罪包括不阻止犯罪、见危不救和不救灾。构成要件包括:他人处于危境、救助无危险、故意不救助。刑法上的行为规范同时设定了民事义务,故不救助构成侵权。救助者在施救过程中对被救助者或第三人造成损害的,除重大过错外不承担责任。施救过程中造成自身损害的,救助纵无效果,亦可基于侵权、准合同以及救助合同等向被救助人求偿;若因第三人所造成的危险而受损害,则可基于侵权责任向该第三人索赔。 相似文献
39.
《精神文明导刊》2013,(12):6-6
2013年11月1日((现代金报》刊发邓海建的文章,文章提及见到女孩被人打劫,小蔡不顾自己已有5个多月的身孕,冲上去抓贼。最后,歹徒被抓住了,她也流产了。一个女孩子,临危不惧且古道热肠,在今天的社会来看,恐怕也会让不少男子汗颜。只是,结局不是皆大欢喜,因为见义勇为,小蔡的孩子没了,于是一个亘古不灭的价值纠结就呈现出来了:义利之间,何以取合?中国自古就有“礼失求诸野”的说法,凡人小善,最为动人;但如果以之为道德范本,又会让舆论质疑这种表彰的价值理性——抓几个小偷,抵得上一条人命?道德行为总是有成本的,如果这个成本是金钱或者时间,度量的天平就不会失准——而一旦牵扯到生命,似乎就与这个时代人本的取向有所背离。就像专家所言,“可以喊旁边的人帮忙,一样能与歹徒做抗争”。 相似文献
40.
1985年12月14日夜,北京市某运输公司职工邓福民在上班的路上,遇见一车祸现场,在场的交通民警希望邓福民协助抢救伤员。邓在抢救伤员时,被过路的汽车撞伤,后经医院诊断为“脑挫裂伤,脾破裂,颅内血肿”。邓福民认为,自己在上班的路上见义勇为而负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应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但是他所在的单位一直不为他呈报工伤,工伤得不到认定,1994年北京市海淀劳动局经仲裁认定其为工伤并鉴定工伤7级。但是其单位仍不予理睬,于1998年单方终止了劳动合同,邓福民的生活陷入窘境。邓多次走访有关部门,得知北京市劳动局工伤处对他的伤情未给予工伤认定,也未出具不认定的书面意见。北京地方新闻媒体就此事做了报道,许多热心读者对邓福民的遭遇表示了极大的同情。 今年1月3日,邓福民向北京市宣武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劳动局履行工伤认定的法定责任,赔偿经济损失。4月24日法院下发判决:邓福民多次向北京市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意愿,作为企业劳动者工伤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的郑州市劳动局应履行法定职责。见义勇为者终于得到了法律的支持。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