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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7,(1):127-133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构建是司法改革的重点。构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利于在制度上贯彻宽严相济的政策理念,缓解司法机关案多人少的矛盾,优化司法资源配置,提高司法效率。然而,司法资源的节约就不得不考虑其对个案实体正义的影响。现有的制度构建中对实体正义的保障中强调了坚守证明标准,不得转嫁证明责任,侦查阶段不得进行协商等程序性问题,而忽略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的考察。旨在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体法层面和程序法层面分别讨论认定被告人自愿性的评价标准,厘清不同评价标准背后的依据,探讨认定被告人自愿性时应当纳入考察的因素以及采取的认定方法。 相似文献
22.
随着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犯罪与日俱增。面对如此状况,我国刚刚生效的《刑法修正案(八)》对老年人犯罪作出从宽处罚的规定,这不仅具有坚实的理论根据,也符合社会现实。但对老年人从宽处罚,其内涵丰富又不应仅仅限于《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有必要做进一步的探索和展开,以及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相似文献
23.
杨立新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19,27(1)
2018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认罪认罚从宽确立为一项重要诉讼原则,并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了系统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吸纳先行试点经验基础上成功立法的典范,准确理解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必须进一步厘清试点过程中反映出来的实体认定与程序适用方面的问题。严格依法认定认罪、认罚与从宽,改进值班律师制度、规定程序转化机制以确保认罪认罚自愿性,正确把握量刑建议的性质、完善量刑协商程序,优化审查起诉模式,确保证明标准不降低等,对于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24.
25.
周淑婉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9,33(2)
2018年新《刑事诉讼法》正式确立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观点提出应限制甚至取消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对此,理论界存在各种声音,司法实践中也无统一的做法。上诉权是被告人的法定权利,上诉具有纠错、维权功能,保留上诉权体现了刑事诉讼追求的公正价值。从刑事诉讼客体理论和刑事诉讼构造模式分析,上诉权的保留有其必要性。因此,不应当对认罪认罚从宽案件被告人的上诉权设置任何限制条件,更不应取消该权利。 相似文献
26.
《Journal of Sichuan Police College》2019,(3):98-103
从比较法的视野上来看,协商性司法呈现出两种典型模式,即美国的控辩协商式和德国的法官主导式。与前两者不同,我国推行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在检察官的主导下进行的,检察官对协商的过程和结果起到了控制性的作用。诚然,这与我国检察官所处的诉讼地位与肩负的法律职能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但为了防止检察官与被追诉人在协商过程中的差距过于悬殊,有必要从转变价值观念、调整协商主体和加强司法干预入手,实现从检察官的完全主导走向有限度的主导。 相似文献
27.
根据对法治的一般理解,法官角色应该是中立的,不应该也没有动力与辩方进行任何交易,但事实并非如此。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审辩交易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现象。一般表现形式是法官劝导、引诱甚至胁迫被告人认罪,承诺如果被告人认罪将对其从轻处罚,在被告人认罪后,法官一般也能够如实履行承诺。 相似文献
28.
29.
刑罚正当化语境下的认罪协商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认罪协商制度不仅具有程序法上的效率优势,更是实体法意义上刑罚正当化根据的具体表达和实际应用,认罪协商制度的认罪和量刑建议过程即是刑罚正当化的实现过程.所以要厘清认罪协商的刑罚正当化根据:即侧重特殊预防的刑罚目的、但又兼顾了一般预防和报应的效果实现,并以此为目标进行认罪协商的配套设置.而我国未来构建真正有效的认罪协商模式除了需要构建具体协商程序之外,更为重要的是采用规范的方式对实现刑罚目的正当性的认罪协商实体内涵进行具体规范,方能保障认罪协商的实体法功能实现. 相似文献
30.
通过比较分析法与实证研究发现,要实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所追求的繁简分流的价值目标,关键措施在于检察机关不起诉裁量权的扩张.但是检察机关的权力一扩张就容易使公安机关的侦查权和法院的审判权被架空,会导致被害人和被追诉人的合理权益受到威胁.因此,为规范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不起诉裁量权,我国应借鉴德国、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完善检察机关的外部与内部制约机制,加强律师对案件当事人的保护,构建事前异议、事后救济程序.以期检察机关能在法律的框架内充分行使不起诉裁量权,真正落实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