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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范媛媛 《广西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2):95-98
我国减刑制度是自由刑执行中的重要制度,其以罪犯人身危险性是否已经消失或消灭程度为判断尺度与标准。在我国刑法中以确有悔改表现作为人身危险性消灭的重要体现,也即减刑的重要条件,而对于这一标准的细化又从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予以规定。就目前法律的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的内容来看,关于确有悔改表现的规定依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加以改革和完善。 相似文献
212.
范凯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4,(1):195-195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罪犯认罪悔罪是其减刑、假释的必要条件。而现阶段,我国执行机关在认定罪犯的认罪悔罪态度上存在诸多问题,这不仅不利于刑罚目的的实现,也不利于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监所检察部门应当积极发挥主观能动性,准确认定罪犯认罪悔罪态度,更好地行使法律赋予的监督职权。 相似文献
213.
214.
215.
216.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1,(5):16-26
当前认罪认罚从宽领域中,为避免被害人参与影响办案机关与被追诉人达成合意,被害人的主体性存在被边缘化的问题。这主要是因为,虽然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均以合意为运行基础,但由于合意过程中参与主体利益博弈存在冲突,导致二者之间存在制度竞争。为解决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弊端,协调认罪认罚从宽与刑事和解的制度冲突,应当将被追诉人认罪作为程序整合的联结点。通过拓展刑事和解的适用范围,强化被害人谅解对刑事责任从宽的影响力,将被害人纳入值班律师服务对象范围等具体措施,确认被害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体性地位,可有效化解认罪认罚从宽与和刑事和解制度共同面临的正当性质疑,解决刑事和解被虚置,以及认罪认罚从宽被害人权利保障不足的问题。 相似文献
217.
李繁博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5):81-8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突破了原有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司法模式,是我国诉讼法体系的跨越式发展和创新,也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具体体现.《刑事诉讼法》赋予了检察机关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主导地位,检察机关谨慎严格地行使权力是保障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稳步实施的关键之处.但是该制度运行下检察机关权力的行使还存在着一些不太符合诉讼精神的问题,如量刑建议范围过大、控辩协商机制不完善、值班律师参与权得不到保障等.这些问题会损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影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推进、降低司法机关的公信力,迫切需要检察机关深入探索并及时纠正. 相似文献
218.
陈影珊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21,(5):86-91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被追诉者认罪认罚后反悔的情况屡屡发生.由于现行刑事诉讼法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统一的规范,实践运用中出现了被追诉者滥用反悔、反悔后有罪供述不排除等诸多问题.赋予被追诉者认罪认罚反悔权确有其正当性,有必要在法律规范层面予以承认.然而,无限制的反悔却极可能引发诉讼程序拖沓等弊端,从而贬损司法效益.因此,有必要对反悔权在时间、条件、后果等方面设定合理限制:时间方面,允许反悔的时间范围,应设定为从侦查阶段到一审判决做出前.条件方面,允许被追诉者在法院审查认罪认罚协议前可自由反悔.法院审查后反悔,则需要提出并论证公正且合理的理由.后果方面,反悔后原则上应排除有罪供述,但被追诉者在讯问人员变更或诉讼阶段推进后做出的重复供述则无须排除.此外,倘若被追诉者在法院审查后恶意反悔,在先有罪供述仍可作为弹劾证据使用. 相似文献
219.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1,(1):124-138
包容关系论、交叉关系论和并列关系论的方法论,不能为司法实务将自首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前提,自首与认罪认罚混同裁量的存在论提供理论支撑。立足于《刑事诉讼法》和《刑法》的规范文本、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文义基础和司法存在论(如何存在),将认罪认罚从宽与自首界定为两个并列、双向选择关系,既可以减少事关两者关系的理论之争,也可以促进理论与实践的融合。前者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内容与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功能的并列。后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人民法院双方主体的选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启动前后自由地选择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是在程序启动后,增加了认罚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同程序阶段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效用做出减轻或从轻处罚的评价。 相似文献
220.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21,(2)
自愿性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生命线。保障认罪认罚案件中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就是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反悔既包括对认罪的反悔,也包括对认罚的反悔。反悔权既可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行使,也可在审判阶段行使。反悔权的行使不仅有法律规定,而且还具有法理上的正当性和制度规则间的协调性。不同的案件,反悔的原因也是各异的。但总的来看,大多数反悔是基于量刑问题,要么是被追诉人技术性上诉,要么是法院在检察机关所提量刑建议之上进行量刑。同样,在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三阶段,反悔的行使方式、效果也是不一样的。审判阶段的反悔体现为上诉。反悔不仅引发程序的转换,也会对证据能力、证明力和证明标准以及量刑产生影响。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