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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
被告人质证权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历次修改中均未明确规定.但立法未动,解释先行,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20条明确规定在分案审理中应当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该司法解释虽为有权解释,却是一种无源解释.通过以"质证权"为关键词对法律规定和裁判文书进行检索,发现我国被告人质证权已然完成了权利法治化"三步曲"的前两步——不仅在个案裁判中得到特殊化救济,还获得了司法解释的规范化续造.与此同时,庭前会议、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等新兴诉讼程序给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带来了新的改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被告人质证权的实现也产生重要影响.在分析影响被告人质证权实现的消极因素基础之上,应当逐步推进以正式立法对被告人质证权进行法治化建构.  相似文献   
522.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质上是"协商性司法"的本土化表现,在两者机理存在交叠的条件下,探索该制度中内含的协商性要素便极具必要性,而探索的方向则是挖掘"协商性司法"与"对抗性司法"该两类模式间的联系。鉴于我国语境下的"协商"必然从"对抗"中萌芽,且对抗性司法又须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理念的落地为前提,因而,欲使该项制度就其附着的多元价值得到合理演绎,不仅需要与诉讼程序多样化的需求相适应,还应依照不同价值的特性适配以恰当的衔接机制。显然,审判中心诉讼格局的形成有可能为"重罪琐案"中控辩关系的重构加注推力,从而激活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长期隐匿的"协商性基因"。  相似文献   
523.
正众所周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人被判处刑罚后往往要送往服刑场所进行服刑或被执行死刑,面对数额较大的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及其家属没有能力或不愿支付赔偿金,附带民事诉讼判决的执行难问题长期存在,导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实现。与判决方式结案相比,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赔偿,可以让被告人深刻认识到其行为给社会造成的危害,给被害人及被害人家属带来的伤害,使其能从内心深处体会到刑罚的正当性与必要性,以使被告人认罪服法,接受改造,这是其一;其二,调解有助于被害人及家属遭受的物质损  相似文献   
524.
马明亮 《法学家》2020,(2):118-132,194,19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一个显著特征是存在一纸认罪认罚具结书。在法律属性上,该具结书不宜简单理解为保证书或者证明材料,应当视为一种刑事协议。它有破裂的多种可能性:被追诉人的反悔、检察官的变更起诉或者法官的不予采纳。协议破裂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典型的"肥尾风险",发生概率很小但影响很大,处理不当将会引发难以估量的反噬风险。未来的制度完善,应以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与正当预期利益的平衡为原则,构建协议破裂与程序反转的正当规则。被追诉人的反悔权应当有所限制,分为正当反悔与不正当反悔,并适用不同的反转程序;检察官应遵循禁止违反承诺原则;法官不采纳具结书应遵循"事先告知、听取意见与可撤回"的正当程序。唯此,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才不至于让被追诉人误读为获取有罪供述、打击犯罪的一种精巧安排,该制度才能走得更远。  相似文献   
525.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事逮捕措施是刑事诉讼体系重要组成部分。对抽样的300份裁判文书进行统计学实证分析发现,除犯罪嫌疑人是否认罪认罚以外,其是否涉嫌严重犯罪以及是否存在如自首、坦白等其他酌定量刑情节,于司法机关是否对其适用逮捕措施存在显著相关性。犯罪嫌疑人所涉罪行的犯罪对象和犯罪客体所受损害越严重,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概率就越大,相对而言其是否认罪认罚对逮捕的影响便有所式微。可借鉴"报应补偿"理论解释这一现象,认罪认罚制度在未来将作为我国刑事诉讼体系的主干,应充分发挥其程序性利益供给效能,在完善制度运行的同时,也能有效改变司法机关审查逮捕的考量思路。  相似文献   
526.
527.
528.
529.
认罪认罚量刑从宽规则,是认罪认罚量刑从宽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流程和计算方式。量刑从宽规则应是基础规则和个案评估的结合,即对被追诉人量刑从宽时,应先根据基础规则确定一个笼统的量刑从宽幅度,然后再根据个案情况对这一量刑从宽幅度进行适当的修正(扩大或者限制)。为实现量刑从宽幅度在宽泛和具体之间的平衡,我们需要强化被追诉人的主体地位、保障被害人的参与权并实现量刑建议的精准化。  相似文献   
530.
认罪认罚的轻刑案件一审宣判后,被告人以"留在看守所服刑"为由提起上诉,司法实践时有发生,这种无实质意义的上诉本质是被告人通过拖延时间所作出的刑事诉讼时空选择。通过对179个上诉案件的分析,梳理案件的基本特征、留所服刑的具体理由与提出方式、法院的评判应对,指出留所服刑的成功率高达四分之三,被告人时空选择的主体性地位凸显。认罪认罚案件的上诉权有取消之声、限制之争,以留所服刑为由的上诉是权利善用而非滥用,应当以尊重短刑犯服刑场所意愿为原则,赋予法院对短刑犯的服刑场所决定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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