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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让与担保在物权化之后,与动产抵押在功能、性质、设定、公示等各方面完全相同,面临同样难以圆满解决的公示等难题.在考察大陆法系各国立法例的基础上可以发现,让与担保产生的直接原因就在于动产抵押制度的缺位.在适用范围一致的前提下,两者既没有共存的必要,也不具有共存的可行性.动产与不动产存在质的差别,动产抵押制度的存在并没有造成抵押权理论的混乱,更不会破坏民法物权体系的完整性.废除动产抵押制度无助于问题的解决,反而徒增制度变革的成本.动产抵押在我国已成为担保债权的重要手段,对社会经济发展也已有相当程度的贡献,故我国应进一步完善动产抵押制度而不移植让与担保.  相似文献   
42.
李宇 《法学研究》2022,(6):93-112
民法典保理合同章呈现浓郁的议题色彩,存在保理交易特别规范和债权让与一般规范交织、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规范共存等现象。议题式的法典仍需体系化地适用。保理法再体系化的要义在于:在民法典之外,确立保理交易法与保理业法的合理区隔;在民法典之内,对保理合同章的诸规范作层层拆分、还原,发掘其中的总则性规范品性,最大化地发挥其统领债法及贯通债物二法的体系效益。保理交易法具有价值中立性,不含管制目的;保理业法关于主体、客体、内容等事项的监管规定不影响保理合同构成与效力,亦不影响保理合同章中债权让与规范的适用。有追索权保理规范兼具让与担保一般规范的意义,可以为各类让与担保提供支持。应收账款转让登记制度外接质押登记制度和其他登记对抗主义规则,彼此的外观歧异并不意含内在差别,而是基于同一法理:应收账款转让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扣押债权人、破产债权人等第三人。登记作为公示方法具有压倒性优势,民法典第768条中的通知对抗规则和按比例取得规则仅具理论意义。  相似文献   
43.
我国应在物权法中设立让与担保制度,将其作为独立的一章,置于典型担保之后,在让与担保的法律构成上,应采纳非典型担保物权的法律构成,在保护设定人的利益,解释在库商品让与担保和设定人取回权上更能符合逻辑的推演,也更能体现让与担保的担保特性。我国让与担保的标的应适应经济发展要求适用于企业担保、在库商品等构成分子流动的集合物,以及楼花按揭和新形成或尚在形成中的权利三类。在解决相应问题之后,让与担保制度在我国发挥其优势,为社会经济开辟一条融资的新渠道。  相似文献   
44.
在债权让与中,让与人应保证其对所让与的债权享有合法的权利,否则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仅及于被让与债权的"真实性",并不及于其"信用性"。我国《合同法》没有对债权让与中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作出规定,要想建立较为完善的债权让与制度,完善我国合同立法,应将让与人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规定于我国未来的债权让与制度中。  相似文献   
45.
论租赁权的非物权化进路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租赁权一直是个含混不清的概念,租赁权的"债权说"、"物权化说"和"物权说"都存在着结构性硬伤,"买卖不破租赁"更是从文意到规则内容皆疑窦丛生。中国语境下的租赁权的法律调整,应当沿着一条非物权化的进路进行。"让与破除租赁"应当成为租赁关系下支配状态的效力法律规制的逻辑原点和一般准则。  相似文献   
46.
仲裁条款是否随着债权合同的让与而对债权受让人当然发生法律效力取决干如何解释仲裁条款的法律属性。仲裁条款作为争议解决的条款具有相对的独立性,怛又不能完全独立于合同本身。因此,在债权让与合同中,仲裁条款作为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应当与合同整体转让,对债权受让人当然发生法律效力,除非受让人明确表示反对。  相似文献   
47.
我国“以房养老“模式的法律分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许芳  范国华 《行政与法》2006,(12):119-121
“以房养老”模式是帮助老年人在不出售房屋的前提下将房产套现,以现金保障老年生活的模式设计。基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不充分和社会养老保障体系不健全的现实状况,文章认为我国引入“以房养老”模式只是时间的问题。文章对大陆法系由来已久的让与担保理论进行分析,提出我国“以房养老”模式的法律框架,从而形成符合我国实际的有效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48.
反向住房抵押贷款是为了使老年人将房屋抵押后仍可以继续居住,以实现养老或者增加老年人收入的模式设计,因涉及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社会影响较大。文章首先阐明了反向住房抵押贷款的概念和特征,分析其法理基础,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再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分析反向住房抵押贷款制度在我国实行的可行性和障碍,从法律的角度来研究反向住房抵押贷款。  相似文献   
49.
《北方法学》2021,(6):60-72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让与通知为债权让与对债务人发生效力的法律要件,在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的情形下,应从解释论上认为当让与人将债权让与通知债务人之后,无论债务人是否积极地知悉债权让与实际上未发生或者无效,一般都能成立债权表见让与。不过,债务人若根据生效的司法裁判文书知悉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的,鉴于司法裁判具有较强的公信力,债务人不能再继续信赖让与人之通知的正确性而认为债权让与有效。在成立债权表见让与的情形下,债务人可以凭借通知信赖债权让与有效而向受让人为免责性清偿等行为。此时,让与人只能向受让人请求不当得利返还。如果通知主体不是让与人的,或者债务人对债权让与未发生或者无效具有较大主观恶意的,均不成立债权表见让与,让与人不再对债务人承担债权表见让与责任。  相似文献   
50.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交易越来越频繁,不同市场主体多样化的需求催生多样化的合同。“以物抵债协议”和“让与担保合同”是社会实践中的热点,与其相关纠纷案件裁判思路的统--是《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的一个重点,但其并未以典型合同或担保物权的形式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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