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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案因其固有的“无现场”、“单线联系”和涉案主体的“共利共害”等特征 ,一直是司法实务的难点。行贿犯罪对转型期中国危害的严重性 ,使其成为司法工作的重点。从实证分析的角度 ,对该类案件的证据实务进行剖析 ,将为司法实务提供指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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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证据法学学术史上,吉尔伯特对于该学科的独立有着原创性的贡献,他在经验哲学基础上建立的证据法学体系,也是英美证据法的发端.在知识社会学背景下考察,吉尔波特的思想是与当时的科学自然主义和诉讼制度的变迁相联系的,因此他的理论既有开拓性的一面,但也存在着时代的局限性.这对于我们反思英美证据法的理论基础以及理性面对中国证据立法和证据法学研究,都有着重要的启迪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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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各地公证机构所办理的保全证据公证数量越来越多,种类也日趋丰富,公证员从中积累了丰富的行之有效的经验,并使保全证据公证越来越深入人心,成为公证业务发展的又一大领域,可谓成绩斐然。与此同时,面对形形色色的公证事项,公证员们一直试图寻求一般性的规律来指导保全证据公证实践,以保证公证书的应有效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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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刑事证据规则与全国性刑事证据立法相对应,我国各地广泛开展了制定和实施刑事证据规则的试点,具有一定的进步性,但又存在广泛的问题,其产生的动因主要是防止冤假错案,保持司法公正和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今后我国应该走全国统一刑事证据规则的道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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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分”与“民事法律行为”之关系——作为规定功能的法概念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初创时期的德国行政法借用民事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来建构其核心概念——行政处分,行政处分因而成为行政法上的法律行为;作为“规定功能的法概念”,法律行为与“私法自治”原则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在公法上也可以成为实践“依法行政”原则的手段。为了适应扩大诉讼救济范围的需求,行政处分概念与民事法律行为理论发生分殊,成为行政法上“法的行为”(Rechtsakt)。在社会法治国、行政国家的背景下,行政处分概念出现了向民事法律行为回归、“阶段化行政处分”等新的发展趋势,以克服传统行政作用方式的“僵硬性”。中国的行政法亦创设了类似于行政处分的具体行政行为概念,但由于对德国法上行政处分与民事法律行为源流关系的疏于整理,在相关的研究中出现了脱离学术传统、随意创设的局面。对这两个概念源流关系的梳理可以对国内相关的研究起到“正本清源”的作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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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389条第一款把“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作为构成行贿罪的必备要件;第二款规定,“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第二款是否以“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行贿罪的必备构成要件,多年来一直是理论界与司法实务界不断争论的问题。笔者认为,认定在经济往来中的行贿罪不需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其理由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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