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文章检索
  按 检索   检索词:      
出版年份:   被引次数:   他引次数: 提示:输入*表示无穷大
  收费全文   187篇
  免费   5篇
各国政治   4篇
工人农民   3篇
世界政治   8篇
外交国际关系   1篇
法律   71篇
中国共产党   32篇
中国政治   46篇
政治理论   12篇
综合类   15篇
  2023年   2篇
  2021年   3篇
  2020年   1篇
  2019年   4篇
  2017年   3篇
  2016年   3篇
  2015年   5篇
  2014年   15篇
  2013年   22篇
  2012年   23篇
  2011年   19篇
  2010年   17篇
  2009年   16篇
  2008年   15篇
  2007年   16篇
  2006年   5篇
  2005年   2篇
  2004年   2篇
  2002年   5篇
  2001年   3篇
  2000年   7篇
  1999年   1篇
  1998年   1篇
  1997年   2篇
排序方式: 共有192条查询结果,搜索用时 0 毫秒
191.
阮晨宁 《法制与社会》2013,(17):265-266
理论界对重大误解的内涵与外延、认定标准等问题讨论广泛。《合同法》仅规定重大误解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对其具体的适用规则、逻辑前提和法理内涵都没有进一步的具体规定。因此,如何从理论上真正把握因重大误解,是当前理论和实践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本文从重大误解的概念出发,就其在理解和运用中的一些思维偏差,做出进一步解释与阐释,旨在更好的理解重大误解的制度内涵。  相似文献   
192.
我国民法“重大误解”极可能是借鉴苏俄民法,而后者却受到德国法的重大影响。但我国立法的继受混合而间接,亦未结合理论建构,发端于继受过程中的“误解”一语的不当使用造成了司法实践的混乱。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为国民政府立法院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修改制定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典”。其意思表示错误部分的规定亦大多源于《德国民法典》。但其第88条第1款规定中“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为意思表示”之规定虽源于德国,却与德国法规定及解释皆不相同。这一问题在司法中造成了混乱,而学说也未能找到妥当的解决方案。建议在我国民法总则的立法中回归传统民法意思表示错误的概念,并明确其构成要件。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