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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
城市重大火灾隐患存在的原因
火灾隐患主要是指在工业、交通、农业、商业、科研、文化、教育、体育、卫生及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存在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这种行为有导致火灾的可能性或在火灾发生时会产生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笔者认为,城市重大火灾隐患存在的原因主要有如下十个方面。 相似文献
292.
2008年5月12日14时28分,四川汶川发生里氏8.0级强烈地震,这场突如其来的灾害给当地造成巨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面对大自然的威力,人们顿感生命的渺小和宝贵。虽然不能控制灾难的发生,虽然无法进入灾区援助,但上海保安人仍以自己的方式,用最真挚的情感吹响赈灾集结 相似文献
293.
汶川发生的8级大地震,严重波及广元,造成巨大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在特大灾难面前,全市统一战线表现出坚定、坚韧和坚强,显示大爱、无私和团结。 相似文献
294.
近年来,我国频发的自然灾害不仅造成了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也产生了社会关系重构、利益重新调整、社会组织系统重建、灾害救助对象调整等社会问题.所有这些问题,都需要政府从公共管理的视角,采取有效的政策措施来加以解决. 相似文献
295.
公共政策执行是解决公共政策问题的根本性环节.决定了公共政策方案能否疾现以及实现的程度和范围。美国政策学者艾利森曾指出:“在实现政策目标的过程中,方案确定的功能只占10%.而其余的90%取决于有效的执行。”作为一项特殊的公共政策.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能否实现最大程度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政策目标.同样取决于其是否得到有效执行。因此,以《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为例,从学理上分析影响灾害救助应急预案有效执行的要素.对完善国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推动地方灾害应急救助预案的执行无疑十分有益。 相似文献
296.
我国刑法学多数说认为诈骗罪既遂的标准是行为人(或第三人)取得财产,但对该要素的独立存在价值及其与财产损失的关系缺乏深入研究。在有的案件中,处分财产与取得财产并不同步;行为人取得财产与被害人财产损失的判断标准、判断逻辑不同,取得财产的判断更侧重于事实层面,财产损失的确定则考虑交换价值的折算和抵消,这些都决定了取得财产在诈骗罪构造中有独立存在的必要性。重视取得财产要素,对诈骗罪既遂就应当主张控制说(取得说),取得财产是事实上的既遂标准,为既遂的判断提供了时间点上的参照,具有较强的直观性和明确性;财产损失则是实质上的检验,从诈骗罪保护法益的角度规范地判断是否既遂。承认取得财产也是诈骗罪实行行为的一部分,有利于处理承继的共犯。诈骗罪是不法内容“向后倾斜的犯罪”,其不法重点是后半部分的财产转移,对仅参与财产转移阶段的后行为人也能肯定其正犯性。 相似文献
297.
对于以暴力等非法手段私力实现债权的行为,判例与通说认为,行为人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不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债务人不存在财产损失,因而不能成立财产犯罪。但是,近代法治国家禁止私力救济,不倡导私力实现债权;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取决于能否给债务人造成财产损失;债务人有义务履行债务,并不意味着其对于财物的占有不受法律保护。此类行为侵犯了债务人对自己财物的利用权能,应当肯定具有财产犯罪的构成要件该当性。因此可以明确刑法的否定态度,引导公民以合法手段实现债权。但是,债权人毕竟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债权,其可罚性程度相对较低,还需要在违法性阶段通过考察行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积极地寻求阻却违法的可能。我们无法期待更不能要求面临“索债无门”的债权人只能冷静地采取合法手段,因而应当将那些手段行为本身构成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情形认定为不具有手段的相当性与必要性。 相似文献
298.
基于表见代理而骗财的场合,相对人“得其所欲”,实现了其交易目的,从而未发生财产损失,行为人不成立对相对人的二者间的(合同)诈骗。表见代理人的行为因不符合“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构成要件要素,同时其对财产的占有是通过欺骗手段从相对人处骗得的,行为指向的对象是相对人的财产,而非被代理人的财产,故而不成立职务侵占罪。表见代理人从相对人处受领财产,意味着被代理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消灭(因而遭受了财产损失),但该债权的消灭并非表见代理人转移了占有的结果,相反,系因表见代理人通过欺骗行为,使得相对人陷于错误认识而交付财产的结果,所以不成立对被代理人的债权之盗窃。从行为构造上看,表见代理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欺骗相对人,使之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其财产,导致被代理人遭受财产损失,构成三角诈骗。不同于传统的三角诈骗,作为受骗者的相对人虽处分了自己的财产,只因表见代理制度强制赋予了被代理人承担授权之责的效果,其交付了财产或者承担了民事债务,但未获得相应的对价,因而发生财产损失,构成新型的三角诈骗。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