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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对选举法进行了第四次修正,并对贿选予以法律界定。这是我国选举制度逐步完善的重要标志。正确认识贿选,并对贿选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正确贯彻执行选举法,维护法律的尊严,保障选民和代表的民主权利,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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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负责人曾表示,通过金钱、财物等实施贿赂的,一旦查出,肯定会依法处理,其代表资格将被宣布无效;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但现在有些人打“擦边球”,加之全国各地经济水平差别较大,如,在发达地区送条烟、请吃饭不算个事,但是在西部贫困地区究竟算不算贿选就存在争议(2006年7月17日《检察日报》)。打法律的“擦边球”,常常被用来比拟那些行走在法律边缘地带的行为。但不管在何种球类比赛中,对“擦边球”的认定都是有规可循的,并不会存在多大的争议。比如在网球比赛规则中,落在边线上的球就都算界内球。若是运动员艺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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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乡人大选举中“贿选”成因及其治理对策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随着我国社会的全面转型 ,社会的政治生态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些极具负面效应的政治行为也初见端倪。对此类现象进行分析、研究 ,提出相关的治理对策 ,极具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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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对现行选举法的第四次修改,将预选程序引入直接选举、完善了介绍候选人制度、改进了罢免程序、加大了对贿选行为的打击力度,所有这些制度改革,都直指选举实践中亟待解决的弊端,意义不可小觑。但此次修改仅仅是中国选举制度改革的又一个驿站,而非终点。选举法修订工作启动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机构曾向部分省、市、县级人大及一些部门征求修改意见,并收获了大量的修改建议。虽然出于稳步发展民主政治的考虑,立法机构在梳理归纳的基础上,最终采取了谨慎的小改方案。但来自社会各界的种种改革主张,却揭示了选举实践普遍存在的难题,隐含着选举制度未来改革的方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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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思红 《湖北行政学院学报》2012,(6):35-41
村庄资源是村委会选举中贿选的内在动力来源和竞选者实现利益的基础,也是贿选蔓延的终极源头和激励因子。村庄资源可以分为村庄物质资源、权力资源、社会关系和脸面资源。在这些资源中,村庄物质资源是消费性有形资源,社会关系和脸面资源是无形的精神资源,而权力资源是工具性资源,即贿选者通过贿选投入获取村庄权力,然后通权力的运作可以实现个人的物质利益和精神利益。所以要从源头上铲除贿选行为,就必须强化村级管理制度的系统建构和民主管理监督体系建设,同时还要积极推进村庄典章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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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大安 《江西行政学院学报》2010,12(3):8-10
在一些地方村委会选举中竞争行为不规范,贿选现象严重。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杜绝这种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以保证村委会选举的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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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春生 《刊授党校.学习特刊》2009,(5)
选举只是民主的一小部分,权威力量的支持保障与做实民主内涵都不可或缺辽宁省北镇市广宁街道赵营子村农民李东辉虽然当选村委会主任,却因曾送两瓶酒和一个菠萝被举报"贿选",始终无法任职。一怒之下,他将举报人一家5口全部杀害,制造了辽西地区近十年来最恶性的血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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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村(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以及基层人大、“一府两院”换届选举中,少数地方还存在着贿选现象。贿选行为人直接或指使他人用金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收买选民或者代表、选举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候选人的贿选行为,直接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行使民主权利的积极性,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的危害不容小觑,应切实加以制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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