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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赵晓风 《江西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5,(3):90-92
从心理学的角度分析和研究目击证人有着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影响目击证人对目击事件信息获取的因素主要有物理环境、客观条件、目击证人主观状态。影响目击证人对目击事件回忆和辨认正确性的因素主要有:辨认的场景,提问方式和目击证人的检索策略,遗忘和目击后事件的干扰,目击证人的信心,目击证人的努力程度、动机水平和社会偏见,年龄和性别。目击证人的描述对犯罪模拟画像有着重要的影响。目击证人研究的启示,要加强司法实践和心理学研究联系,从多途径多方法对目击证人进行研究,我国应该加强从心理学的角度对目击证人的研究。 相似文献
2.
辨认控制能力不等于刑事责任能力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刑法》第18条规定的辨认、控制的对象是“自己的行为”,而不是刑事责任。另外, 辨认、控制能力在刑法学体系中是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要素加以论述的,它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之前 就必须查明的内容。而刑事责任能力是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并确定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之后才需要查明 的内容。所以,不能将辨认、控制能力界定为刑事责任能力。否则,不但与刑法学的理论体系相矛盾,而 且与司法实践中的办案程序相矛盾,还难与大陆法系国家刑法学说中新派的错误观点划清界限。 相似文献
3.
4.
辨认人的感知、记忆、辨识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均可能存在错误,而辨认错误是导致刑事误判的一项重要原因.英美法国家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辨认笔录证据能力规则,其中,美国以传闻法则、律师帮助权和正当法律程序对审判外辨认进行规制,英国则通过传闻法则与证据排除规则对先前辨认陈述予以规制.我国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极为不完善,辨认人及辨认笔录制作人员出庭作证制度亦极为疏漏.为此,有必要从准入规则与排除规则两个层面对辨认笔录的证据能力规则予以建构. 相似文献
5.
辨认笔录作为新型的证据种类为新《刑事诉讼法》所确认,在辨认程序缺乏立法规制的情况下,如何对其可靠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判断成为实践中的难题。"两院三部"联合制定的《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初步确立了辨认结果的审查判断规则,为法庭审查和采信辨认证据提供了一定的根据。但是,在辨认录像制度、见证人在场制度以及警察出庭作证制度尚未有效确立的情况下,对具有"传闻证据"性质的辨认笔录采用书面审查的方法仍具有相当大的局限性,不但难以发现辨认过程中存在的程序瑕疵和程序违法问题,而且无法完成对辨认结果可靠性的实质审查任务。本文针对我国侦查实践中常用的列队辨认和照片辨认程序,提出了具体的审查内容和方法,对"暗示性辨认"提出了具有可操作性的判断规则。对于辨认结果证据能力的认定,可以借鉴美国的"总体情况规则",采用"可靠性"判断标准,对于违反辨认规则获得的辨认结果,并不当然否定其证据能力,当该结果获得了"真实性的情况保障"时,可以作为定案根据。 相似文献
6.
郑卓佳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2(5):86-89
辨认结论具有客观性、关联性及合法性,应具有证据资格;辨认结论的证明力应通过辨认结论的可靠性、关联程度等方面进行考量.根据辨识主体的不同,辨认结论应归入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与辩解.单一的辨认结论不能作为定案的唯一根据. 相似文献
7.
正引言本文所指冤案,是指无辜者被定罪案件。在我国当下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冤案问题逐渐获得关注。这首先是由于刑事司法改革如火如荼,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于2013年生效后,中央政法委和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出台防范冤假错案的文件或者司法解释,要在防治冤假错案问题上破局。其次,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14年发布《关 相似文献
8.
苏宏伟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5):60-63
刑事辨认作为一项重要的侦查措施,具有引导侦查取证方向、物证书证的鉴真、证据关联性的确认以及作为证据链节形成证据链等四个方面的作用。虽然学界关于辨认的基本概念与规则已达成一致,但无论从立法还是在实践上,我国的刑事辨认制度都还存在各种各样的问题,导致辨认屡屡出现在错案之中,体现了辨认的局限。因此。要采取将刑事辨认纳入刑事诉讼法、制定和完善辨认规则以及从过程和结果两个维度加强对辨认的控制等四个方面的措施,以其规范辨认行为,提高辨认的准确率。 相似文献
9.
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侦查辨认作为证据的一种形式。侦查辨认具有证明案件关联性、确定案发地点和确认主体身份等功能。但是,在侦查辨认过程中还存在一些如实施辨认时机不当、辨认目的不明、滥用辨认措施和有违辨认规则等现象。因此,必须策略选择辨认时机、明确辨认目的、严格遵守辨认规则和慎重选择辨认方式等,才能实现侦查辨认取证功能。 相似文献
10.
刑事侦查中辨认的缺陷与司法危险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谢鹏 《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2)
一个强奸案件的被害人从公安机关提供给其辨认的10名或20名男性中准确无误地将已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辨认了出来。这一辨认结果一定可靠吗?这一问题看似简单,实际上却很复杂且容易被人(包括专业的司法人员)所忽略。对辨认本身所固有的缺陷认识不足,对辨认结果的法律效力的误解,组织辨认的操作过程不规范等等,不但限制了辨认作为一种重要的侦查手段的应有的功能的发挥,而且还使得侦查工作面临着一个严重的司法危险:将无辜的犯罪嫌疑人当做无可质疑的罪犯加以惩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