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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当前,洗钱犯罪已经成为各国普遍面临的难题,它不但给犯罪所得的黑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为国家追查相关上游犯罪设置了障碍,而且为犯罪分子继续甚至扩大犯罪提供了条件与机会。如何对之进行有效打击,是各国都在努力探究的问题。本文从我国洗钱罪的立法历程入手,通过中外立法例的比较,指出我国洗钱罪立法上的不足,并提出今后应当完善的方向。  相似文献   
72.
从人格利益到人格要素——人格权法律关系客体之界定   总被引:6,自引:1,他引:5  
马骏驹 《河北法学》2006,24(10):43-49
在将人格视为人之根本的人文主义理想与权利客体理论矛盾的背景下,为了实现对人格的全面保护,我国学者采用了"人格利益"这一抽象概念作为人格权与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虽然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了通过权利模式对于人格的保护,但是由于"人格利益"概念本身的模糊性和对于人格理论的依赖性,人格利益作为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具有根本性的缺陷.无论从当代法学之哲理基础还是从社会历史发展的现实来看,人格要素都是独立于法律上的主体的,因此人格要素作为人格权、人格权法律关系之客体,不仅不存在障碍,而且具有重大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相似文献   
73.
论犯罪客体要件的重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犯罪客体要件对准确定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通说的犯罪客体理论存在严重缺陷,不足以承担犯罪构成要件之重任。为完善犯罪构成理论,本文在基本坚持通说犯罪构成的基础上,引入法益理论,实现对犯罪客体要件的重构,并具体阐述了犯罪客体要件的概念以及法益、法益主体、法益侵犯以及法益受到侵犯的程度等犯罪客体要件构成要素。  相似文献   
74.
金奕萱 《法制博览》2023,(21):148-150
撤销权系撤销债务人所为之行为,该行为使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产生本不应有的状态,这种状态破坏了原本平衡的债权债务关系,对债权实现造成的影响极大。但是如果撤销权不断膨胀,在实践中运用的范围过度扩张,也可能会对债务人合理地管理自身财产造成妨碍,干涉他人的自由,阻碍债务人经济能力的恢复和自愈。我国在立法技术上采取客体范围扩张而在主观构成要件的把握和行为后的事态方面进行限制以防权利滥用,因此,我们有必要参考2017年《日本民法典修正案》的立法经验,对撤销权的客体范围进行类型化分析,对客体范围加以明确,以防止其弊端。  相似文献   
75.
孟翔 《法制博览》2023,(14):79-81
人工智能依据是否能独立决策,决定了其是否有自己的“侵权行为”以及是否需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不能独立决策的人工智能无自己的“侵权行为”,其本质上为工具,实际承担侵权责任的是与其相关的设计者、生产者和所有者。其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能独立决策的人工智能如果有自己的财产,可以被视为一个拟制民事主体,独立对自己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其独立承担责任不足的范围内,应当由其所有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相似文献   
76.
关于社会监督的几点思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党中央提出要"充分发挥各监督主体的积极作用",其中包括要"切实加强社会监督".对此,从这种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地位和作用、对策和思路等三方面进行思考,必须准确回答三方面的问题:一是思考社会监督的主客体,解决的是谁来监督和监督谁的问题,即社会监督的主体是社会,而政党、国家(政府)则是社会监督的客体;二是思考社会监督的地位和作用,回答的是为什么监督的问题,相对于政党和国家内部的监督,社会监督是外部监督、自下而上的监督和多数人的监督,更是直接监督和积极监督,人民群众是开展监督的"依靠力量";三是在思考社会监督的对策和思路中,要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落实社会监督.  相似文献   
77.
单连春 《理论探讨》2006,1(6):60-62
人生境界是人的内在精神修养所达到的水平和境域,在本质上乃是人的精神境界。它内化于人的品质,外化为人的实践关系。因此,无论主体何种层次境界,从本质上来说,都是人的实践产物,也必然通过主体的实践形态显现出来。因而通过人的实践形态,我们可以对主体人生境界的水平与境域有个一般性的认知与判断。  相似文献   
78.
高校基层党组织承担着把党的教育方针落实到高校基层的重大责任。当前高校研究生党建面临挑战:党建要求与社会环境和研究生本人的思想行为的矛盾,党建主体与客体和社会需求的矛盾。如何认识和面对这些挑战对当前高校党建有着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9.
1案件简介 某年4月15日临晨12时,某市一辆出租车被两名男子抢劫,司机在被抢过程中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侦查人员在现场勘验过程中,发现出租车右后门内侧的门把手上(见图1)留有潜血指印2枚.当地技术人员对这两枚血手印采用了光检法和四甲基联苯胺显现法处理,均未显出手印纹线.  相似文献   
80.
准物权的理论问题   总被引:16,自引:0,他引:16  
准物权同典型物权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 ,但仍然属于物权范畴。准物权较特许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的命名优点明显。观察和界定准物权的客体 ,宜采取多视角模式、时空结合观、宽严相宜的弹性标准、注重客体内部构成因素变化的方法。准物权在权利构成上大多具有复合性。准物权的产生离不开所有权这个母权 ,也时常需要行政许可 ,前者起“遗传”和“分娩”的作用 ,后者具有“催生”和确认的功能。准物权客体之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准物权的母权。准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 ,但有特殊性 ,物权的追及效力极少适用。关于准物权的单行法总体上属于行政法 ,但它们建构的基石却是准物权。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未从渔业权、狩猎权的层面规定 ,使其行政法规范的大厦不稳 ,存在结构性缺陷 ,立法目的反倒不易达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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