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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消费者基于明显不实之虚假广告而购买商品,广告代言人无需承担责任;在真假难辨的虚假广告中,广告主和广告代言人均需承担责任。代言人基于信赖责任和获得利益而需要对其行为承担责任。代言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广告存在虚假内容时,其与广告主承担直接连带责任;在其不知情时只承担补充连带责任。代言人对其是否知情承担举证责任。广告主与广告代言人之间就责任承担的约定不得对抗消费者。  相似文献   
112.
《党课》2009,(10):67-67
南京相关部门联合出台长效机制严禁酒后驾车,同桌劝驾驶入饮酒或同车明知驾驶人酒后驾车不及时主动劝阻制止的,将通报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予以内部处理,情节严重的媒体公开曝光并追究连带贵任。此外,南京还将建立酒后驾驶教育提醒制度。对领导干部、公务员以及“黑名单”驾驶人等重点人群,在宾馆、饭店、酒吧等重点场所和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督促提醒驾驶人严禁酒后驾驶。  相似文献   
113.
广告表演者尤其是社会名人在商业广告中的地位十分重要,食品安全法中规定在虚假荐证广告中的表演者应承担连带责任,但该规定过于原则化,需要在明晰连带责任本质的基础之上,对不同类型广告中的表演者附以不同程度的注意义务,在此基础上明确广告表演者的民事责任,在广告表演者和消费者之间取得权利平衡,并在此基础上完善我国的荐证广告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14.
本文首先探讨合伙债务与合伙人个人债务的区分意义 ,继而介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形式的立法例 ,并在介绍中详细论证合伙人对合伙债务适用无限连带责任的合理性 ,最后笔者就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应解决的几个问题提出设想。  相似文献   
115.
当今时代,互联网掀起了一场深刻影响人类经济行为方式的伟大变革:经济主体上网交易,电子货币悄然兴起,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信息网络对资源配置的调节范围和作用逐渐加大。互联网经济在追求快发展和高效率的同时,也带来了多层面的问题,包括网络空间的购物欺诈、侵犯隐私、网络产权、不正当竞争、网贷平台跑路、虚拟财产保护和继承等等。网络空间已成为关系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民族复兴的战略新高地。完善的网络立法是保障网络空间正常有序运行的前提。尽管我国互联网法律体系逐步建立,但随着信息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网络的快速普及,随之产生新的法律问题,对传统的法律规制提出了很大挑战。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的指引下,网络空间法治化发展迎来新契机,依法治网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为此,本刊特设立"互联网经济发展中的法律问题研究"专题,几位作者围绕网络经济发展中出现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包括互联网金融理财的刑法规制和防范,浏览器屏蔽网页广告行为的不正当竞争认定、网上银行安全的法律问题、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否对侵权承担连带责任的解释等,以飨读者。  相似文献   
116.
连带责任作为我国民商法里的一项责任制度,在人类的司法实践中最早源于古代罗马时期,指的是出于相同的原因,导致多个事故责任人需要承担同样的责任,而任何一个连带责任人责任履行的份额方面并无限制,如果该责任人负担了大部分或者多余的责任,那么其他的责任人所担负的部分将可以得到抵消。这种责任类型的产生原因有很多,本文将从连带责任的司法定义出发,对其原因进行分析与阐述。  相似文献   
117.
伍茵茵 《法制与社会》2013,(34):296-298
共同侵权是侵权法上的一种重要且特殊的侵权形态,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若构成共同侵权,全体行为人须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相联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主观相联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各侵权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的意思联络形态;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若导致同一不可分的损害结果,且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无法造成此损害后果时构成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的认定只肯定了主观共同侵权的形态.  相似文献   
118.
<正>案例1碍于情面糊涂"画押"担保借款要担责去年下半年,经营服装生意的刘某,因店面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向老乡王某借钱。王某答应了,但提出要找一位两人都信得过的人作担保。刘某便找到当地某机关干部谭某,请谭某当他借款的担保人。因和刘某是多年的老朋友,碍于情面,谭某当即点头应允。去年11月16日,王某借款60万元给刘某,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同时约定了借  相似文献   
119.
我国《公司法》第20条与第64条对股东直索责任采“连带责任”提法,但对究竞为何种连带责任却语焉不详,由此形成学界争议。直索责任的性质问题在本质上是共同连带责任与主从连带责任的制度抉择,是法律对于选择权的不同配置。在由两种责任方式所构建的不同博弈模型中,可观测到债权人与股东各自如何作出不同的行动决策并进而导致何种结果,从而得出共同连带责任的制度安排更为切合制度目标的结论。  相似文献   
120.
范滨 《法制与社会》2013,(23):287-288
不真正连带责任在我国民事法律制度中占有极其重要的地位,它不仅能够平衡各当事人相互间的利益,充分保护与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而且在处理数个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的同时,能够做到兼顾公平和效率,具有非常重要的经济法与安全价值。但在我国的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还存在诸多质疑与困惑。本文立足于我国民商法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具体体现,主要分析了民商法中不真正连带责任面临的困惑,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不真正连带责任的立法构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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