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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212.
我国《刑法》第133条规定了交通肇事罪的具体内容,但并没有对"交通肇事后逃逸"和"因逃逸致人死亡"进行进一步的说明。最高人民法院虽针对此问题进行了解释,但并没有达到统一分歧的效果,因此,在刑法理论界,这两个问题的内容和性质依然是值得讨论的。本文从最基本的主客观方面和法律性质入手,通过剖析和比较,对以上两个问题进行阐释和界定。 相似文献
213.
[案情]2011年4月15日上午10时许,伊某驾驶重型货车行至104国道曲阜北一路口。进入路口前伊某即发现一辆手扶拖拉机停在行驶道线外,因采取措施不当,致其所驾驶的重型货车右前角与手扶拖拉机发生碰撞,造成手扶 相似文献
214.
根据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是交通肇事罪的加重处罚情节。具体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致被害人当场死亡后逃逸,此种场合,应在三至七年幅度内量刑;一种是被害人当场没有死亡而逃逸,由于行为人没有及时救助,因而导致被害人死亡,此种情形应在七年以上幅度内量刑。具体认定时,应注意下述几个问题。 相似文献
215.
畅欣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25(2):121-122
文章通过对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主观构成要件和客观构成要件进行剖析,从逃逸致人死亡相关观点入手,对实践中出现的各种问题提出具体建议。 相似文献
216.
林贵文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8(1):51-55
交通肇事罪的“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过形式一直是学界存有争议的问题,对此问题的回答将影响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罚。笔者认为,应当将其限定在过失的范围内,这样方能达到刑法条文之间的协调,也符合立法意图。 相似文献
217.
鉴于交通肇事逃逸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后逃逸或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但因为逃逸行为的主观性较难揣摩,在学术理论与司法实践中尚存在较大分歧。以交通肇事后的逃逸行为为研究对象,对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逃逸认定和属性条款的矛盾进行了分析,并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如何对逃逸行为进行合法合理的定性进行分析,同时,对我国如何完善交通肇事逃逸定罪提出改进的建议。 相似文献
218.
依《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若干法律的解释》第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而《刑法》明确否认共同过失犯罪,因此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的情形仅限于故意的罪过情形.除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四种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在被害人逃逸过程中起到了教唆或者帮助的作用,达到共犯的认定标准,也应该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相似文献
219.
交通肇事罪,刑法已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0年11月10日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作了具体,详细的阐述。但是,值得商榷之处仍有许多,尤其是司法解释出台以来,由于解释本身的问题又引起了一些新的问题和司法适用上的困难,因此,笔者拟对几个争议问题进行分析以期有所澄清。 相似文献
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