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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蔡鹏 《甘肃政法成人教育学院学报》2011,(1):84-87
近年来,裁量基准的制定开始风行于我国各级行政机关,针对这一日益生长和发展的行政法现象,不仅需要进一步对其理论进行完善,更为重要的是确保其能得到真正有效地实施。就裁量基准而言,有效实施的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保障集中体现在其救济方面,换言之,裁量基准必须在行政诉讼中得到有效适用,如果在诉讼中对裁量基准不予适用,那么毫无疑问裁量基准将失去其约束行政机关的作用和意义,也失去了其存在的必然性。要真正认清裁量基准在行政诉讼中的适用效力,就必须明确裁量基准的制定机关,从而确定其性质,进而再深入分析其适用效力及其适用方式。 相似文献
222.
Stewart型恶性肉芽肿( malignant granuloma)是一种耳鼻喉科罕见疾病,病因不清,发病快,预后差,死亡率高。笔者曾遇到一例因头面部遭受钝性外力作用,诱发恶性肉芽肿急性进展致死的案例,现报道如下。 1 案 例 某女, 15岁,某年 11月 23日被同学打伤左面部 ,当时面部肿痛,头痛,自嘴中吐出少量鲜血,左眼逐渐充血,肿胀,睁眼困难,视力减退,复视。伤后 3天,发热,最高 42℃,伴左侧鼻塞流鼻涕。查体 :T38.4℃ ,Bp12.5/8 kPa,P88次 /min。鼻外形轻度肿胀,左鼻腔通气差,鼻腔内充满脓性分泌物,下鼻甲轻度肿大,鼻腔通气良,… 相似文献
223.
[案情]运输木材的王某驾驶一辆农用车在前方行使,李某(受王某雇用)驾驶一辆无牌农用车并在后面行使,二人驾驶车辆均超宽行驶。行驶途中,李某驾驶的农用车与迎面驾驶摩托车的张某相撞, 相似文献
224.
[案情]王某醉酒后无证驾驶一部轻型普通货车,从甲镇往乙镇方向行驶.行驶至乙镇某村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张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及魏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张某当场死亡、魏某受轻伤。事故发生后,王某驾车向前逃选六百米后.车辆碰撞到路边的树木后侧翻,致王某及车上乘坐的岑某、张某平受伤(轻微伤)。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相似文献
225.
张超 《福建警察学院学报》2011,(4):78-84
关于为何加重处罚交通肇事逃逸,我国学界长期以来争论不休。理论界主要存在的"逃避法律追究说"和"不救助被害人说"都不能指明交通肇事后逃逸与其他犯罪后逃逸的区别,因此也就无法合理解释处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原因所在。而借鉴台湾地区的刑法学理论,"确认利益说"说明了交通肇事后逃逸的特别之处,因而是可取的。 相似文献
226.
随着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人类发明汽车、火车、电车等交通工具以来,极大地便利了人们之间的交流,促进了经济的飞速发展,但是一个负面的影响却是非常重大的,那就是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数目呈逐年上升的趋势,已经成为除战争以外导致人员伤亡的第二大原因。 相似文献
227.
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关键在于这种行为是否符合自首的本质即妥协与互利以及满足自动投案的要求。如果是被动归案取保候审期间逃逸又自动投案的行为,不仅从形式上不符合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时限性要求,而且从本质上说,犯罪嫌疑人并没有真正向国家妥协,因随后的自动投案只不过是犯罪嫌疑人所应履行取保候审相关义务的恢复,根本无法屏蔽或取代第一次的被动归案;且国家又为犯罪嫌疑人进一步耗费了司法资源,这就导致国家丧失对其寻求妥协的前提,更无法实现真正的互利交换。除非犯罪嫌疑人的两次归案方式都是主动的,才具备认定自首的前提条件。 相似文献
228.
高健 《共产党员(沈阳)》2011,(2)
日前,铁路中院审理了一起因碰瓷致死案,碰瓷的李谦不仅没讹到钱,还在作案时被撞死。法院判决无人担责,没有人为李谦之死买单。李谦和同伙赵刚、王金、何欢合谋碰 相似文献
229.
曹建军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3):54-61
域外对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设置有"遗弃罪"、"不救助罪"、"交通肇事逃逸罪"等不同罪名,理论界有在我国刑法中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逃避交通肇事责任罪"、增设"特殊遗弃罪"、设置"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之不同建议。文章提出的完善有关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立法构想,主要涉及到对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修改和增加规范交通肇事后逃逸行为的新条款两方面内容。 相似文献
230.
随着我国汽车拥有量日益上升,交通事故的数量也日益增长,交通事故后肇事司机的逃逸已经成为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刑法第133条把"因逃逸致人死亡"作为一个量刑加重的情节,提高了其法定刑的幅度,为司法机关严惩这种犯罪做了保障,但立法忽视了逃逸行为的复杂性。针对逃逸行为的主观罪过的复杂性,对逃逸致人死亡和不作为杀人的范围进行详细区分和比较之间的不同,可以避免外界对"因逃逸致人死亡"有不同的理解,对逃逸的行为是否构成不作为杀人提供理论支持。 相似文献